壯士
:在纽约,法律规定居民楼1米处,所有超过45分贝的声源都被禁止,违法者可被逮捕
在此次“华人舞蹈队因噪音扰民领队被警方拘留”的事发地纽约,也早在1963 年就颁布了较详细的《反噪音法规》,限制“任何不合理的吵闹声、令人不安的、不必要的声音以及具有这种特征与强度和持续时间的对任何人身或健康有害的噪音的产生”。该法规对每一种噪音都规定了特别的标准,违反者有可能被逮捕。 在1997年纽约通过了新的《噪音防治法》,该法规定:在距离居民楼1米处进行测量,所有噪音超过45分贝的声源都被禁止使用(日常说话的声音为40-60分贝)。无论是狗叫、电视音响和汽车喇叭,不得连续超过3分钟,违规超过3次的,将被罚款525-2625美元。该法规还规定,商场和娱乐场所的喇叭声音不能让行人听见,如果音量太大,将最高处罚2.4万美元。
据美国《侨报》报道,纽约布鲁克林的日落公园因为华人大多喜爱在音乐的伴奏下大跳集体舞或交际舞,引来不堪忍受音乐与噪音骚扰的公园周围居民的抗议与抱怨。6月底,由于打腰鼓排练,华人舞蹈队遭附近居民报警,随后警察前来,向领队开出传票,控罪理由是“在公园内没理由的制造噪音”。7月27日,该华人舞蹈队领队再次被捕并被开传票起诉。 有报道可知,该华人舞蹈队在公园进行打腰鼓、跳舞等排练的时候,伴随着严重的噪音和音乐扰民的情况,并遭到附近居民投诉,且在警方劝说下,依旧没有改变。在得到警告后,认为声音开小点儿就没事,挑战警察权威,违反法律而不自知,警察也只能按照正常的程序,递送传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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