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 2010-03-30 15:17:49 [发表评论]
这是一条初看上去颇为令人震惊、细读后却又让人感怀神伤的新闻:山东省济宁市郊区光复河桥下出现15具婴儿遗体!据初步推测,婴儿遗体为当地某医院处置不当、随意丢弃所致。济宁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钟海涛介绍,初步调查,15具婴儿遗体,可能是引流产或者病亡的死婴,按法律规定,属于医疗垃圾。(3月30日《新京报》)
天下事情就怕认真二字。本来,将病亡婴儿当做医疗废物处理,大概早已只是医疗界毫无不妥之感的惯例性通常做法;可是,当这样的医疗惯例以别样的新闻面貌呈现在大众眼前之时,却经不起人类朴素情感哪怕一丁点认真的思考——细忖之下,宝宝居然成了“医疗废物”、“医疗垃圾”,这岂能不令人感到惊诧甚至悲愤!
试想一下,假若去掉“婴儿”二字,15具遗体同时出现在一条河里,那该是多么具有爆炸力的一件事。即便最后查明,其中无关任何刑事凶案,那至少也是触犯了“侮辱尸体罪”,是要遭受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谴责的。可是,一旦加入了“婴儿”二字,问题的严重性就要骤降三千尺。从当地政府部门的话语口气里听到出来,这只是一件医疗垃圾处置不当的极小的小事,甚至公安部门都不用介入,卫生部门查完了,批评当事医院一下也就完事了。
假若死婴果真是“医疗垃圾”,15具婴儿遗体被弃当地居民的吃水河,确实充分暴露了医疗行业处置医疗废物的违法普遍性。事实上,这只是一个引人关注的极端案例,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医疗机构,处置医疗垃圾都非常不正规,将医疗垃圾当生活垃圾处理已经算不坏,买卖医疗垃圾的事情也是相当普遍。国家推行的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相当程度上流于形式,一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被悬置高阁。
换言之,即使只是医疗垃圾处置不当,那也不该只是一件小事,而是“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大事,应该引起卫生部门高度重视和积极查处,而关注的范围当然不止局限于一地与个案。更何况,将死亡婴儿定性为“医疗垃圾”的所谓“法律规定”究竟是什么呢?
我在卫生部网站上查阅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后者除了“病理性废物”类别里,“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可能与死亡婴儿关涉之外,再无相关的类别。可是,死亡婴儿怎么也不应该算“人体组织、器官”吧?因此,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对于死亡婴儿是否应属医疗废物,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
人是有感情的高等动物,博大精深的汉语言,更是不会缺少合理而不失温情的语词来形容死婴,为何偏要用“医疗垃圾”来刺激人类的情感底线呢?这些不幸的婴儿,由于人类的耻辱罪恶或者渺小无能,在即将踏入我们的世界之前,就将生命的脚步停止在了母亲的子宫里,但他们毕竟仍旧是人类的后代啊,当然有权获得人的基本丧葬待遇,怎能忍心以“垃圾”来随意处置之?——河水潋滟,魂兮归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