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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住最美一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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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光之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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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7-02-24
今年春节,石化广场布置很靓,吸引了很多群众,包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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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光之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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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7-02-24
离线光之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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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07-02-24
离线光之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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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07-02-24

 美丽的花,含苞待放。

[此帖子已被 光之谷 在 2007-3-3 1:18:51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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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光之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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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7-02-24

 陶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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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光之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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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7-02-24
离线晴天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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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7-02-27
光之谷老先生:您拍的照片非常美,感谢您为我们留下的最美一刻,相处我已收藏,不知能否在贴中删除,谢谢! 
离线光之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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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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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晴天贝贝 发表于 2007-2-27 22:48:51 :
光之谷老先生:您拍的照片非常美,感谢您为我们留下的最美一刻,相处我已收藏,不知能否在贴中删除,谢谢! 
请具体告诉我你要删除的内容。谢谢。
离线晴天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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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7-03-02
请删除我们母女留影的两张相片,谢谢!
离线光之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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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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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晴天贝贝 发表于 2007-3-2 0:07:00 :
请删除我们母女留影的两张相片,谢谢!
请问你是几号在那里留影的。谢谢。
离线光之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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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0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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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晴天贝贝 发表于 2007-3-2 0:07:00 :
请删除我们母女留影的两张相片,谢谢!
请问你们是几号留影的?我确认后就删除。谢谢。
离线晴天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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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07-03-03

尊敬的光之谷老先生:您好!我再次要求您删除本人与小女的合影.具体时间有些模糊,大约是初六上午11点左右,同行的还有小女的奶奶,地点是在石花广场水库斜坝上.您的行为已侵害了我们的肖像权,请尽早删除,谢谢合作!

离线晴天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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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07-03-03

请删除第3,4两张,小女着韩国大长今长裙,谢谢!望尽早删除为盼!

离线光之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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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07-03-03

晴天贝贝:你好,已经按照你的要求删掉照片,如果因此给你们造成任何不便,请予以谅解。

我引用这些照片只是为了说明石化广场的美丽,无意侵犯你们的肖像权。而且你们也使石化广场生色不少。

但如果说已侵害了你们的肖像权,可能你们对“肖像权”这个定义有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第 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所以,在公开场所拍摄的,没有用于广告盈利用途的,是没有损害原告的肖像权.这是与国际上通用的标准相一致的。如果你说侵犯了肖像权,那么我们每天都在看的报纸、电视节目都是在犯罪,因为里面很多图片都有群众出现。

为了尊重你们的意愿,我还是删掉这些照片。请再次予以谅解。

希望下次可以得到你们许可,发布照片。谢谢。

[此帖子已被 光之谷 在 2007-3-3 1:46:57 编辑过]

离线老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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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07-03-03
本来是很好的主题,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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