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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振明:现代性与前卫艺术:中国的文艺何以复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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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01-11

现代性与前卫艺术:中国的文艺何以复兴?

  原载《社会学家茶座》总23辑(2007年12月)
  
  讲中国的“文艺复兴”,最近是刘军宁先生在《南方周末》开的话题,后来有秋风先生的“道德重建”的回应及其他学者的回应,论者顺着话题还谈到了后来的启蒙运动的得失的问题。在我看来,最有洞见的,还是来自艺术家陈丹青先生的回应:他先将“复兴”与“文艺”两个概念分别对待然后再讨论两者之间为何会有特殊关联的思路,使他能很快进入问题的关键点。他认为,秋风先生把今日中国的问题归结于“个性解放”过头,是错误的,在这一点上,我很有同感。陈丹青先生谈到的启蒙理念与跟随其后的社会历史进程之间的关系的出人意料,我已在“百年启蒙中的几个重大偏差”一文中有所论述。在这篇文章里,我要讨论的主要是在现代艺术的背景下要在中国期待何种“文艺复兴”的问题。我是从事哲学研究的,但这也不能算作是一篇哲学论文。这里,我是尝试在哲学的理念背景中来理解艺术与人的精神世界的本来关系、抑或与时代精神的应有关系,并把这种理解做一个不太系统的陈述。这样,我也要先谈艺术的“现代性”,随后再谈“复兴”的意义,最后再看看“中国的文艺复兴”会是啥样子的。在这样的论述中,读者会看到,我与秋风先生的看法相反,而与陈丹青先生的看法在某些方面异曲同工。
  
  1、 现代”与 “后现代”的错位
  
  我发现一个现象,就是在讲现代性和后现代的时候,一般地讲和只限制在艺术领域来讲,是有相当大的差异的。这哪仅仅是差异,简直就是一种系统性的错乱,刚好是一整个时间段的位移。简单说来就是,我们在艺术那里讲的“古典”,是相对于其它非艺术领域中的“现代”,在艺术那里讲的“现代”,是相对于其它领域讲的“后现代”;而在艺术那里叫做“后现代”的玩法,在其他领域还没看到什么相对应的东西出现。你看,在艺术领域之外,“现代性”的主要特征被很多学者认为是理性、科学、人本、解放、进步等理念的高扬和实践,再加上“主客对立”的认知取向。但是,在艺术领域,这恰好就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透视法的运用为标志的“古典艺术”的主要诉求和标志;同样,作为现代性之反叛的一般意义上的“后现代”,主要是以对理性根基的怀疑、对主客两分的否定、对前台与背景之区分的颠覆、对终极价值的拒斥等为主要标志的,而这正是以“前卫”为主要特征的“现代派”艺术的理念背景。至于以装置、拼贴等为主要表现方式的“后现代”艺术,是否预示着一个其它理念领域的“后后现代”的大潮呢?我们不得而知。
  现在,我着重讨论一下“现代”艺术的“后现代”性格,从其古典背景开始。文艺复兴那时候算起的一个阶段的艺术,我们把它叫做“古典”或“经典”艺术。而我们讨论的现代性的文化以工业化为背景,刚好在那时候进入鼎盛时期,在理念层面,启蒙理性正在趋向成熟。与此同时,各种作为我们今日“现代性”讨论的主题的各种制度在产生和成型的过程中,宗教与政治的联盟被腐蚀、文化领域的价值基础被虚无化,等等。但是,古典艺术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以文艺复兴为标志,而这些所谓“古典”艺术,其理念背景恰好就是世俗化、理性化、科学化等等现代性的东西,此“古典”即彼 “现代”。
  从古典出来,我们就可以看看现代艺术的“现代性”为何物了。现代艺术总是以其前卫性彰显自己的,但仅就其“前卫”性而言,就与我们一般说的“后现代”性格息息相通了。我们先对“现代”的艺术做个大写意的观察:前台和后台相互缠绕,说者和听者相互混淆,在现代性强烈的戏剧艺术中,观众和演员之间的场景相互融合;就绘画艺术来看,作品和作者、和展览场地、和观赏者之间的界限都可以突破,从而与行为艺术有时合为一体。现代性不是强调二元对立、而后现代要反对这种对立吗?我们还没有进入具体分析,就已经看到,仅仅就这种对界限的颠覆而言,现代艺术表现出来的后现代精神已呼之欲出。
  
  2、“前卫艺术”的西方背景和中国版本
  
  “前卫艺术”,所谓前卫是指什么呢?前卫就是对自己本身进行否定,就是对自己根基的铲除,就是无止境的突破,蚕食所有的疆界。只要有什么新东西出来,它马上就要成为被否定被超越的对象。这个被突破被否定的“自己”,有两个层次:一个是传统文化的一般的背景认同,一个是艺术传统的理念和技能的背景认同。这样的虚无化的否定,出来的东西就不可预料了。它可以是毫无章法的,让人不知所云甚至本来就无所云。于是,被视为最伟大最神圣的杰作与欺世盗名之作,也就很难有确定的界限了。这样的状况,与其他文化理念领域的后现代的“解构主义”,既形似又神似,但却在时间上大大先于后者的出现。
  前卫艺术从西方来,西方的前卫艺术要否定的一般传统文化的认同背景,基本都与基督教中认定的天启教条有关。文艺复兴以后,整个西方社会的世俗化导致了宗教信仰的弱化。由于宗教圣典被当作理解生活的价值意义的主要根据,基督教信念系统的动摇导致西方文化全面的虚无主义态势。这正像俄国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其小说中的角色说出的那样,既然上帝已经死了,做任何事情都变得似乎是被允许的。但是,对终极价值的关怀是西方人心灵的习惯,他们就找到了以价值的虚无化本身作为价值标准的前卫艺术作为宗教的替代品。
  当然,这样的艺术一开始就是以价值悖论的方式出现的,它以不可理解性作为取得人们理解的资格证,与基尔凯郭尔所说的“本真的基督教”有异曲同工之妙。作为宗教代替品的艺术,是用来被人崇拜的,这就要求这种艺术的意义不能是完全透明的、而且要在某种程度上要表现出超越个人理解力的“荒谬”感。这种趋势发展到极端,“艺术”这个语词就被与“神圣”划上等号,成为一个无需独立内容来充实的简单符号。这时,对于整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你只要使他们相信某某东西是“真正的”艺术,他们就会膜拜它,并赋予它超常的交换价值。这正好是以虚无来代替价值,也就是说,把对价值的绝对否定变成绝对的价值。所以,前卫艺术永远都是在群众中引起惊讶、引起莫测高深的议论。
  这样的悖论性质的前卫艺术,本来就不是拿来给人“懂”的,不但受众不懂,创作者本身也不一定要懂。需要懂的是属于“古典”的东西、“过时”的东西。极端化的现代艺术,是拿来否定的、拿来将所有要求人们去“懂”的东西虚无化的。刚才说过,否定现代性的一般理念、否定艺术传统本身传承下来的理念和技法,就是前卫艺术的基本特征。至于这种作品到底是超凡脱俗还是故弄玄虚,只能看以某种方式获得了某种“身份资格”的人的脸色了,而一般民众只有听的份、听完以后扭头就走或顶礼膜拜的份。
  我们讲中国的前卫艺术,它的背景很不一样,所以有点尴尬。中国的前卫艺术是文革结束之后才出现的,刚好没有西方这个背景。在艺术之外的领域,我们玩些“后现代”的游戏,但这种没有“现代” 先行的“后现代”,玩起来在后现代精神本身的吊诡之上再加上了一层低级的荒诞。西方人是在现代性的背景下要造反而出了“后现代”,我们自己没有这个背景就跟着造反,也不知道造啥反?西方是对着以前的积累进行虚无化的,我们虚无化啥呢?没有对象,攻击的是稻草人。当然,如果我们把中国的前卫艺术只看成是西方浪潮里溅过来的浪花,那就另当别论了。
  浪花也好,跟风也好,到了一定的程度,这种虚无化的力量就会在新的背景下寻找对象。显然,当时最大的对象是官方意识形态,所以这个就被当作了“前卫”艺术虚无化的对象了。于是,这种原本与现实政治相距甚远的艺术领域的“现代”化,变得超常地政治化了。所以西方人寻找中国的前卫艺术,把主要的目光都放在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张力上。中国艺术家搞的那种否定政治权力的东西,在西方人看来非常“前卫”、非常“先锋”,是对一个最强大的力量进行虚无化的企图。而其他东西的“前卫”,再怎么搞也很少进入西方鉴赏家的视界中。
  既然如上所说,现代艺术要否定的,其一是一般的文化传统的背景,而在当时的中国这样的一般文化背景是藏在隐蔽之处的,不能被当作直接的否定对象,只有一个超强势的意识形态在那里宰制所有东西。其二,它还要否定一个艺术传统中的理念和技法,而中国的“前卫”艺术也不可能把这个提上日程。所以,中国最迷茫的就是前卫艺术家和前卫艺术。那真叫前不着村后不着店。
  对比起艺术界的情形,中国的学术界与之对应的,就是“后现代”没有“现代”作为虚无化的对象了。我们该开始想搞学术,就碰到西方人向传统学术进行反叛。我们刚从意识形态绝对统制的状态解放出来,一接就接到后现代去了,所以根本就没有跨入主流的学术领域的学理探究的内核,所以中国学术文化的后现代,也是没有根的后现代,也在迷茫中丧失自己。
  这样呢,我们所谓的后现代就变成像王朔性质的对崇高的彻底颠覆。最近的于丹解经,有人说是古典的复兴,我看这是一种典型的后现代文化现象,把古典的东西作为碎片来拼贴,这也是把原来貌似崇高的东西彻底打掉,没有崇高了,似乎拿出一个新的东西来代替。这个东西是什么呢?正是虚无,而且这种虚无还是腐蚀性的。那么,前台主体的丧失,背景和前台的混淆,这种东西在我们这里就出现了。电视节目像“锵锵三人行”之类,讲讲世界上的事情,也讲讲自己编节目的事情,还暴露一下自己的阴暗面,这都是后现代文化的一种基本模式,各种东西都缠绕在一起出现。这是在绘画艺术之外的种种“后现代”,而所谓“现代派”的中国的前卫艺术就是与这种种的“后现代”片断相互呼应的。
  总之,在西方,是艺术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在引领着其他领域的现代性和后现代性,有一个时段的超前性,而在中国是超不了,是跟着西方的态势来的,所以它的彻底的虚无化是原本没有对象的虚无化,但临时找个对象来代替。
  
  3、 中国的“文艺复兴”
  
  那么这样来讲,中国的文艺复兴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最近刘军宁先生提到要来个“中国的文艺复兴”,如果这个概念成立的话,它将是什么东西呢?它不可能像以前的欧洲的文艺复兴,找到某种古典的参照,按照那个参照中的精神来复兴。在有了欧洲启蒙哲学的理性主义又有了今人对其的现代反思以后,我们只能是复兴到人本身的原来的主体意识,那就是肯定主体的目的性地位,但又不把人看成是主宰一切的力量主体。通过恢复主体意识,回到某种最基本的支点,此支点不可能是某种经济政治制度和某种意识形态,而是要找到一个超越历史的东西,恢复到人之为人的根本上去。所以结合现代和后现代思想家对人本身的理解,我们还要达到对人的更完整的理解。在文艺领域,我们直接面对的就是人生的终极价值的实现,而不是制造工具或建立制度来为实现人的生活价值创造条件。艺术价值对意义本身负责,而不必对实现这些意义的社会政治条件负责。这正像一个医生直接就对生命的价值负责,而不是像医疗器械厂那样要为维护生命的价值先实现工具价值。启蒙理性最中心的概念就是这个,我们要直接为生活负责,每一个生命的当下每一刻都是目的本身,艺术活动区别于工农业生产的关键就在于其直接对人的生命的内在要求负责,拒绝把生命的任何时刻当作工具。
  所以,艺术家的基本特征是不考虑艺术活动的后果的,而只考虑如何实现艺术精神的内在要求。艺术和工具性的艺术设计不同,纯粹的艺术家拒绝为任何非艺术的目的去从事艺术。这是艺术家和社会格格不入的最基本的根源,如果失去了这种格格不入的秉性,艺术家就放弃了自己作为艺术家应负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一个艺术家太过顾及外在强加的他人宣称的责任,就是放弃了艺术家的责任。文艺复兴,就是要在这个意义上使艺术家成为坚守人类生活的内在价值的楷模。这样的理解,显然与秋风先生的与个性解放相反的“道德重建”的想法不太相容了。
  这样,在工具理性压制价值理性的时代,艺术就必然是“前卫”的了,但要担当“中国文艺复兴”的重任,这种前卫必须摈弃虚无主义的行头,扛起人文主义的大旗。所以来自政治意识形态的评判,真正的艺术家是不会管它的。他的艺术活动将导致什么社会后果,他可以不管,要管的话,也不会以流行的价值观念为引导。艺术精神本身要求艺术家以这种特殊的方式来负责任,从而常被他人看作不负责任。
  这样的话,中国的文艺复兴到底应该是什么样子的?这当然不可能逃脱人本身的自由意志的表达,人的情感的内在价值的表达,这也就是直接实现人文价值。这种东西的复兴,它给社会的程序化力量施加一种反制的力量,任何时候它都可以起作用。艺术家的艺术活动,是生活本身的涌动,不像我们搞理论的,大多数时候要等待生活给我们提供素材,我们才可以有所作为。艺术就在生活本身的精气神中,所以它应该是生活中最敏感的部分,所以“前卫”、所以“先锋”。如果我们现在的艺术看起来不像这个,那就很有可能是因为,比喻地说,艺术家被绑架了、被押为人质了。从这种被绑架的状态挣脱出来,恢复到艺术本来的功能,这就是复兴。
  人文价值的内涵,要追究到人本身该怎么样才是真正的人的问题。这样去追究,将文艺向这些人文价值的实现的方向引导,就是我所看到的文艺复兴的比较深层的意义。在中国要提文艺复兴的话,就必须这样,才有独特的意义。于是,在最低水平上,艺术对人生的快乐负责;在中间层次,艺术要对人的尊严和自由负责;在最高层次,艺术要对人的自我超越和创造性负责。把自己和工具性、附庸性隔离开来,直奔人的生活的内在价值的实现,就回到艺术的根了。在这个基础上的艺术,得到了本身地位认同的尊严,要复兴,就有了底气。
  有一种流行的说法,那就是“艺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强调要从生活中发现艺术的资源,这种说法听起来很响亮,但其中的内涵很可疑。文化大革命也是一种生活,这里就让我们看到一种可能,那就是,从生活中来可以导致最空洞最没有生活内容的东西,这个问题就比较严重。我联想到最近电视上举办的小品大赛,现在的小品大赛内容、格式都差不多。这些东西看了之后,评委觉得不错的话,就经常会强调小品是来源于生活,好像好作品只能来源于生活,没有别的来源,如果是有其它的来源就一定是不对的。
  但是我们想想,生活的定义的内涵是什么,外延又是怎么圈定?就绘画来讲,你画出来的东西难道有可能不来源于生活吗?在我看来,做梦、幻想、哲学推理等等,都属于生活,那么任何人的灵感只能来源于生活。以前有人强调“源于生活”,是出于革命的需要,工农兵啊,什么什么的。那时如果你被批判说没有来源于生活,一定是说你在把你的幻想、做梦的内容、心理上的变态、资产阶级情调等等给做出来,好像这些东西有生活之外的来源。其实那些怎么不是生活呢,可能是生活的最深层的东西呢。这样看来,“艺术要来源于生活”这句话简直就是空话。
  其实,如果我们真要使“源于生活”的说法有意义,就要设想艺术有可能不源于生活。这样的话,“要源于生活”就变成了对某种创作态度的肯定和对另一种创作态度的否定,而不是一句空话了。从这个提法的渊源来看,它本来的作用也就是在肯定某种观念形态下的现实主义,否定所有其他与此相左的东西。但是,如果我们现在还要坚持这些,就比较麻烦、甚至有些荒谬了。比如说,现代的数码艺术,一定不属于这种“现实主义”,因为有些数码艺术家在设计的时候,先有的根本不是对出来的图像效果的设想,而是给出某个数学变换公式,弄几个基本的几何形状、选定几个视角支点,诸如此类,他根本不知道出来的将会是什么样的视觉效果。这样的艺术,我看一定不属于“现实主义”的东西。但是,我们可以因为要坚持一个“源于生活”的口号,就要去排斥这种数码艺术吗?我的意思是,从任何意义上讲,如果把来源于生活说成有实质性的意义,那么就要肯定有些艺术不是来源于生活。既然有这种可能,在挣脱了特定意识形态的束缚后,我们也就没有理由拒斥它。所以不要把来源于生活说成是艺术创作的一个普遍的公式。当然,我们在谈论“前卫艺术”的时候,很少有人会把“源于生活”的说法太当一回事。因此,把“复兴”连接到“前卫”上,这个问题就不会太成问题。
  我在这里讲前卫艺术、讲中国的文艺复兴,并不是因为我自己一定要搞复兴。我的意思是,如果一定要讲这个概念,我们从以上的思路去理解,就不会出很大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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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01-11
  翟振明,1957年12月生。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钢铁学院,获工科学士学位;1984年考取中山大学哲学系硕士研究生,于1986年赴美留学,并开始兼职任教。1993年5月获美国University of Kentucky 哲学博士学位,同年8月至2000年5月,先后在Millsaps College、Muhlenberg College、Moravian College 任教。2000年7月开始,出任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美国的14年期间,翟教授从学术训练上打下了欧洲大陆哲学和英美分析哲学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探讨人类生活各方面涉及的先验依据。他治学的特点是原创性和系统性,不拘泥于传统的哲学内部的学科分界。他最早关注的是伦理道德判断的形上学,并围绕这个主题写下了第一本专著。近年来,他集中思考的是与"虚拟实在"有关的形而上学问题。在他的第二本专著中,翟教授用思想实验、逻辑分析和现象学方法论证了自然实在与虚拟实在的极端形式之间的三种虚实判断的对称性,认为自然实在的"背后"不比虚拟实在有更多的本体论承托。

[此帖子已被 破烂的砂锅 在 2010-1-11 17:55:08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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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0-01-11

翟振明:论艺术的价值结构
原载《哲学研究》2006年1月号)


  以往哲学家讨论艺术本性的时候,首先要问:“什么是艺术”?“什么是艺术”这个问题之所以讨论不清楚,是由其内在的性质决定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在本文展开的过程中会愈加明白。现在我们换一个角度把这个问题代替掉——问艺术有什么样的价值结构。如果艺术的价值结构得到了阐明,就可以看看,我们能否根据考察对象是否有这个完整的价值结构来判定它是不是艺术。一开始就比较明了的是,价值本身不是实体性的存在,而艺术性从根本上也不在于实体性。于是,以价值结构的概念来理解艺术,就可以避免在出发点上把非实体化的东西实体化。我们将要阐明的是,任何东西,如果没有完整的艺术价值结构的话,就不是艺术;在多大程度上符合艺术价值结构的要求,就在多大程度上是艺术。所以说,“什么是艺术的价值结构”基本上可以替代“什么是艺术”这个问题。然而,我们一开始就要注意,讨论艺术的价值结构,与我们经常看到的以社会政治的尺度来衡量艺术有何价值是截然不同的,因为我们这里的核心词是结构[ii],这个结构的完整性决定了艺术之为艺术的特质,而不管其对其他目的的实现是否有益。因此,说某种东西是或不是纯粹的艺术,在多大程度上是艺术,并不与我们该不该接受这种东西有直接关系。

一、“有用”与“无用”之辩: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

  讲结构之前,我们先讨论一下价值概念本身的含义。当然这里说的价值不是市场上的商品价钱,但也不是与其完全没有关系。讲价值这个概念的时候,一般人首先想到的是,有用的东西有价值,没用的东西没价值。如果就按照这种说法去考量的话,我们似乎马上就可以断言,艺术没有价值。这是因为,在一般的意义上,艺术是不能像工具那样拿来使用的;如果说艺术有时也可以有某种用处的话,那么艺术追求的也不是这个有用,这是艺术创造和工农业生产区别的主要所在。如果我们以这种“有用”和“无用”的思路谈论价值,艺术的价值结构就无从谈起了,所以我们这里采用的价值概念,一定与日常生活中的工具价值观有所不同。不过,说它们不同并不意味着否定它们的逻辑关系。相反,这种对于有用与无用的日常区分,能引导我们继续往深层分析进而澄清价值概念的完整内涵。

  我们先分析有用的东西,所谓有用的东西有什么特点呢,它就是有某种功能可以服务于某种外在的目的。说一个工具性的东西对自己有用,是行不通的。比如说,杯子有用可以盛水,水有用可以解渴,解渴有没有用呢,这个问题就有些尴尬了,因为解渴本身有用没用我们都会去解渴的。先放下解渴为了什么这个问题不谈,但是为了解渴这水在这放着,我就把它喝了,所以说水有用,这个“用”是指向水外边的某种东西。我们说什么东西有用,是就这东西对于它之外的某个目标、目的或者是功能而言的,这叫工具价值。由于它把其它东西当作自己服务的对象,所以它没有内在价值,只有外在价值。与这个工具意义上的“有用”相反的,是“有害”。如果我渴了,你拿某种东西让我喝,喝完更是口干舌燥,那就是相对于我“口渴”而言的“有害”了。当然,有更多的东西对于我的“口渴”来说,既无用又无害。单就“有用”这一方面来说,一支扳手,一把改锥,一支钢笔,一块手表,都是典型的工具,都是典型的有用的东西。人们一般说什么是有用的东西就是这些,大学里什么专业有用大家也是这样来理解的。因为这种“有用”都要服务于其他的东西,因此可以说,工具价值不是自为的,而是为他的,是外在价值。这样,工具价值就有三种:有用的、有害的、中性的。与此相对应,我们可以将工具价值分为正价值、负价值、零价值三种。

  相对于工具价值,就有终极价值。这种区分,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讨论过[iii],往后的哲学家也有过很多的澄清。所谓终极价值是什么呢?从工具的外在价值开始, A会因为B有用,B会因为C而有用,但后来最终退到一个不能退的参照的地方的时候,那个东西一定不能说是有用的。比如说,人家问挣钱有没有用,回答是,挣钱有用啊,可以买房子、旅行,还有其它可以办的事情,为人们追求的生活内容提供便利或通途,所以你就可以说它有用。除人造的工具外,自然界也有同样的问题。面对自然界,为什么我们把地震、台风称为自然灾害,而太阳出来就不是,这都是这些事件相对于我们生活的内在要求起了什么作用而言的,灾害对我们生活的内在要求起了负面的作用,而太阳出来了,一般地是对我们的生活起正面作用的。但是当你问享受有什么用没有、快乐有什么用没有、自由有没有用、尊严有没有用、等等,就有点不好回答了。这些东西,有时有用有时没用,但归根结底,我们追求这些东西,首先并不是因为它们有用。这些东西,我们是作为目的来追求的,而不是因为它们有外在的用处,我们才去追求。他们基本没有用,有时甚至会导致一些不良的后果,但如果总的看来还是值得追求的话,我们也会把不良后果看作必要的代价准备接受。

  由此看来,我们碰到了另一种“无用”。这种“无用”与刚才论及的工具的无用是不同的,这里的无用就是内在价值,或自为的价值,是一开始就超越“有没有用”的问题的终极价值。而生活的内在要求本身,是不能问有没有用的,因为它是衡量一切东西有没有用的最终标准。比如说,刚才提到的人造物的有用与有害的区分、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现象的区分,就是以人的健康、安全、快乐、欲望等生活中“无用”的内在价值为衡量尺度的。

  这类没用的东西是目的,对它有用的东西是自然物的功能或人为的手段,功能服务于人的需要才有意义,手段导向目的才成为手段,目的本身要靠手段来实现,而目的使手段得以成为手段。工具价值中的正价值、负价值、零价值,必须对照这些“没用的”内在价值,看其发挥了何种作用,才能被理解。所以,终极价值是内在的、自为的价值,是使工具价值获得工具性的价值。这样看来,没用的东西重要还是有用的东西重要呢?当然无用的内在价值更重要,更为根本。这样的理解,在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得到了清楚明白的阐述,当代的分析哲学家,更是以严密精确的方式做出了系统的论证,只是在人们的日常思维和社会实践中,这种关系常常被遗忘。

  “重要”一词,我们平时往往只用在操作层面。在这个层面上,所谓最“重要”就是自然因果序列上对操作过程的成功起决定性作用的事物。对于一个土木工程师的职责来说,大楼的基础是最重要的,因为它支撑着整座建筑的重量。基础没打好,上面的建筑工作做得再好,整体上也还是一个“豆腐渣工程”。但是,撇开自然因果的关联,单从价值意义的关联看,就是相反的了。这时,真正重要的就不是基础,而是基础上面的被使用的空间,因为基础是为可用空间的存在而建的。如果没有基础就可以得到上面的可用空间(如太空站),我们就可以不要基础;但是如果不要可用空间我们仍能够建设基础(如烂尾楼),谁也不会去建设基础。因此,从价值意义上看,基础的建设服务于可用空间的要求,处于从属的地位。当然,这里的可用空间还不具有终极价值,只是比基础更接近终极价值而已。所以,在意义层面,越接近人类生活内在价值的东西越重要,而“无用”的自为价值,就是最重要的了。

  因而,事情并不像人们经常以为的那样,追求可见的实用价值与追求不可见的精神价值仅仅是两种偏好。实际上,如果没有不可见的精神价值,其它很多东西的实用价值就荡然无存了。除了基本生存需要的物质保证纯属物质价值外,其它貌似的“物质需要”说到底还是为精神需要服务的。就是那种对豪宅、名车、时装等非常世俗的东西的追求,都是一种符号性的或炫耀性的精神追求,与生存的需要没啥关系。当年的暴发户在夜总会一掷千金进行点歌竞赛,完全是为了达到一种心理的满足。你可以指责这种精神需要是低俗的,但你不可能把它说成是一种物质需要。而精神需要,基本属于生活本身的内在需要。

  那么,人类生活的内在价值,除了生存需要,到底还有哪些内容呢?哲学家们在这里不太一致,有很多争议。但无论如何,很少有人会把一些基本的项目排除出去,比如自由、快乐、尊严、情爱、创造、自我超越等等。这些东西不是为了其它东西而存在,相反,生活中没有了这些东西,就等于失去了可以追求的内容。当然,要有自由、尊严,必需在能活下去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所以生存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这个条件,人和任何其他动物没有什么不同,不是人之为人的特殊所在。但讲人的生活的内在价值,要集中在人所特有的东西上。那么人所特有的生活的内在价值是什么呢?康德的道德哲学已向我们表明,追求自由、尊严是所有理性存在主体的内在规定,鲜有其他哲学家会否认这一点。[iv] 但另外一些东西,比如说知识,有些人认为它有内在价值,另一些人则认为知识是为了实用才值得追求,只有工具价值,没有内在价值。从古到今的中国思想家,很少有把知识当作目的来推崇的。但是西方的思想家却不一样,特别是哲学家,从古希腊到现在,他们大都认为知识本身就是值得追求的东西,具有内在价值。当然,他们不会否认,知识也很有实用价值,“知识就是力量”。

  人按照自己的意图去实现当下的目标或施行自己的计划,就是一种自觉自为的生活。除非是在相声小品滑稽戏里,没有一个神志清醒的人会说“我想活着,但我不想按照自己的意志活着”;或者是“我想说话,但不想按照我的意愿去说”。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表达自身的东西,这是一个人的尊严。尊严不是为了什么紧随而来的后果,而是为了肯定自己是一个主体的人。尊严的内核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自己的事,而不是服从于外在的意愿、意志。也就是说,我的尊严要求我不被外在的意志逼迫或操纵而使我违背自己的意志去说话、行动。但是,如果我们的意志实现不了,是由于自然的原因,这就和尊严没有关系了。所以说,按照自己的意图而不被人胁迫去做事,是维护尊严的要求,而不是因为这样就给你的生活带来其它的好处。相反,维护尊严有时是要牺牲其它好处的,但我们有时还会为了尊严舍弃其它。“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不蒸包子蒸口汽”,诸如此类的民间谚语都印证了这一点。

  此外,作为自由意志的载体,人是一种不同于被动客体的主体,而创造性则是人的主体性的一种直接肯定。经济活动需要创造力,但就是不考虑经济活动,创造性也是有自足的内在价值的。它是人的主体性对客体的把握和改造,使人的自由意志在客体上刻上印记、留下意义。人因创造性活动而变得伟大,所以人们把最大的创造者称作上帝。

  自我超越亦即自己挣脱自己的现状向自己设定的某种理想人格接近,这也是一种内在价值。萨特说,人就是不断使自己变成自在自为的上帝的自为存在。这种超越的意义不在于新我比旧我更有用,也并不是说超越完了就能制造出更多商品或赚到更多的钱;也许超越的结果是远离生产活动。尽管这样,这种自我超越是人的内在价值、内在需要。认识自我、自我超越是一种主体通过否定来达到自我肯定自我充实的活动,也是人的一种内在价值。[v]

  除了以上所述,内在价值也许还有其它内容,但我们这里不可能进一步深入讨论了。对于我们将要讨论的艺术的价值结构的理解而言,确定了有这么一个内在自为价值的领域,也就足够了。

二、艺术创造、艺术欣赏、及两者之间的过程中介:各自的价值结构内涵

  那么,如何理解艺术的价值呢?有的艺术有与过程相分离的作品(如绘画、雕塑),有的没有与过程相分离的作品(如表演艺术),但纯粹的艺术,都是直接服务于人的内在价值的。艺术,在艺术家那里,是创造;在受众那里,是欣赏。问题是,如前所述,一般地讲创造,不能把艺术创造和工程技术的创造区别开来;一般地讲欣赏,不能把对自然物的欣赏与艺术欣赏区别开来。因而我们必须知道艺术创造的特殊性在哪里,艺术欣赏是对何种创造物的欣赏。不然,反对者就会问,爱迪生发明创造了那么多好东西,怎么没人把他叫做最伟大的艺术家?黄山奇景那么有欣赏价值,怎么就没人说黄山是最大的艺术品?

(1)艺术创造

  创造,就是一个人或一群人先形成意图,然后用行动把周遭的事物改造成与意图相符合的状态。按照这种定义,工农业生产和艺术创作都是一种创造的过程。那么区别在哪里?工农业生产要满足的也是人的内在价值需求,其产品包括生理需求的物料(如食物、医药)和精神需求的物化器具(如唱片、过山车)。只是,这种满足借助的仅仅是产品的物理因果作用,而不首先与人的意识的感性或理性的意义相关联。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只有靠这种物理因果作用才能满足,而精神需要、亦即超出基本生存需要的内在价值,有时借助这种纯粹的物理因果作用来实现,有时则是直接在感性或理性的意义关联中得到实现。艺术创造,就是人的精神层面的内在价值在意义领域的直接实现,这种实现被外化在某种物质载体或自然过程之中。这就是说,工农业生产的创造性过程得到的是在工具价值意义上“有用”的东西,而艺术创造则在创造的过程中就直接实现了创造者精神层面的内在价值,而艺术作品(包括艺术品和艺术演示)的价值是独立于创造过程中已经得到实现的价值的。因而,艺术创造是创造者对精神性的内在价值(诸如自由、尊严、自我超越、情感等)之直接肯定或否定的直感外化活动。当然,这种“外化”,不是工具价值的“外在”。按照康德的说法,审美就是对象中的“无目的之目的性”的体验。我们则可以说,艺术创造活动,就是不为任何具体目的而表现人的目的性。

  这里,我们在作出工具价值和终极价值的区分之后,要引入第三个价值概念,那就是:人文价值。艺术、哲学、文学、历史学等,首先具有的,就是人文价值。由于我们这里关心的不是价值分类学,所以我们不对人文价值的概念作系统的分析;简单把艺术归进人文价值里面,也对我们认清艺术的价值结构意义不大。不过,在此处至少我们应该知道,人文价值就是具有直接满足人的精神性内在价值功能的一切物件、过程、机构、符号在实现这种功能方面可以体现的价值。人文价值也有正负之分,正价值就是对人的内在价值的直接肯定或加强,负价值就是直接否定或减弱。人文价值可以有两种实现的方式:其一,自我内在价值的外化实现;其二,他人内在价值的认同印证。我们看到,艺术创造活动,只涉及到人文价值的第一种实现方式,只是自我内在价值的外化。

  刚才我们首次使用了“直感”这个概念,这是英文aesthetic的意译。我们为何需要这个概念?这是因为我们不但要把艺术创造和工农业生产的区别开来,还要把艺术实现人文价值的特殊途径与其它的可能途径区别开来。比如说纯粹的哲学活动,也首先与工具价值无涉,也是人的精神性内在价值的直接实现。但是,哲学不但不属艺术范畴,还在某种意义上与艺术相对立,因为它的建立借助的是与直感相区别的概念、命题、判断、推理等。直感不是情感,有些情感(如爱情)属于人的精神层面的自为价值,直感则不属此种自为价值,而是以人的五官为基础的对可感对象的形式与质料的直接响应。视觉对应的是色光和形状,听觉对应的是声音,触觉、嗅觉和味觉也有所对应。理论上,与五官对应,可以有视觉艺术、听觉艺术、触觉艺术、嗅觉艺术、味觉艺术、以及综合多种直感的艺术(如电影艺术、虚拟实在艺术等),但我们最多见的是视觉和听觉艺术。需要注意的是,艺术的直感不一定都是美的,所以把“aesthetics”译成“美学”会引起误导。

  由于艺术家在创造的时候,已经通过对“无用”的自为价值的直感外化而使自我肯定或否定的力量直接回到人本身,不管有没有作品、有没有受众,艺术创造就对艺术家有自足的价值意义。艺术创造者通过艺术创造而实现了自我超越,而自我超越并不依赖其它东西给它赋予价值。也就是说,在直感外化的一个个瞬间,艺术创造就已成就了相对于艺术家本身的原始价值,这就构成了艺术价值结构的第一部分。

(2)完整的艺术还要加上艺术欣赏

  虽然艺术创造者在创造的过程中已经完成了艺术创造的人文价值,但这并不等于说艺术价值在这里就完整地实现了。价值的结构有一块在这里,但是单只有这一块还不能成就完整的艺术。不然,所有符合上述标准的直感外化活动都属艺术活动了。毕竟,一个人从监狱中出来重获自由,以独特的方式狂饮香槟,并不一定就属于艺术活动。但这一活动,确实是对他自由的内在价值的直接肯定,并且这种肯定是自足的、“无用”的、直感的,并且也可以带有某种创造性,与刚才对艺术创造过程的描述相符合。这里,在价值结构的第一个部分,这种行为与艺术创造无甚区别,但是很明显,艺术的完整过程并没得到实现。所以,我们还要追问,要加上什么东西,才能构成对艺术的全部完成?至此,我们必须考察艺术欣赏的情形了。这里,艺术欣赏的人文价值,就是艺术价值结构的第二部分了,这就是受众在对他人(艺术创造者)内在价值的认同印证的同时,获得独立于艺术创造过程的直感体验。

  我们说过,创造过程都是意图先行的,因而不可能是随机的。问题的关键是,如果你的创造活动不能在你的外化形式中(在作品中或在与受众的直接互动过程中)被认出这种非随机性,你的自由意志在这里留下的痕迹与自然过程留下的痕迹不可分别,你的艺术活动就没有完成。这样,你在路上不小心摔了个漂亮的嘴啃泥,不是艺术,杂技演员在舞台上技术不过关掉地上了,不是艺术,杂技演员经过长期训练,能合上嘴将舌头折叠起来,也不是艺术;而杂技演员不管在台上还是在街头的看得见的表演,却都是艺术。这里的关键所在,就是创造性要能在外部被判别。不能判别的,尽管在创造者那里有自足的价值,也不能称为艺术。完整的艺术,可以用如下的结构图来表示:

  (主体1)直感外化——〉(有或无作品)——〉直感印证(主体2)

  日常生活中的人,经常有(1)的活动,但也就终止于此,(3)也是经常不与任何属于(1)的过程相联系而独自发生。这样的话,(1)和(3)没有联接成一个因果接续的过程,所以就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艺术价值结构。只有能过渡到(3)的(1),才能导向完整的艺术。艺术家就是在完整的艺术过程中创造性地完成(1)的人。对比之下,如果在(1)中主体仅仅机械性地应用某种技术而没有原创性注入,但作品却在(3)成就了同样的直感接纳过程,主体1就没有实现价值结构中的第一部分,它充其量也就只是一个“艺匠”。

  我们要注意的是,受众(主体2)要使艺术过程最终完成,有两个方面的功能需要完成。第一是对创造者(主体1)的内在价值的认同印证,第二是获得与艺术形式相对应的直感体验(通常所说的“审美”体验),此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前者,受众有可能面对的只是一般的非艺术的人工物;只有后者,受众有可能面对的只是像玫瑰花、热带鱼那样的美的自然客体。有了两者,如果受众没有犯认知上的错误的话,面对的就是艺术品或艺术事件了。

  以前的艺术哲学有个误区,就是把“什么是艺术”的问题基本等同于艺术美的问题。其实美的东西可以是艺术,丑的东西也可以是艺术,所以不能只以美来定义艺术。第一,像我们刚才阐明的那样,美不是艺术所独有的,自然界的美景就与艺术无关,所以美不是艺术的充分条件;第二,不美的艺术是可能的,很多艺术作品,给人带来的是忧伤、荒谬、压抑之类的不愉悦的感受,而不管按照哪种理论,美感必然是某种愉悦的感受。所以,是否美,不是判别艺术的标准,美不是艺术的必要条件。在西方语言里,“aesthetics”这个被我们译成“美学”的词,本来的意思是“直感学”,直感并不仅仅是美,丑也是直感。只是,也许由于美的艺术作品最容易被人接受、最容易流行,人们就错把美当成艺术的本质特征了。

  写实艺术带有很明显的模仿成分,为何最易被广大的受众接受为艺术呢?部分的原因大概是写实艺术最容易被人从直感上认出是人的非工具意义上的创造活动的结果。模仿是把自然因果中出现的东西在一个直感层面的性质从整体存在中剥离开来,从而只留下直感的效应而排除任何潜在的工具性能。比如说画一个杯子,画出来了就是艺术,原来放在那里就不是艺术,因为画出来的杯子一看就是人的一个创造物,杯子实用的部分消失了,视觉直感这部分被完整地剥离出来,这样就把用具的功能排除,只留下视觉的直感效应。作为用具的原来的杯子,你从触觉、听觉、视觉等都能去感觉它,因为它是具有这些可感属性的实体。而现在画布上的杯子只诉诸你的视觉,除了看得见的,其它可感属性都不见了,从而你即刻断定,这种剥离只靠自然因果的作用,是几乎不可能发生的。如果排除了像照相术之类的东西,你就会不假思索地设定,这种剥离是人的自由意志干涉的直接结果,亦即是创造活动的结果。所以,最浅显可辨的一种创造就是模仿,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进行直感属性的剥离。

  虽然原来模仿艺术可以被看作最正统的艺术,但有了照相术以后,它就不怎么艺术了,因为这种人的创造性的模仿剥离功能带来的效果,可以被与直感剥离无关的仪器操作带来的效应替代,因而即使你画得几乎和实物一样,在受众那里也激起像古典时代有过的一样的那种直感反应,受众也没有理由即刻断定,这就是创造性剥离的产物。这是因为,有了照相术以后,写实的视觉直感效应与艺术创造失去了必然的联系,艺术价值结构中的第一部分的人文价值的实现就在写实作品中失去了必然性。所以,以模仿为主要特征的写实艺术,在创造者(主体1)那里的内在价值的实现,就不能要求在受众那里得到必然的印证。同样一种东西,原来是艺术,现在变得不怎么是艺术了,主要是因为这一点。

  创造不能是一种随机行为,小孩随便往墙上泼一下墨,不管导致了何种视觉效果,都不是艺术。有些现代艺术是有控制的随机,它的随机是经过事先设计的。不然的话,这种随机就和创造性、自由意志、实践没有关系,就不会成为艺术。要成为艺术品,至少受众可以断定,在某个自然因果过程中有一个自由意念插进去干预过而成就了眼前的作品。不然,自然状态中或人类活动中的随机事件造成的再美的东西,也与艺术无关。在自然界有可能出现一个图象和我们的水墨画差不多,人们不能区别的时候就搞不清楚它是不是艺术品。

  我们必须注意,除了模仿能让人看出来这是人自由意志在这里干涉过,异常性也能有此效果。所谓异常性,就是不符合自然事物惯常的状态。这里的异常,不是一般的异常,而是能让人觉得有个智能主体在这干预过,事物才会变成这么异常。给人这种异常感的原因之一,是在艺术作品中,有某种概念的迹象显露。所谓概念的迹象,就是说本来是抽象的某种概念,现在被用一种直接的、感觉的材料表现出来(如声音、韵律、质料、颜色等等)。因为有自由意志的主体才可以产生出概念来,人们就在这种迹象里发现了人的自由意志,从而印证了注入概念者的创造性。所谓的“概念艺术”,就是这种概念直感化的典型产物。

  由此看来,虽然在艺术家的创作过程中,艺术价值就实现了一部分,但是在那里艺术的完整价值结构还没形成。如果作品在欣赏者眼中能被直感地认出来,并在那里实现了另一部分人文价值,那就成了艺术品或艺术事件了。价值结构的各部分从头到尾完成了就叫艺术,没有完成就不叫艺术。

  在受众这里,如果对艺术作品的直感接受是正面肯定的,就产生美感;如果是负面否定的,就产生丑感。美或丑都可以是艺术的直感,如果这种直感的接受或拒斥与工具价值的判断不发生关系的话。艺术的价值有正价值,也有负价值。在这里,美只是某种艺术要达到的东西,有些艺术要达到的不是美,但只要能显现其创造性的过程以及引起受众方的特定人文价值的实现,就成为了艺术。

  有了完整的价值结构,就有了成就艺术的整个过程。价值结构如要完整,在艺术家拥有了关于一种自然材质的想法之后,第一要表达,在这一部分,即使没有成为艺术品,但也已实现了一部分价值,是值得去做的;第二要试图在欣赏者中唤起共鸣,共鸣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要与艺术创造过程中发生过的感受相一致。只要是唤起人的自由意识内在价值的投射,印证了艺术创造者的创造性活动并引起直感的响应,就实现了艺术价值的最后部分了。艺术不只是艺术作品,也不只是艺术创作,也不只是艺术欣赏,只有拥有了三者结合的整个完整过程,才成为艺术。但在其间,艺术的部分价值是可以各自独立得到实现的。比如说,复制品虽然可以在欣赏者这里得到同样或者更胜一筹的价值实现,但在其产生的过程中,艺术创造的人文价值却没有机会实现。这样,缺少上述艺术价值结构的第一部分,所以复制品不能称为真正的艺术品,但我们不能由此就否定复制品的审美价值。艺术品和赝品的区别,根植在价值结构的第一部分那里,而与这第二部分无关。最好的赝品和真品在受众中间所引起的共鸣是完全一致的,在审美方面的价值是无区别的,只是在与艺术创造者的关系那里,赝品完全失去了对内在价值的直感外化的功能。所以,赝品虽然可以在受众那里有与真品一样的直感性状,却绝对不是艺术品。[vi]

(3)传递过程中非艺术价值的介入

  从义理层面,艺术创造和艺术欣赏所实现的两部分人文价值,规定了艺术的完整过程。但是,从自然因果过程上看,从创造到欣赏的过渡需要有一个物质承载,这是一个传递的过程。这种传递,可以经过艺术品(如绘画、雕塑),也可是通过即生即灭的事件(如音乐、杂技)。这个中间过程,就是上面结构图中的(2)。艺术在两端实现纯艺术的价值,在中间的部分则可能有很多非艺术的价值参与进来,所以市场价值就不是纯艺术价值可以决定的了。如一件作品本身的独特性、艺术家的名气、被何人收藏过、评论家的评论、潜在的增值等等,就和艺术本身的人文价值没多大关系了。设想一下,如果一幅开始从审美的角度被认定是达·芬奇的画,多年以后被发现作者另有其人,市场价格就可能从几百万跌到几十块钱。但在真正的不管市场的艺术审美家那里,思路就完全不一样了。他们会想,当时除了达·芬奇之外还有另外的人达到了同样的艺术成就,原来竟然没人知道!按照他们的判断,更重要的是原来有位同等重要的艺术家潜藏在那个时代而没有被人发现。作品所蕴涵的纯艺术价值并没有因为作者易人而发生变化。但同样的事情在收藏家的眼光来看,变化就是本质性的了:无名小卒的作品怎可与大师相比?所以艺术品一旦流通起来,其市场价值就会取决于很多非艺术的因素:社会的因素、文化的因素、其它偶然的因素都可以造成市价的差别,此时的艺术品很可能只具有符号的意义而非只是审美的价值。美国总统签署重要文件的笔都很具有收藏价值,克林顿就准备了很多笔来签文件,以确保可以给这样那样的人来收藏,但并不能说因为那支笔签署过重要文件就可以成为艺术品,只追求真正艺术价值的人是不会要这支笔的。

  欣赏音乐时,只有缺乏音乐直感能力的人才会加上文化背景、图画、以及其它附加的东西来分析音乐作品。只诉诸声音的直感、不夹带其它种直感、更没有概念的介入,才是真正的音乐欣赏。真正懂得音乐、绘画的人是不会借助外在的力量来评判纯粹的音乐、绘画作品的,因为这些附加的解释已经背离了艺术本来的直感所在。最纯粹的书法欣赏,也就是只看其形,看其笔路的走向,而不去关注它的概念性内容到底要表达的是什么。

  总之,艺术品的市场价格与艺术本身的价值有关,但并不代表艺术的价值。纯粹艺术的人文价值,是不能被折算成市场价格的。只是,实际上进入流通的艺术作品,都不可能以纯艺术的身份出现。

三、结语

  有了完整的价值结构的评判标准,艺术家就可以明确知道自己如果真的要追求纯粹的艺术,想要的是什么了,而不会简单地被市场炒作等非艺术因素影响自己的判断。当然,这里并不是要求艺术家非纯不可。说艺术品是否纯粹或艺术家是否纯粹,只是出于理解艺术的需要,这里不包含任何褒或贬的意思。这样,我们就不会在对艺术的评判过程中南辕北辙、张冠李戴。如果你要追求较好的或最好的市场效应,你就可能要花很多时间去把很多非艺术的价值附着在你的艺术上,但你也不要试图以这种成功来否定纯艺术的本来价值。在另一个极端,你还可以不管自己是否成就了艺术。如果你只追求人文价值的第一部分,虽然成就不了艺术,但也是值得的。这样,你甚至可以不在乎是不是有作品,是不是有任何人欣赏你的作品。此外,有了这样一个艺术价值结构的框架,就可以对像杜尚的“泉”之类的极富争议性的作品是否属于艺术的问题的讨论,提供较为清晰的依据了。

  以往有过各种各样的艺术哲学,用这个价值结构说就可以看出,它们都是盲人摸象的结果,这包括柏拉图、叔本华、弗罗伊德、托尔斯泰、贝尔、迪奇、丹徒、德里达等人对艺术的各种解释,无不如此,不过这里暂时先不讨论了。


本文始于笔者在中国美术学院的演讲,得益于高天民先生的技术支持,在此致谢。
[ii] 据本作者查阅英文和中文的文献的结果来看,以价值结构的完整性来定义艺术以取代“什么是艺术”的问题,还没有人做过系统的尝试。
[iii] 见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有关章节。
[iv] 参看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等著作。
[v] 实用主义者、特别是美国当红哲学家罗蒂,否认这种内在价值的存在。我在2004年7月的上海研讨会上已经直接面对罗蒂,反驳他的新实用主义,指出了其中的逻辑悖论。
[vi] 参见本人在“哲学分析示例:语言的与现象学的”一文中对赝品的讨论。《哲学研究》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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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是靠否定而造就的:翟振明谈艺术的传承与创新


  岭南画派有其传统,在今天如何看待这一传统?我是从事哲学研究的,今天可能更多地从哲学层面谈一谈。
  何谓“传统”?传统不是靠继承而形成的,而是无意识的接续与有意识的挑战共同作用的结果。传统本身就是动的,“快刀斩水水更流。”
  西方哲学传统是怎么来的?亚里士多德从师于柏拉图,然后挑战、创新,后人也是在学会了师傅的章法之后,在那个基础上试图挣脱原有章法的约束,这才有了西方哲学的传统。比如说,中国人学英语,一开始必须想学得非常地道,而不能以带口音的英语为目标。虽然最后还是会带上中国口音,可是如果一开始就不想抛开母语的习惯,根本就无从学起。传统是被否定后,否定不掉而留下来与新因素融为一体、在新东西里边继续保持生命力的东西。这不能靠刻意的继承,更不是靠弘扬造势哄出来的。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只有以否定的姿态出发才能创新,但这否定的结果却是传统的接续,如果这里真的存在维持传统的内在精神活力的内容的话。
  因此说,传统的形成,有赖于无意识的继承和有意识的突破,这样才能形成其自身发展的轨迹。在画派传统的延续中,技法、概念、观念的学习,是继承的基础。而创新,是延续的必要条件。内容和形式都不被改变的东西就没有过程,没有过程,谈何传统?
  如何面对传统,其实是当下中国文化乃至中国社会发展要共同面对的大问题。像我在先前发表过的文章中说过的那样,面临当下的挑战,一些学者们在现代性的语境下往往言不及义。他们以历史文化的代言人自居,试图劝诫人们回到自己的古老文化传统中去找寻价值的资源,以对价值观念形成的历史的阐述代替对观念本身的评判。在他们看来,文化传统的延续,不是传统内部活跃因素无止境地向过去挑战开拓新的疆界而自然留下的轨迹,而是精英们有意识的继承行为的结果。因而,他们不自觉地把理性排除在价值判断之外,以文化继承者的名义实行价值独断主义。在绘画界,类似的情况也不鲜见。
  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那样,岭南画派的出现,本身就是突破传统的产物。清末民初,经过清代“四王”及其追随者的努力而上升为画学正宗的“文人画”,在千年未遇之重大变局中,开始经受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岭南三杰”正是当时引进西方绘画中的写实语言,走中西融合的道路,开始了大胆的探索。对于旧有的风格、技法、题材,他们都进行了大量的否定。高剑父引进日本画的技法,反对单调临摹、只求“形似”的传统画风,提出“折衷中西”、“对景写生”,可谓开一代新风。他一开始画汽车、飞机、坦克、电线杆,当时也被视为离经叛道、不中不西、数典忘祖,后来却被历史证明是有价值的。因此,今天,我们同样应该鼓励否定,事实上,否定到最后,真正有价值的传统因素还是能留存下来。所以说,今天岭南画派也应该勇于接受挑战,至于创新的结果如何,是不是会彻底取代旧的东西,那只能随着时间的流逝慢慢看了。
  岭南画派的底蕴是不是能够支撑很久?岭南画派的发展,始终受到时代的影响,这赋予了它价值,也给它造成了相当的局限。建国之后,关山月、林墉等人把岭南画派关注现实、强调生活的特点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了某些影响。但作为一个画家,太过紧跟时代,政治化的倾向太过强烈,恐怕很难有长久的生命力。叶绿野先生的画就不会这样,他画山水、花鸟、瓜果,始终保持着独立的创作题材和品格,这一点我比较认同。
  我始终认为,艺术和政治、经济应该独立,我们在创作中,始终不必有意识地区分民族的、世界的,也不用刻意区分国家的、全球的。今天政府提倡科教兴国,比较偏向于技术领域,而艺术在这种环境下就有危险。艺术是个人的创造性工作,但也无可奈何地按科学技术的标准讲究学位高低。搞绘画研究是学术,对学术的了解,也可能对艺术创造有些帮助。但绘画本身可不是学术研究。毕加索能不能仅凭他的绘画作品去拿博士学位呢?灵气是不能跟学位挂钩的。同样道理,也不能任何事情都跟经济建设挂钩。SARS过后,我把“医疗卫生”和“经济建设”作为关键词搜索,结果都是:医疗卫生应该为经济建设服务。可是归根到底,医疗卫生应该是为人的健康服务的,谁病危了,不管救活他是否有利于经济建设,救活他就是一个医生的天职。同样道理,在艺术的发展中不应该为当前的政治和经济服务,思想的自由、感觉的自由、表达的自由,才是艺术本身自足的内在精神。如果在这个基础上再涉及政治,那就另当别论了。
  绘画的发展,和文化的整体状况息息相关。文化有好几个层面,我觉得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出自人的天性的艺术精神的发掘,从生活中汲取资源,而不要总盯在学院化的人为“正统”上。总的来说,岭南文化的最大特点是非政治化,是一种自然的关怀,追求人格的独立和创作中的自由意志。叶绿野先生的画就充分体现了这些良好的文化传统。
  这些年来的商业化大潮的冲击,使得岭南文化更趋于非政治化,也为艺术发展开拓了更大的空间。在纽约,穷困潦倒的艺术家很多,艺术越来越极端化,高雅和低俗并存。现在的广州的情况也类似。搞文化大省,应该有国际化的视野,也要利用好商业化的潮流,但是要保持人文精神的非政治性和终极性,人文艺术不应该被理解为服务于其他东西的手段。我们应该为了人文而人文,而不是为了经济和政治而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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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振明:视觉中心与外在对象的自返同一性

  现象学意义上的感觉对象的意向性构成,如果要与描述的范畴结构对应,必须以对象的自返同一性(reflexive-identity)A≡A为基点。这意味着,一个对象要被认定,必需首先使该对象被认定为就是它本身,而不是任何其它对象。这样,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才可以在有关对象世界的描述中生效。然而,对象的自返同一性的最简单无歧义的理想模型,就是对象的任一空间点的自返同一性。胡塞尔在《逻辑研究》试图在智性直观中把握逻辑的同一律与意识的意向性结构之间的联系,梅隆-庞蒂在其《知觉现象学》中对感官知觉的样式与对象世界的本体论前提的关系有过一定的描述,但两者都缺乏对空间点的自返同一性在身体感知中的发生机理进行操作性的剖析,更缺乏对这种空间点自返同一性如何与我们对宇宙大全之“太一”概念形成的关联的阐明。本文试图要做的,就是在一步一步的操作中,对这种机理进行分析揭示。

一、内感觉:触碰点的一与多之含混

  把你的两只手斜着伸出去,闭上眼睛,试着在稍微偏离正前方的某个地方让两个相对的食指指尖相碰。如果没受过特殊的训练,你一般很难在你觉得两个指尖应该相碰的时候,两个指尖真的就相碰了。你往往会在当你觉得应该相碰的时候,两指尖各自都没碰到任何东西。你试着运动两臂调整两指的位置,过一会儿终于碰上了,但相碰的可能是两只手的其他部位,而不是指尖。也就是说,当你看不见两个手指头的位置时,靠你对两只手的位置的身体内感觉,你的知性不能准确判断两个手指头的空间位置。

  现在,你还是闭上眼睛,两只手做同样的指尖相碰动作。但另外一个人L在你不知的情况下,在你那里捣鬼。当他看到你的两个手指头已经接近、并且你在犹豫中调整两个指头的位置的时候,把自己的两个手指尖同时各自触碰你的两个指尖。这时,如果那捣鬼的L的动作做得恰到好处,你会有何反应呢?想想看,当你期待两指尖相碰的时候,两个指尖各自分别碰到的却只是L的指尖,但你并不知道实情。这时,你有何理由不认为就是你的两个指尖相碰了呢?

  我们做这样的分析:1)你的左手指尖处给你体内提供的阻力信息,在它触到你自己的右手指尖时获得的与在它触到L的指尖时获得的没有什么实质的不同;2)你的右手指尖处给你体内提供的阻力信息,在它触到你自己的左手指尖时获得的也与在它触到L的另一指尖时获得的没有什么实质的不同;3)你的关于两个手指尖位置的内感觉,正是使你以为它们应该处在同一空间点的感觉。在你不借助视力(或者其它可能帮上忙的外感官)的情况下,这三个相互独立的信息,正是你的知性借以判断两个指尖是否相碰的全部依据。于是,不管你的知性有多么完善,你都不能将L在捣鬼时造成的你的内感觉效果与你的两个指尖相碰时的内感觉效果区别开来。这样,因为L的干扰是超出常规的意外,在没有被特殊提醒的情况下,你有足够理由做出你的两个指尖相碰的判断,虽然实际上你的指尖碰到的是L的指尖。

  现在进一步设想,再还有另外一个人Z在旁边窃笑,并忍不住告诉你L在捣鬼以及L是如何捣的鬼。理解了Z的描述以后,你又会做出何种判断呢?此时,你理解到,如果确实有L在捣鬼,你此时两个指尖没有相碰也是可能的。因此,由于你不知道Z所描述的情况是否真实,你就不能断定你的两个指尖是否真的相碰了。

  现在,我们想要知道,仅靠内感觉,你的知性判断有怎样的结构?实际上,如果你的知性是正常的,你试图做出的判断可以被分析为三个相互独立的判断、再加上一个综合此三个判断的综合判断。第一,第一个指尖(可定为左指尖)是否碰到了障碍物?第二,另一个指尖(右指尖)是否碰到了障碍物?第三,两个指尖是否(现实上)可能处在同一空间点?对这三个问题,纯逻辑上讲,答案的可能组合有八组:“否否否”、 “是否否”、 “否是否”、 “是是否”、 “否否是”、 “否是是”、 “是否是”、 “是是是”。只有在最后一组,即“是是是”成立的情况下,你的知性才会最后做出一个综合的判断,即:“我的两个指尖相碰了”。不过,我们也不妨对其它七组答案的情形进行一一的分析,看看会给我们下面的讨论开辟什么思路。需要事先提醒的是,第三个判断中的“可能”两个字是关键。

  (1)否否否。此时,你没感觉你的左指尖碰到了什么东西,你也没感觉你的右指尖碰到了什么东西,你也没感觉你的两个指尖可能同处一个空间点而相碰。当你刚伸出双臂闭上眼睛并伸直两个相对的手指准备相互靠近的时候,你必定做出这种“否否否”的判断。

  (2)是否否。此时,你感觉左指尖碰到了障碍物,但右指尖啥都没碰到,并且,你不觉得你的两个指尖在此时有可能相碰。这样,你断定左手指尖碰到的一定不是你的右手指尖,因为你的内感觉使你知道你的右手指尖没碰到任何东西,并且,你的内感觉告诉你两个指尖不可能处在同一空间点相互触碰。譬如说,当你刚伸出两臂开始移动时,那个捣鬼的L在没告知你的情况下用他的一个指尖触碰你的左指尖,你就会做出此种判断。

  (3)否是否。除了“左”与“右”调换,内容与(2)相同。

  (4)是是否。此时,你左指尖和右指尖都碰到了障碍物,但内感觉告诉你,你的两个指尖相距甚远,不可能相互触碰。于是,你就会断定,两个手指尖各自碰到了各自的障碍物。

  (5)否否是。此时,你的左和右指尖都没碰到障碍物,但你的内感觉已不能让你区别你两个指尖此时的位置与它们相碰时的位置。但是,你知道,你的内感觉的在此失去区分是正常的,所以,从一开始,你就把你借助内感觉做出的对指尖方位的判断放在“可能”的模态之下,这与你对两个指尖是否碰到障碍物的直截了当的实然判断形成鲜明对照。

  (6)否是是。此时,你的左指尖没有触到障碍物,而你的右指尖却碰到了障碍物,并且,你的内感觉告诉你,两指尖处于可能触碰的方位。这样,你就判断右指尖碰到的不是左指尖,而是其它什么东西。

  (7)是否是。除了“左”与“右”调换,内容与(6)相同。

  (8)是是是。只有这最后一组判断,使你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我的左右两个指尖相碰了。” 但是,刚才已经说过,L的蓄意捣乱会让你出错。实际上的情况是,当你的内感觉让你觉得两个指尖可能处在同一空间点而相碰时,你的两个指尖并不处在同一空间点上,因而并没有相碰。与你的两个指尖分别相碰的,是L的两个指尖。当旁边的Z向你提醒时,虽然你的“是是是”的判断还是有效的,你马上就会意识到你有可能得出了一个错误的结论。依靠你的内感觉,原则上,你没办法在L捣乱时发生的情况和你两指尖实际相碰时的情况之间做出区分。这里的关键是,存在一个空间区域,你靠你的内感觉你不能对两个指尖在此区域中的相对位置做出判断。所以,在没有相碰之前,靠你的内感觉,你只能断定两个指尖“可能”相碰,而非“必定”相碰。这里的“可能”,源出于刚才的“是是是”判断中的第三个“是”,因为这个“是”本来就是“是否可能”的“是”。

  这样的话,你如何才能做出确切的判断呢?当然,你睁开了双眼。

二、视觉:空间的绝对零点与自我的同一性

  一睁开眼睛,你即刻就可以对你的两个指尖是否相碰做出裁决了。你看到的,正如Z所言,L正在捣鬼,他把他的两个指尖对准了你的两个指尖,而你原先的自己的两个指尖相碰的内感觉,只是错觉。

  但是,你为什么要将视觉对两个指尖是否相碰的判断当作最终的判断,不怀疑视觉也会像刚才的内感觉那样出差错呢?或者,更进一步地,你为何不以内感觉为准,断定你的视觉“不准确”?你之所以根本不会怀疑眼睛看到的触碰点与“实际”的触碰点会有什么“误差”,是因为你眼睛看到的点就是实际的点本身。所谓“空间点”的最终所指,正是视觉见证的点。这样,谁要说看到的点与实际的点有个距离的误差,那就等于说一个空间点和它本身有个距离的误差。这种言说,直接违背了逻辑的同一律。

  进一步地,借视力判定的空间点的同一性,就是空间点的同一性本身,因此,当你看到两个指尖处在同一空间点时,你就看到了两个指尖所处的空间点的同一性本身。换句话说,空间点的同一性是内在于视觉的本性之中的,空间点同一性是在视觉的运作中原初地构成的,外在于视觉的运作根本就不存在有待于视觉观照的先在的空间点同一性。这里的同一性,没有对其说“可能”的余地,只有直截了当的A≡A.。

  当然,视觉会产生幻像,但幻像里边的任意空间点的同一性照样是自足的同一性。空间点的同一性的断定,完全是在现象学层面发生的,这里不涉及现象的背后是否有“实体”承托的问题。设想如此情景:当你看到两指指尖触碰时,你的内感觉却没感觉到两个指尖同时碰到了障碍物,你会做出何种判断呢?你会想,大概自己看到的两个手指实际上是别人的手指,而某种预先的巧妙安排,使你错误地以为那就是自己的手指。或者,你干脆就怀疑自己看到的是幻像。但是,无论如何,你不可能认为你看到的相互触碰的手指指尖没有相互触碰。

  你也许会问,既然是触碰,为何不以触觉为准呢?在触碰的瞬间,触觉只让你知道两个指尖同时碰到障碍物了,却不会告诉你两个指尖是否互为障碍物,因而两个发生触碰感的点是否在空间关系中为同一点,依靠触觉是没法判断的。内感觉中的身体部位的相对位置感,是以视觉中的空间位置定位为原本参照的,只为你提供与空间位置具有某种相关性的信息。但有关空间点位置的信息虽有助于我们对与我们身体相关的空间关系进行的推测,却永远也不是对空间点本身的直接把握。视觉对空间几何关系的把握,属于罗素所说的“亲知”(”acquaintance”)的范畴,而身体对身体部位相对位置的内感觉,只有在把视场中的空间关系作为指称根据时,才获得某种间接的空间指向。因此,内感觉对空间关系的指示,只限在身体的场域内,并且永远都是模糊的“可能”。经过训练,这种指示会趋向精确,但再精确,也是对另外一种东西的度量。这就像温度计的刻度再精确,也有一个正负误差的“可能”量域,因为那刻度永远不可能是温度本身。当然,我们的触觉,经常帮助我们测知空间的深度,但深度本身,却是两只眼睛的视觉协同作用直接建构而来的。总之,视觉中的空间点是空间点本身,而内感觉中的空间方位感,只是与空间位置的相关性。

  让我们把分析再推进一步,以求理解视觉的“看”在自我躯体认同方面所起的作用。现在,你睁着眼靠视觉的指引对准两个指尖相互接近,直到你看到它们相碰。与此同时,你的内感觉也使你感觉到两个指尖相碰了。如果Z在此时又在旁边窃笑,又告诉你一点什么秘密,你还有理由根据他说的话而对你自己视觉判断的真确性再生疑窦吗?如果他告诉你,其实你自己的两个指头没有相碰,你看到的两个相碰的指头是别人的指头,你会有何反应?

  你会说,我的内感觉告诉我,我的两个指尖相碰了,而我又看到了它们相碰,内感觉和视觉相互印证,不可能出错。但Z说,你的两个指尖确实碰到障碍物了,但只是各自分别碰到了各自的障碍物,而不是相碰。你反驳说,那不可能,因为我明明看到,那两个相碰的指尖就是我自己的指尖,并且我看到它们相碰的一刹那,就是我内感觉感到两个指尖都碰到障碍物的一刹那。Z又反问,你怎么知道你自以为看到的自己的指尖,不会是别人的指尖呢?你的答案是,那不可能,我看到了那两个手指长在自己的身躯上。Z还不罢休,问你,你如何知道你“看到”的你自己的身躯,不会是别人的身躯呢?

  你此时为自己辩护而给出的理由,无非有三个:1)这个身躯的运动我能控制,比如说,在我发出要动某根手指的意念时,我就看到它动起来了;2)我看到这个身躯的某个部位被环境中其它东西刺激时,我相应的内感觉(如痛、痒、烫等)就同时发生;3)这个躯体与我看时的观察中心的零距离点相接续。

  但Z可以告诉你,有另外一个人L,他能看到你的两个手指头,用即时模仿的方式做与你手指的动作一样的动作,而你看到的正是L的手指。这样,你的理由1)就被驳回而失效了。类似地,Z告诉你,你看到的是L的身躯被环境中的其它东西刺激,而他在几乎同时也以适当的方式去刺激你的躯体的相应部分使你获得相应的内感觉。这样的话,你的理由2)也被驳回了。那么,剩下的第三个理由,能使你最后断定你看到的躯体就是你自己的躯体吗?

  理由3),其实是最具决定性的判据。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在某种偶然的情况下,你不能随时判断你所看到的几个躯体的部位中的哪个与你的视觉中心相接续,你就得依靠1)和/或2)了。比如说,你和你的双胞胎哥哥同盖一条被子,他把头蒙起来了,你不知他是在你左边还是右边,但他和你一样在被子另一端伸出一双脚。你光看那四支脚,很有可能不敢肯定哪两只脚是你自己的,哪两只脚是你哥的。但你意图动一下你的脚,看看哪只脚响应你的意念,一般情况下,你就不再疑惑了,你此时诉诸判据1)。但如果碰巧你哥也同时做了同样的动作,那你就会更加疑惑了,一个意念怎么会导致两只脚同时动呢?到底哪只脚是我的?于是,判据1)失效。那么你诉诸判据2),但在特殊情况下,按1)的情形类推,我们知道判据2)也有可能失效。你最后还得掀开被子看看,依靠判据3),才弄清楚哪双脚是自己的。

  那么,我们就要格外仔细地分析判据3)了。由第一部分的分析我们得知,通过视觉对空间的性状做出的判断是对空间本身性状的体认,是绝对正确的。因此,视觉中的零距离,就是零距离本身,而不是对零距离的指示或测量。内感觉,是绝对的空间零点(“我”)内部发生的事件,所以最多只会有关于空间广延的某种信息,而不可能会有空间广延。然而,“零距离点”即为你的眼睛的所在点。你如何断定眼睛是你的?又回到1)和2)吗?不行,唯一的根据是:距离的“零”。眼睛与什么之间的距离为零?与你。你是什么?当然不能说是视场中的躯体,因为判断这个躯体是否属于你,依靠的正是对眼睛与你的距离为零的确认。你就是原初空间点的绝对同一性,你就是零,零就是你的对象性无歧义绝对认同的唯一支点,支点之外只有对象的杂多,以及杂多与你的不同程度的关联。

  这样,设想你看到一组躯体随着你的意念做着一模一样的动作,你感觉手掌刺痛时看见这一组躯体的手都被针扎,你怎样确定哪个身体是你自己的呢?当然,你看不到眼睛的那个躯体就是你的,因为你的眼睛与你距离为零。但是,眼睛只与它自己距离为零。那么,你就是你的眼睛么?当然不是。并且,眼睛完全有可能以镜面呈现出的样子与你建立空间关系,而不与你距离为零。瞎子阿炳根本就没有眼睛,但只要你去听听二胡曲《二泉映月》,就会断定,曾经有过一个与眼睛无甚关系的阿炳。失去眼睛,并不比失去一只鼻子多失去一丁点自我人格的同一性。

  沿着这样的思路,我们讨论的就再也不是作为空间对象的躯体意义上的身体了,而是梅隆-庞蒂在其《知觉现象学》中讨论的具有本体论多义性的场域性的心灵-身体了。在此处再引入时间性,我们便可以进入到心灵哲学的纵深之中,探索身心关系的奥秘。但在本文中我们不得不先放弃这条思路,而先看看视觉中的空间点的同一性的确认,如何引向我们对无所不包的“太一”的确认。

三、逻辑同一律与视觉的归多为一

  同一性,作为形式逻辑的A≡A,在广延的对象世界中的无歧义的对应,必定是由“多”聚集而成的“一”,因为“多”是客体概念的内在要求。那么,什么情况下,客体之“多”才能聚集成绝对的“一”呢?有两种情况:1)在某个无穷小的空间点有无穷多的质料单位相互之间的距离为零;2)无所不包的宇宙之“太一”,亦即无穷多的质料在绝对统一的广延中被囊括。

  这里,我们先考察第一种,那就要回到我们以上讨论过的绝对空间点的自返同一性的思路。实际上,刚才讨论的两指尖相互触碰时视觉对空间点同一性的绝对确认,只是此处的第一种聚集的要点片断。两个指尖的“两”,与任何多于一的“多”并无实质上的区别。指尖首次相互触碰时,触碰点趋于无穷小,而在这个无穷小点聚集的可以是两个、三个、四个、五个……以至无穷多个无穷小的指尖。

  这种聚“多”为“一”,只有在广延性的视觉空间中才能发生,而在触碰时产生的内感觉(平时所说的“触觉”)的场域中是不会发生的,这已经为我们对触碰过程的分析所阐明。限于篇幅,我们没能将对其它感觉(听觉、嗅觉、味觉等)进行分析得到的结果在此展开,但结论是简单的,那就是,除了视觉,其它感觉都没有在广延中聚多为一的功能。

  不过,我们还不明白,第二种聚多为一,即宇宙的“太一”,是如何可能的呢?这种化绝对的“多”为绝对的“一”的综合,与任意空间点的自返同一,有什么必然联系呢?

四、从无穷小的一到无穷大的“太一”

  空间点自返同一性的确立,同时也就是广延中的任意点的绝对无差别性的确立。一个绝对的空间点,在纯粹的广延中是没有位置的。在纯粹的广延中,没有以质料为基础的参照系,任何一个空间点都与任何所谓“其它”的空间点毫无差别。

  当然,我们此处要讨论的是质料的聚集。有了质料的聚集,是否就给广延本身的不同部分带来了差别呢?并不如此。严格的论证,这里暂且略去,但我们可以用一个浅显的例子来帮助我们的理解。一本厚书,放在桌子上。现在,你把它从桌面挪到了书架上。问题是,这本书的广延是留在了桌面上,还是跟着书本上了书架?都不是,因为作为质料之聚集的厚书并不独自拥有一具广延,所以它既不能留下、也不能带走广延。广延是自在的,并且是任何对象聚集的前提条件。因而,逻辑同一律A≡A要有客体对应,就必须预设广延的先在性。

  于是,综上所述,我们得到以下两条推论:(1)广延中的任一点与所谓的其它点没有任何差别;(2)任何质料的聚集必以广延的绝对性为先决条件。

  当你的知性要确定一个具有自返同一性的对象的任何性质之前,问一问这个对象“在哪里”,是天然地合法的。但是,当你问到一个绝对的空间点“在哪里”和整个宇宙“在哪里”的时候,你就预设了广延之外的广延、广延之外的广延的广延……,以至无穷。所以,任何一个绝对空间点哪里都不在,整个宇宙也是哪里都不在。

  只是,如果有任何东西的自返同一性A≡A成立,任一空间点的同一性必先成立。但是,由于任一空间点和任何所谓“其它”的空间点是无差别的,对任一空间点的同一性的确立也就是对所有空间点的同一性的确立。结果是令人吃惊的,那就是,在这里,“一”与“多”是绝对的同一,无穷小与无穷大也绝对同一。刚才说的“两个”哪里都不在的绝对同一,其实就只是一个。这里既不需要经验的证据,也不需要逻辑的推理。这样,我们就理解,一辈子被关在密室里的人与职业旅行家之间,就对宇宙大全的“太一”的把握上讲,并没有区别。尽管任何人只对宇宙大全的微不足道的部分有过直接的感知,但每个理性健全的人都对宇宙大全之“太一”有直接的断定。

  在无穷大与无穷小之间有无穷多的对象,对于这些对象,自返同一性只是思想强加的,只是概念化思维的要求。任何对象,其貌似的自返同一性都是任意设定的。你眼前的电脑,作为广延中的对象,你就不知道到底要在哪个边界与他物分开。键盘、电缆线、插头、插座,是不是电脑的一部分?随你自己决定,如果你确实需要决定的话。再者,换了大部分软件的电脑,是否还是原来的电脑?这里的A≡A,即使撇开历时变化的因素,也找不到确切的对应。

  由此看来,外在对象的确定的同一性,只在无穷小的空间点与无穷大的“太一”那里可以找到。并且,指尖之间的绝对空间点的自返同一的确定,就是无所不包的宇宙的“太一”之确定。这种确定,完全基于视觉对广延距离的无中介的“亲知”,此“亲知”,与其说是认知,还不如说是体知。如果说,“指尖之间的无穷小就是宇宙‘太一’的无穷大”这个说法是个悖论,那么这全是视觉在对象世界中寻找A≡A的逻辑同一律的客观对应时惹的祸。这种康德式的二律背反,[2]是以视觉为中心的知性对外在对象的自返同一性进行必要的确立时不可逃脱的境况。并且,只要你想对外在对象世界的事态做出描述和判断,你就必然要诉诸A≡A的逻辑同一律,这样,视觉中心主义就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并不像某些后现代思想家认为的那样,视觉中心主义只是某种文化传统的偏见。

  当然,如果你撇开外在客体的对象性,像伯格森那样转向对精神世界的内省,时间性就取代空间性成为基本的要素。这也许不是对另一种不同事物的认知,而是像斯宾诺莎认为的那样,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样态(modification)的探讨[3]。但是,无论如何,你如果在此处还有意寻求另一种同一性、即自我人格的同一性的话,那么,就像我曾经论证过的那样[4],以空间为框架的外在同一性的确立就无关宏旨了。如果此时你还坚持以视觉为中心,你就会陷入不可救药的混乱,落得个竹篮打水徒劳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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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原发于《哲学研究》2006年9月号。
[2] 见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
[3] 见斯宾诺莎《伦理学》。
[4] 见翟振明“虚拟实在与自然实在的本体论对等性”,《哲学研究》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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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艺术家与理论家对话研讨会上的发言

  (根据录音整理)
  时间:2007年6月1日,下午14:00
  地点:OCAT主展厅
  
  翟振明:我的题目是“‘抽象’艺术和两种自由”。我先讲明题目里面的“两种自由”不是政治哲学范围里面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这里讲的是更上一层次的划分。一方面,艺术应该和可以被欣赏,但不同于对自然美景的欣赏,所以艺术是人的创造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虽然艺术是人的创造,但又不是工农业产品和器具制作方面的创造,而是不为艺术之外的目的而进行的创造;这里涉及的划界问题,对抽象艺术来说,显得特别重要。这个问题,其实我已经在中央美院、中国美院和清华美院都讲过了,在我发表的文章“论艺术的价值结构”里面,我专门论述了这个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什么是艺术的价值结构?分三块,主要是两块,一块是讲艺术创造者的人文价值是怎么样实现的?另外一块,是在审美的受众那里人文价值的实现,就这个画展来说,也就是看展览的观众的人文价值又是怎样通过审美过程得到实现的?还有中间的一块,是指前两者的中间是怎么传递过去的?就是说,起码价值结构中的两个部分——创造者和受众那里的价值的实现是相对独立的,不能简单地放在一起来讨论。当然,分开讨论以后要把它们放在一个结构中来考察,才能完整理解什么是艺术。如果简单地只看一个方面,就一定是不完整的,一定不能判断什么是艺术。自己不参与艺术创作的人,倾向于只通过最终产品——艺术品上判定什么是艺术。但是,我说过,区分是否艺术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看是否有人参与了创造活动,而人造的东西,不一定就必然和自然形成的东西有区别。按照自然律发生的东西和人造的东西,就其物理可感性能来说,没有必然的分别。所以,我们一定不能完全只从最终端的东西来判断什么是艺术。总之,开始时创作者的价值实现状态,终端出审美受众的价值实现状态,合在一起,再加上中间过渡阶段非艺术价值的插入,这就是我讲的价值结构。
  有了这个关于价值结构的背景知识,我们就可以切入正题了。今天,我在这里主要讲创作者的创作机制和“气韵”、“抽象”的关系,因为要讲“气韵”和“抽象”的话,首先不是从受众那边来讲,而是从创作者那里讲的。就是在作品里你看到了气韵,你也一定不会说艺术家那里没有气韵,气韵是作品自己生出来的。
  我要讲的第一点就是,艺术通过自由意志达到对自然因果律的超越。刚才说过,艺术是人为的创造,自然界无论发生了什么事件,如果没有一个创作主体的介入,艺术就出不来。创作主体和其他东西不一样,就在于他有自由意志,让自由意志插入自然的因果过程。这又是怎么个插入法?我刚才说到,要把艺术性的创造行为和工具或一般消费品制造的创造区分开来,这是就纯粹的概念来讲的。在实际的操作中,艺术创造当然可以和其他的人工过程合一起,比如日用电器的工艺设计,房屋的装修设计等,都是艺术创造与实用制造相结合的例子。我们现在是为了理解艺术的特殊性来谈艺术,当然就要着眼于纯粹的艺术。纯粹的艺术,就其艺术的本性来讲,一定不是为了造出有什么“用”的东西,康德关于审美判断无目的的目的性的论说,就是这种考虑在受众那一端的对应项。如果有些人把艺术作品拿来当作“有用”的工具,比如拿一雕塑放在稻田里吓鸟,可能真会有效果,但那雕塑在这里并没有被当作艺术作品,这也当然就违背了艺术家艺术创作的初衷。由于艺术创作是艺术家采取的行动,而没有自由意志主体形成的意图就不可能有行动,所以,一开始艺术家的创作意图就是很重要的。意图是自由意志在自然因果链中插入的开始,这个意图,直接就是艺术家内在人文价值的实现,所谓人文价值,就是直接实现人的生活的内在价值的价值,亦即,人文价值的价值性,体现在对实现人的快乐、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的情感、人的认知、人的自我超越等等内在价值的无中介的直接性上。
  自由意志是“自律”,是理性的主体自己为自己立规矩,它的对立面,一个是外在的社会文化的“他律”,还有一个更根本的,是自然因果的“他律”通过身体的生理和心理途径来宰制我们。被身体的欲望主宰,正像被社会文化的力量左右一样,都不是自由。哲学史上,哲学家们讨论自由意志的可能性问题,他们问,如果所有事情都是由自然因果律决定的,那还有啥自由可言?反过来,就算有些事情不是完全被决定的,是按几率发生的,自由意志也不可理解。康德回答说,有一个因果链条从“我”这里开始推出去,和自然因果结合起来,从而改变这个世界现状的一部分,这叫就叫“自由”,自由就和自律等同了。在这里,艺术创作中我们的自由意志是要干什么的?自由自律的意志和他律的自然因果在身体这个领地上搏击,只为主体本身的内在价值的肯定或否定、不为其他任何工具性目的。搏击的结果,艺术家的身体动了起来,借助工具,在画布或其他媒介上留下痕迹,这就是艺术创作了。我看要研究“气韵”的话,自律的意志和他律的身体相互作用的各个瞬间,正是一个明明白白的应该深入挖掘的地方。在这里,“气韵”既不是抽象,也不是具象,而是自律与他律的搏斗的轨迹在作品上的直感外化显现。应该说,人的所有行动都是与这种自律与他律的合力作用,只是,艺术创作这一特殊的行动,根本没有行动之外的工具性导向。这种合力作用,投射在作品中,不管别人看不看得懂,都是一种“气韵”。按尼采的日神精神和酒神精神的说法,气韵可以看作是这俩神的互动或搏斗留下的痕迹。至于“抽象艺术”中的“抽象”,主要是西方的概念,但“抽象”在艺术家那里的发生,也可以是在这个关节点上,不过与“气韵”的所指可以很不相同。抽象不可能真正没有由光、色、形为要素的“象”,不然它作为视觉艺术就不成立了。只是因为这里的“象”跟日常见到的器具或自然物的形象不一样,不能与其他超出视觉的属性(如厚重的、人造的、古老的等等)联系起来,从而不能与人们平时已经命名的东西相对应,观看者就“不识相”了,就称其为“抽象”,其实,这里所谓的“抽象”,是只留下一个孤独的纯粹的“象”,与熟知的概念相分离的“象”,而不是没有“象”。这样的创作之所以可能,这是自由意志对自然因果律超越的结果,这种结果,也要通过身体的动作外化出来。
  第二点我要讲的是:艺术与强力意志的对抗——作为尊严的自由。刚才讲意志自由,只涉及到一个人的意志自律与自然或社会的因果他律的互动或对抗,但是,有自由意志的主体不止一个,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自由意志主体之间会产生冲突。冲突有两种,一种是碰巧冲突,这不是对着干的自由意志的冲突;比如说,有一个美女,我想得到她、你也想得到她,你我就冲突了,这是你我碰巧欲求同一对象,撞车了。而另一种是专门对着干的冲突,是为了冲突而冲突的冲突;我偏要做人上人,要把你征服,你的意志就要服从我的,我是绝对的目的,你是纯粹的手段。一个人被征服、被奴役,就失去了尊严,这就牵涉到政治意义上的自由,所以政治自由的首要问题,就是人格尊严问题。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下去,就可以分成“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等等。在这里,抽象艺术就好像是起到了某种作用,因为对于艺术家的各种外来的意志,他们的作品常常被要求符合非艺术的标准。就算受众的只出于审美要的期待,也会将作品置于外在标准的藩篱之中。大多数情况下,社会上的各种力量都对艺术作品持有非艺术的期待——有用性、市场价值、生产力、宣传功能、政治意识形态、风俗习惯、宗教等,都可能和艺术家是相对立的。对于这些功能来说,要求作品可以给与某种相对确定的解释。但是,有些艺术家不买账了。对于那些不买账的艺术家,抽象的意义就在这里显现了,他们就是不要做隶属或屈从于他人意志的事情,就是要一意孤行地将自己一时的闪念用直感表现出来,拒斥任何形式化的标准,摈弃一切确定的判断,他们心里说,“你们算老几,懂还是不懂,与我无关。我的一个灵感,自己都不懂也不需要去懂,艺术不是拿来懂的!”这种对他人意志的对峙、公共期待的蔑视,有一种对抗与反叛的意味,这就与政治意义上的自由有了同样的出处了。但是一般的自主性并不必然产生抽象艺术,抽象艺术的内容是怎样实现的呢?
  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个方面的问题了,那就是,抽象艺术的两个方向。这个问题可以展开很多,但我要讲得简单些。抽象艺术的“抽象”可以向两个方向进行。第一,它是从我们可以辨认“是什么东西?”的“象”那里抽脱开来,但它不可能没有由色光形组成的“象”。如果没有“象”,我们还看什么?没得看了。如果欣赏抽象绘画就是闭上眼睛,那就是荒谬的;欣赏抽象音乐当然可以闭上眼睛,但不能说堵上耳朵来听,因为音乐诉诸的直感质料是声音。抽象艺术怎么样也要依赖于“象”,要有色、光,要“看”,看什么呢?界限是不明白的,因为只有当你看的是一个能够被命名的东西时,此东西与其他东西才有明确的界限。一棵树和树上的鸟之间有明确的界限,是因为我已经有树和鸟的明确概念。不然的话,单靠视觉的看,你就不知道如何可以划出树与鸟之间的界限。由于抽象画不与你已知的物件对应,并且作品与环境之间的界限也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所以就没有非此即彼的“看这里,不要看那里”。作品甚至可以包括展馆的墙壁和其他设施,甚至包括观众自己和流动着的其他观众,你的紧锁的眉头表现出来的一种状态等等,都可以是作品的一部分。杜尚的小便池,摆在卖便池的商店里或放在厕所里一定不是艺术,放在展馆里,加上观众的大惑不解的状态,就是抽象艺术了。这种情况下,“抽象”是什么呢?就是将我们平时遭遇的非艺术的“象”与原本可以概念化的自然属性的联系全部抽掉,比如一匹马,可以与无限多概念发生联系(动物、牲畜、财产等等),在抽象画那里这种联系就全然不见了。“象”除了是“象”本身,什么也不是。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把此“象”和日常的对应去掉,这是一个方向。还有一个,是相反的方向,是艺术家先有一个概念,然后按照这个概念的要求而外化出视觉的效果,这就是“概念艺术”。你把你画中的所有“象”都用来服务于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可以是没有形象对应的任何东西,诸如“荒谬”、“郁闷”、“忧愁“、“欢愉”、“绝望”、“恐惧”等等,但不能是本身有象的概念(如,高山、美女、摩天楼等)。在这里,你只要用自己的方式把其中的一个概念按照你的即时反应表现出来。这是从创作者方面来讲的,但只讲创作还不够,接下来,徐友渔教授提到的“公共性”的问题就出来了。最终出来的作品,起码第一,像我开头说过得那样,要让人认出来是人做的东西,而不是自然发生的,至于是怎样被辨认出来的——是经过听说、和别人交流得来的、是自己看到的,还是因为那东西被展放在美术馆而推论得到的,都有可能。观众断定这是人为安排的结果,留下了人的自由意志的痕迹。自然形态的石头,它再美、再丑都不是艺术品,因为它上面没有人的自由意志的痕迹。而留下了痕迹和别人认不认得出来有没有关系?不一定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别人直接得到的是视觉上的直感。艺术与生活的内在价值只通过直感直接联系在一起,其他的联系,都是非艺术的。你可以向人介绍一幅画创作的“时代背景”、画家个人的生活轶事等东西,但对这类东西的了解和欣赏艺术是两回事,不仅不属于审美活动中的必要部分,而且是审美过程的干扰因素。像海德格尔对凡高的“鞋”的解释,就是完全与艺术欣赏相对立的,把他当作审美的向导,绝对误入歧途。
  总结一下,艺术创作的“气韵”问题,要在一个艺术家的自由意志自律和自然因果的他律的互动或搏击那一点上得到理解,而“抽象”的过程,除了在这个互动点上被理解外,还可以从不同自由意志主体的冲突的层面被理解,与政治自由中的人格尊严问题紧密相连。而艺术家在进行“抽象”创作时,可以有两个方向,一是把概念从“象”中抽离,二是让所有的象为预设的无象的概念服务。
  
  李公明:翟教授毕竟是哲学家,他用他的严密的逻辑性论条,试图让我们信服他对自由的两种判断,下面我们开始讨论。我想先提一个问题,根据之前徐友渔提出来的问题——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标准来确定它的确是由人做出来的,而刚才翟教授也说到必须要让人认出是人做的,那你们二位是不是都同意一个结论,就是光一个作品,如果不告诉你是人还是非人做的,这就是不能够进行判定的?也就是说,就打引号的“客观”来说,要不是有人有证据告诉你这是人的还是非人的,我们任何人,任何权威,鉴定者、艺术史家、批评家,都有可能犯错误……
  
  曹意强:我提醒一点,大家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有很重要的东西忘了。我们首先是假定这是个“艺术”,那么实际上在艺术观念体系的发展里面它是不是“艺术”呢?如果没有这个框架,如果离开这个问题,我们去追求本真论的话,什么是“艺术”?我们有时候把非人工做的东西也称作“艺术”,比如,现在都是把很多现成物或者自然状态的现成物直接搬到博物馆,就成了“艺术品”……
  
  翟振明:但它还是有人的痕迹在那里,“搬到了那里”就留下了自由意志的痕迹,包括它是怎样被安放在博物馆的,这都是自由意志的痕迹。
  
  曹意强:当然我没有要和翟教授争辩的意思,我是说,当我们在讨论什么可以成为“艺术”的时候,艺术的体系起了关键的作用,我们现在叫“视觉艺术”、“视觉文化研究”、“视觉图像研究”,而这些东西都不是——以前“图像”都不在“艺术”里面。我是从框架的问题来说的。“没有大写的艺术,只有艺术家”,和艺术家创造的东西。
  
  翟振明:我们现在讲概念艺术的时候——杜尚并不是拿出一个马桶就说是艺术品的,而是他从一开始就想到——观众去看马桶的时候,会想到是谁把它搬过来的?想到的过程是欣赏的一部分,他把看的人的心态也作为作品的一部分,合在一起才成为一个艺术品,而不是单独那个东西就是艺术品了。我觉得是要延伸出去的,如果马桶放在厕所里面就不是一个艺术作品了,而这个作品是还没有完成的,还在延伸的,所以界线是模糊的,但是最起码我们知道,一个马桶不是一个艺术品的全部,只是整套连锁事件的一个引子而已。还有一个补充,我们问什么是艺术的界线?我们说是创造性,创造性是人有意做的,只要有自己的而不是依赖其他人的想法就都有创造性,表现在艺术作品上,那就是我之前讲的,要留下自由意志的痕迹。“是不是艺术”和“能不能认出是艺术”是两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只有先“是”了才能被“认”,不能说先“认”了才“是”,那就倒过来了。还有一个,是不是讨论什么是艺术,都要具体到历史上已有的某种艺术?我觉得不一定。恰好相反,我们平时说某种新出现的东西是艺术,而另一些新东西却不是艺术,或者讲“艺术门类”、“艺术种类”的时候,一定采用了某种普适的标准。不然,你做出任何一件前人没做过的东西,比如说第一个克隆人,都可以宣布你是创造了新的艺术门类了。这是荒谬的、行不通。我们考察艺术的本性,要看看,创作者那儿发生了什么?接受者那里又发生了什么?评论家在起到什么作用?可以一条一条地搞清楚。模仿艺术和抽象艺术的最大区别在哪里?模仿的东西原来很是艺术,现在为什么就不那么艺术了呢?现在与过去最大的不同点是,现在的模仿不一定认得出来是艺术创造的结果,因为我们有了很多手段,电脑、摄影等等,就导致我们看不到模仿为主的艺术家的创造性在哪里了,靠写实取胜的艺术家就黯然失色。我觉得这是关键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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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说:一个人如果不选择行仁道的地方居住,又如何称得上聪明呢?至于孟子三迁的故事就很多人听说过。读书为人也是一样,多接触经典、多跟才华胜于自己的人交往才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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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振明上海直面Rorty:交互超越主义与新实用主义的交锋

  美国多年来最当红的哲学家理查德·罗蒂(Richard Rorty)2004年7月17日至18日在上海华东师大的学术活动,主要是在“罗蒂、实用主义和中国哲学”研讨会上与中外学者就他的哲学思想进行研讨交流。就像罗蒂在18日下午的回应报告中所说的那样,笔者是他在这次学术活动中遇到的主要对手,这是因为,我的交互超越主义与他的新实用主义针锋相对、势不两立。早在10年前,我就在我的第一本英文专著《本底抉择与道德理论》(见Zhenming Zhai: The Radical Choice and Moral Theory, [The Netherland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4)中运用交互超越主义的基本原则开拓道德形上学的新领地,为从描述到规范的过渡做出了新的尝试。这次与罗蒂的直接交锋,就是围绕我对罗蒂认识论上的自然主义之内在矛盾的揭露而展开的。直面的交锋主要有两次,第一次是现场生发的质疑与应对,第二次是双方各自事先准备好的陈述与回应。

  (一)

  17日上午会议开始,罗蒂作了“Trapped between Kant and Dewey: Current Situation of Moral Philosophy”(“困于康德与杜威之间:道德哲学的当前状况”)的主题报告。报告结束其他几位先提了几个问题后,我拿过麦克风告诉大家,我有十多个问题要问罗蒂,但由于时间不允许,只能挑其中三个问。

  第一个问题是针对他对道德概念的重新解释而发的。他在报告中说,康德式的道德哲学自以为可以为人们的抉择提供普遍的标准,那是一种错误。哲学家在道德问题上不比小说家或其他人文学者更能提供抉择的标准。道德哲学家能做的,只是把由自己的博学和深思而扩展了的想象力充分发挥,将人们面对的各种可能性展示给他们,从而为他们对自己的“实践认同”(practical identities)的抉择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因此,在罗蒂看来,道德哲学的作用,是在抉择之前展示前景,而不是在抉择中提供指引。我的问题是,罗蒂对道德概念的重新解释,与康德及任何其他人所理解的道德毫无关系,谁会认为,在行动之前看到了更多的前景,不管最后做出怎样的抉择,就是更接近道德的要求呢?罗蒂不是用了“道德”这个词来指称与其本来的所指毫无合理的逻辑关系的东西吗?这样把概念偷换了,怎么能对康德的道德哲学构成任何反驳呢?对我这个问题,罗蒂作了最简单方便的回答:承认他的道德概念与康德的不一样。但是,罗蒂对他的道德概念是否与大家公认的道德概念不一样、采用与康德不同的基本概念是否能构成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批驳这些关键问题,没有做出回答。

  我的第二个问题,是针对罗蒂对康德prudence/morality (慎思/道德)的两分提出的责难。他说,康德把慎思得出的规范看作有条件的,而把由绝对命令得到的规范看作无条件的,亦即,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但是,在罗蒂和杜威看来,这种分法是任意的,从而是不能接受的。所有目的,都是由当前情景决定的,有条件的,无所谓终极目的或终极价值。我反问罗蒂,一切有条件的价值,都是指向它之外的,“有用”的东西,只有相对于它服务的外在目的才会“有用”。但如果这样一直指向外边,就会导致无穷倒退,从而使“有用”的说法变得毫无意义。因此,任何有条件的外在价值,在逻辑上必然要求最终导向某种无条件的自足的价值,像自由、尊严、幸福等,才获得意义。因此,抛弃了无条件的终极价值的概念,也就同时抛弃了有条件的工具价值的概念。罗蒂怎么能够拒斥其一而保留其二呢?罗蒂的回答是,这种相对与绝对的逻辑关系,只要落入其圈套,就必定不能自拔。但是我们可以从一开始就拒绝这种语言游戏,问题也就不会存在了。但是,我要问罗蒂的是,当你说一切目的都是“有条件”的目的时,你不就已经承认了“有条件”和“无条件”的区别,从而已经在这个语言游戏中扮演角色了吗?你怎么能不落入圈套呢?不过当时没机会进一步追问他。

  我的第三个问题,稍微复杂些,引起我和罗蒂几个回合的交锋。这个问题,是罗蒂回答来自美国的倪培民教授的有关康德道德哲学在大学伦理学教学中起的作用时的说法引出的。罗蒂认为,要教会学生懂得人的自由自律的精神、懂得不能把他人只当工具的道理,用援引历史事例的方法要比学习康德道德哲学有效得多。比如说,给学生们讲解黑奴解放、妇女解放等等人的解放(emancipation)运动的过程,要比叫他们学习康德哲学更好。我就问他,按照你的历史自然主义,不存在超历史的标准可以来衡量历史过程中的事件,那么你如何判断哪些历史事件属于“解放”的范例,哪些又不属于呢?罗蒂回答说,我就给学生讲解具体的事例,为何需要告诉他们跨越历史的原则呢?我说,你可以不告诉他们,但在你告诉他们实际事例之前,你在自己的思想中总要先做出区分吧?罗蒂即刻顿住了,好一会才含糊地说,你这是柏拉图式的想法,好像要区分哪些事例属于人的解放的事例,哪些不属于,就必然要应用某种原则才能做到。这种柏拉图式的观点并没有被证明是正确的,因而是可疑的。但是,有机会的话,我还要继续追问罗蒂:不管柏拉图是否正确,也不管你有没有明确地使用某条原则,难道“解放”这个词可以在每个事例中各有不同的含义吗?如果这样,那不就任何历史事件都可以被任意看作是“解放”或相反吗?这样,所谓“人的解放的历史”的说法,不就变得毫无意义吗?你不把希特勒的种族灭绝行为拿出来当作“人的解放”的事例,难道是任意的、没有标准的?无论如何,这里必定预设了某种超越历史的价值标准。其实,会后,吴冠军告诉我,他在电梯里顺着我的问题继续追问罗蒂,罗蒂说,翟的问题问得好,而他的回答却不那么好,他承认自己的答复有点牵强。

  (二)

  第二次的交锋,是在罗蒂认真阅读了我提交的会议论文后进行的。我在文中提出“交互超越主义”直接与罗蒂的实用论自然主义相对立。我的文章分三部分:1)讨论为何罗蒂把康德哲学归入表象主义的范畴是完全错误的。康德把知识的普遍有效性归结为理性主体间的范畴体系和感性直觉的共同性,根本就不涉及对物自体的“表象”。2)证明罗蒂的实用论自然主义是不可辩护的。罗蒂只承认因果关系并把理性辩护的过程仅仅看作是因果过程,这样的话,他就不可能为他的哲学进行辩护,因为任何理论辩护都预设了与自然主义对立的交互超越主义原则,因而,罗蒂要为他的自然主义进行理论辩护,一开始就要站在反自然主义的立场上。3)罗蒂在价值规范问题上的历史自然主义,就是从他本人的实用主义立场上看,也会导致社会实践上的危险。罗蒂认为,以历史主义的态度对待实践目标的选择,能使我们相互宽容,获得更多的自由。但是,我在文中阐明,在某种社会条件下,罗蒂式的历史主义态度将会鼓励政治权力的自我膨胀,导致社会的大多数成员丧失自由。相反,如果我们采纳交互超越主义的基本原则,对每一个社会目标的选择,都通过理性主体间寻求超越一己偏见的共识的过程来达到,就更有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实现人的自由、尊严等这些罗蒂推崇的价值。况且,哲学家的刨根问底,本来就有其自足的价值,并不一定要服务于某个特定的社会目标。最后,我对罗蒂的哲学取向作了一般性的评论。他说哲学家不对命题的真确性负责,只需为人们提供新的词汇来谈论他们的希望、恐惧、抱负、和前景,以此来改善我们语言的描述功能。这样的话,我说,罗蒂可以随意变换他的词汇和他的论证,根本就无需为自己哲学的逻辑一贯性负责。这样,他对自己的新实用主义的任何辩护都是多余的,因此我们对他的任何哲学断言都不必过于认真。

  虽然罗蒂把我当作他此行的主要对手(most unsympathetic)来对待,但由于他的哲学确实在理论上不可辩护,给出的回应比较空洞。他对我文章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即康德与表象主义的问题,没有正面回答,而只是在回答其他两个问题时对此有所暗示。一开始,他说,对于我的整篇文章提出的理论责难,他不知道应该如何从理论上进行辩护。他接着又结合第一次交锋时我提的第二个问题,即工具价值与内在价值的逻辑关系问题,一概说,历史上哲学家们寻找普遍原则的失败,是他认为这种寻找徒劳无益的唯一根据。从柏拉图到康德一直到现代,哲学家们并没有给我们留下什么普遍有效的原则,就算有,人们也不会太当一回事。所以,罗蒂认为,我们应该改变哲学的功能,放弃对超历史的普遍原则的追寻。我回应道,哲学史上没完成的东西,正是我们需要继续追寻的东西;如果已经完成了,我们还需要继续做什么呢?任何其他学科,都不会用过去的不成功作为放弃的理由,为什么哲学就相反?如果我的钱包丢了,找了一会没找着,就可以断定,我本来就没有钱包吗?哲学的历史,相对于人类历史可能的漫长程度,实在不算长,我们为何要轻言放弃?况且,哲学家们是否已找到了普遍原则,也不能以多数人的认同为准。在我看来,康德哲学中的主要部分,就是普遍有效的,尽管没有很多人接受其有效性。

  对于我文章第三部分提出的社会实践问题,罗蒂说,我似乎比他更相信哲学的社会政治功能。他反问我,你认为我们到底采纳实用主义还是交互超越主义,对社会历史的进程会有什么影响吗?真正影响社会进程的,是经济活动本身、社会政治力量内部张力导致的动态平衡、等等,而不是哲学家及其他人文学者们的话语。如果我们要想成为政治活动家,根本无须谈论哲学。他的意思是,我高估了哲学对现实的影响力。我的回应是,不管实际上哲学对现实有多大影响,我的问题是按照罗蒂他自己的实用主义思路提出来的,而不是基于对哲学思想实际上起的作用的猜测。按黄勇的说法,他的哲学实用主义,是不顾逻辑后果,只讲实践的后果的。最后,刘擎的一个问题,把罗蒂问住了:人们不谈论哲学家的问题,也许说明哲学家的思想已经被接受而不是被拒斥,说明哲学已融入人们的生活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比如说,罗蒂所反对的符合论的真理观,是否已被科学家共同体接受,使得科学成为现在这个样子?罗蒂说,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思路,他自己还没认真考虑过。

  (三)

  总的来说,我这次与罗蒂的直面交锋,不是只停留在言词之争,而是涉及到了罗蒂哲学思想的核心问题:罗蒂式的实用主义,是否有理论上自我辩护的内在结构?在与罗蒂讨论的同时,我首次在论坛上提出了我已实践多年的“交互超越主义”(Reciprocal Transcendentalism)哲学,现姑且表述如下:交互超越主义哲学,就是在找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言说对象以后,从其中一个的视角审视另一个,然后再反过来,发现过程的互为可逆性和逻辑对等性,从而挖掘出此种对等可逆性的前提条件,达到对可言说的对象之超越;如果这种超越达到了先验层面,在其逻辑极限处被最后表述的,就是哲学家们一直在寻找的作为理解一切的出发点的第一原则。我认为,任何要认真做哲学,决心要“将讲理进行到底”的人,都必须首先接受这种交互超越主义的原则。

  这次罗蒂的上海之行由黄勇教授陪同,黄勇读过罗蒂的所有著作,是罗蒂最好的解释者。同时,黄勇也是我的很好的朋友。黄勇和我也偶尔就罗蒂哲学有过讨论,他向与会者介绍了罗蒂的“进步”概念的含义,以及罗蒂对把人的自由作为衡量历史进步的标尺的论证思路。他认为,这个标尺的建立,与跨历史的普遍原则没有关系。但在我看来,对自由的终极价值的论证,只有通过康德的道义论道德哲学的进路才是可能的,而通过功利主义或实用主义的进路是不可能的。而罗蒂,既要反康德,又要承认自由的终极性,难为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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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振明:博雅教育与内在价值的终极性
【作者按】本文根据作者在《大学改革与通识教育》研讨会上的发言录音整理修订。

  我非常同意张志扬教授说的,我们讨论西方的特别是美国的东西,不要认为就是我们什么都要跟着干,这方面特别重要。但是我们首先要知道他们美国人在干些什么,才不至于说些不着边际的话。刚才陈来教授说,美国在市场化、现代化、后现代化情况下还守住了人文教育这块阵地,这就很切题。这意味着,他们在这块阵地上和趋势是对着干的,才叫守住了。所以说我们不是要跟着美国的趋势走,而他们没有被趋势毁掉的那些人类生活内在要求的东西,则是我们应该学习的,我们现在要讲的问题重点是在这里。还有童世骏教授讲的那些关于实用性、服务性教育的东西,那是美国的以州政府为主要角色的新的办学特色,那一块刚刚好就是有危险的地方,亦即我们要接受多少避免多少需要谨慎考虑的地方。

  我们的博雅教育、人文教育来自两个方面的夹攻,一个是从上到下的国家意志、另一个是从下至上的市场和风俗的力量。两者之间各自独立,还好对付一些。一旦它们整在一起,我们就更加艰难了,这就是博雅教育面对的问题。我们现在的通识教育基本上是和国家意志混在一起的,市场的、风俗的力量也是非常强大,而我们则处在夹缝中,看都看不见。所以现状中的通识教育,远远不是博雅教育或人文教育,这是我们讨论问题的最基本的着眼点。

  既然现代社会都是倾向背离它的,我们为什么要守住人文的东西呢?因为现代社会,不管是社会主义也好,资本主义也好,都是工具主义、经济主义的,用经济的语言来定义社会制度,这就是我们的博雅教育处于守势的原因。我们不是要学哪个制度,也不是要经济自由主义,我们唯一的根基,就是人类生活固有的内在价值。任何社会制度,任何现实的力量,都有背离人类基本内在价值的倾向,从而总要有一部分人担当守护者的角色,这与古代、现代、后现代、东方、西方都没特殊的关系。我们的任务不是去顺应一时的潮流,而是要守住和激活人文内在价值的永恒的源流,防止此起彼伏的潮流变成泛滥的洪灾。

  有些人说人文的东西要继承传统、读经典,我觉得基本是对的。我教一年级本科生的《哲学引论》全是经典,但是怎么教?让他们背吗?不是的,不理解的时候不如没有,要有理解,这是人文精神最基本的一条。如果说趁小孩年轻记忆力强让他背下来再说,这对我们的后代太残酷了,虽然这里所背的内容是有关人文的,但是这种背经典的做法是反人文精神的。你说古代圣人的东西都是正确的好东西,但各路“圣贤”的思想有很多相互对立的内容,相互对立的东西不可能都正确,所以,每个人要自己判断,而阅读经典就是培养他们理解力和判断力的途径。这样,就是最终判断错误,也不会沦为他人意志的工具,失去基本的尊严。如果趁小孩没有理解力、判断力和防护力的时候,权力在手的成年人把自己偏好的内容强行灌输给他们,就是不把他们看成将来可以自我担当的作为目的的人了,这不是对人类生活的内在价值的否定又是什么?

  还有人文精神与科学的关系,有人认为是对立的。大家讲的很多东西我是非常赞同的,包括大家讲的人文精神不同时代有变化,这是非常对的。还有现在我们讲的博雅教育讲的不是某种“小资”情调,包括朱苏力教授讲的不要弄成附庸风雅,这个非常正确。人文精神是什么?就是在理性加上情感的基础上对生活内在价值的确认,就是内在潜力的自我认同、自我认识,这就是人的主体性的确认,这当然包括科学理性的教育。作为人文的科学,与作为应用的科学是很不一样的。我们习惯把科学技术联在一起讲,其实科学精神和技术精神是对立的而不是统一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是统一的,因为它判断的最终根据不是有没有工具价值,而是对人本身的主体性的发挥和充实的内在要求有何直接的关系。这个东西为什么要坚守?因为人的生活本身就要求有内在价值,这些东西不是社会变了就会跟着变的。我们搞人文博雅的人就是要唱“招魂曲”,让灵魂回来,回来不是说我们要新发现什么东西把它逮住押回来。灵魂原来就在这里的,在家里、在精神家园之中。但社会总要偏离这些东西,社会也好,风俗也好,政治也好,经济也好,总要往别的地方走,所以我们从始至终要守住这块,回家吧,回到精神家园。不要说社会趋势怎样我们就要跟着怎样,我们不能笼统提教育为社会服务,在终极层面不能这么提。当然有一大部分教学可以跟它们去,但大学生要学四年,社会上需要的各种各样的职业,但大多数的职业要求的训练,包括编程序这样的高科技职业,我觉得任何人只要能学会,一年半载就可以学会;学不会的,五年也学不会,所以不需要四年,四年的职业教育在多数情况下是浪费。

  还有一个观念上的错误,我们看到主要的人才都是有学位的人,就觉得我们的专业教育很有成果。想一想,这些人是我们教出来的,还是我们筛选出来的?我们把他们筛选出来,就让他们干别人没有机会干的事情。也许,对于有些职业技能来说,不是你教会的,他本来就可以学会。这就叫self-fulfilling prophecy,就是说你以为他行,他就行。教育制度很多时候起的是这种作用,筛选出来的人就可以干重要的事,别人再有本事也没有机会干。特别是在中国,学非所用是很普遍的情况,刚才有教授提到,调查往届的毕业生,他们感觉在大学最有收获的是博雅教育,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大部分人觉得并没有在职业中使用多少学过的专业知识,而博雅教育对他的改变是一辈子忘不掉的。所以很可能在我们现在的状况下,职业上的技能主要不是大学教出来的,而是大学把他们筛选出来,然后他们就获得了自我造就的机会。别看我现在人文得很彻底,我也是学理工科出身的,这是我的观察,对不对可以讨论。

  人文精神、人文内容、通才、素质教育这些词不要混在一起。素质教育现在被理解成人力资源的挖掘,这是反人文的。说人的问题抓住了,事情就好办了,效率就提高了,以效率来衡量人文教育是反人文的,把人才当成资源的说法和我们的理念是相对立的,以人为本如果搞错了就搞成这种概念、管理的概念。管理的概念说其它的问题解决了效率不高,把人的问题解决了事情就好解决了,人的问题是个瓶颈问题。人文的基本要求不是这样的,它有内在价值,比如说生命的价值、快乐的价值、自由的价值、尊严的价值、求知的价值、创造的价值、爱的价值,自我超越的价值,这些价值不是被其它外在的目标所规定的。比如说爱的价值,你不能说你干吗爱我?爱我有啥用?爱完有什么好的后果?没后果或有坏的后果还得爱,因为它是生活的内在要求。我们说人文教育缺失了以后有社会危机,这是第二层的事情,在第一层面我们不应该考虑这些事情,就是人文教育多了造成危机,能过得去的话,我们还是要搞人文教育。人之为人是有他内在的生活意义的,没有这个东西活和不活没有区别了。所以我说那些内在的价值是逻辑上到此为终点,它就是目的,弘扬这些价值,并不是出于避免社会危机的考虑。每个人在他生活的每一刻有同样的价值,不是为了将来有什么后果才需要现在有所作为,人文价值的实现是当下的,它是最终要求的东西,而不是为了其它东西,也不是为了导致将来的效用。这是我们在理念上要搞清楚的。

  现在中小学教育是个问题。回国后,我马上看看,中小学教些什么东西?高考的综合考试考些什么东西?综合考试考的是通识教育的内容吗?有很多内容和我们理解的东西完全相反。所以随便接过通识教育这个口号,那么我们现在公共课这块是非常危险的,不要把通识教育变成驯化教育或钝化教育。如果通识教育不被纳入博雅教育、人文教育(liberal education)的轨道,所谓加强“通识教育”就会适得其反。

  不要笼统说社会需要,社会哪有需要?人才有需要,社会需要是一个简化的说法,说到底是没有的,是为了说话方便或其它临时的目的造出来的一个概念。如果它变成一个实质性概念就会出危险了,大学生教育出来为社会需要服务,就有可能被理解成为雇用者、为老板的需要服务,这样就本末倒置了,和我们人文教育想要达到的东西是相反的。难道老板是目的,毕业生是工具?

  最基本的是,不能用后果论的思考来考虑人文问题,而是说它本身就是人的内在要求,其它的东西要为它服务,而不是它要为其它东西服务。我们要发展生产力、要稳定,这些如果和我们的内在价值没有关系的话,那我们不需要——当然事实上是有关系的。我们为什么要发展这个、发展那个,提出那么多口号?这些口号如果是对的话,就可以被有效地辩护,这就一定是和我们的内在价值联在一起的,否则的话,所有的辩护都是无效的辩护。保护文化传统等堂而皇之的概念也一样,如果没有和这个内在价值联在一起的话,对其的辩护都是假辩护,都是无效的辩护,不能简单地问我们的经典忘掉了怎么办?要问一句:“忘掉了这些,跟人类生活的内在价值有关系没有?” 你能揭示出它有正关系,我就买你的帐;有负的关系,我们就拒斥,不然的话,我干嘛要听你的?当然,我相信,学好经典是有很大的正面意义的,只是不能趁小孩不懂事将我们的成见以读经的方式强加给他们。

  所以我们要有一个超越性,原因就在这里。超越性不是说人越多就越超越,一个人的事情就不超越,讲集体、民族、国家就超越。超越和数量是没有直接关系的,理想主义是一种超越,但和涉及的人的数量没有正向的简单关系,有时候涉及的人数越少越有理想主义。我以前说过,试比较这两种说法,一种是“为了全局利益,宁可错杀一百,不可错放一个”;另一种说法是“为了不冤枉一个好人,宁可错放一百,不可错杀一个”。这两种说法,后一种是强调少数人的利益的,哪个更理想主义?当然是第二个,可见理想不是跟人的数量大小有直接关系的。有人批评启蒙理性,说它失败了。关于启蒙理性这些东西,说它成功不成功,也不能看大家接受不接受,有没有实际效果,而是看它在理念上是不是有普遍有效性,也就是超越性,没有的话,我们就要继续追寻。

  我们人文教育的中心任务,是使学生获得比较完善的理性、健康的情感和丰富的想象力,开发主体自我实现的潜在可能,成为比较完全意义上的人,而不是看它有没有经济效果,因为经济作为工具价值是有条件的,而人文的内在价值是无条件的。否则,关系就颠倒了,结果也一定会和我们今天的美好愿望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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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主还是学术自杀?

作者简介:翟振明,1957年12月生。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钢铁学院,获工科学士学位;1984年考取中山大学哲学系硕士研究生,于1986年赴美留学,并开始兼职任教。1993年5月获美国University of Kentucky 哲学博士学位,同年8月至2000年5月,先后在Millsaps College、Muhlenberg College、Moravian College 任教。2000年7月开始,出任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在美期间出版的两本哲学专著,《The Radical Choice and Moral Theory》和《Get Real:A philosophical Adventure in Virtual Reality》,在西方哲学界有一定的影响。

  【作者按:本文根据在《开放时代》杂志社2005年11月主办的论坛的发言整理增补】

  刘小枫教授在组织翻译引介西方古今思想方面做了很多事情,促进了西方宗教思想与人文学术在中国的传播与影响,现在终于对中国学术的文化自主性问题给予关注,很发人深思。谈到学术的自主性问题,张志扬教授问,为什么要把基督教、一神教当作普遍的,把其它宗教、多神教当作特殊的?如果他质问的对象是将西方思想学术大量引介到中国来的中国西学界人士,倒是很有意思的。但是,现在看来,他质问的对象似乎是今日西方的学术界,这就有些偏颇了。

  一、两种普遍性的区别与联系

  拿西方基督教的观念当作西方学术的象征,是与现在的西方学术精神背道而驰的。西方现代人文学术的主要特征,就是以学理的力量对抗宗教神学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力量,正是在此前提下,才有了独立的学术,自主的学术、追求普遍真确性的学术。所有的学术都追求学理上的以真确性为基础的普遍有效性,但这与张教授说的基督教、一神教的“普遍性”不是一码事。

  学术上追求普遍性,讲的就是追求命题真假的确定性。研究地方性问题的学术,只要把地方性的限制条件放进陈述中去,这样的陈述也就变成了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陈述。张志扬教授所说的“普遍性”,指的是在实际上被大多数人认同,这与命题真确性意义上的普遍性不同。但这两种不同含义的“普遍性”,却是在逻辑上相关联的。一个命题或一种理论有了学理上的真确性,也就获得了要求所有人对其认同的资格。你一开始就不追求学理上的普遍有效性,你就没有资格要求任何人接受你的观点。以追求学理上的确定性为目标的学者,不可能不同时要求所有讲理的人对其学理上的判断的普遍认同。做学术的人不把自己的学术成果看成是普遍可接受的,那就是把学术当儿戏。

  二、以命题为基本单位的学术求证是学术的硬核

  我强调,学术有个核心领域,那就是以对命题单位的真假进行论证为唯一任务的领域。陈少明教授把学术的特征只看成是话语的可交流性或逻辑性,那是把学术的底线理解得太宽松了。诗歌也是可交流的,纯粹的同义反复也是合逻辑的,但诗歌和同义反复算不上是学术。学术不但要可以交流要合乎逻辑,还要对命题的内容进行真假的判断并给出判断的根据。人们老说前提的设定无真假可争,所以哲学没法争论真假。其实那是一种对哲学学术的错误理解。哲学最主要的部分就是争论前提的真假的,康德把这种判断的依据归结到自明的先天综合判断。最基本的哲学命题,涉及到终极的无前提的真假判断,需要的是反思与直觉,而不是单纯的逻辑推理。在对立双方作出的真假判断都似乎有理的时候,还要决出雌雄,这就是哲学争论的前沿阵地。一般来说,你要做任何学术,就要去论证你以为具有真确性的命题,等待他方的挑战,随时保持开放的态度,不采用任何学理以外的方式强迫人家就范,但最终还是为了做出更加有根据的真假判断。这就是学术的核心部分,有了这个核心,才可能有学术批评,包括对伪装成学术的意识形态的揭露。

  三、哲学学术的普遍性诉求

  所以,我们做学术研究的时候,一定是奔着这个求真的方向去的,虽然最后也许别人发现我们不自觉地受到我们的意识形态或其他偏见的影响。这样的话,我们就要继续运用理性的力量剔除意识形态或其他的偏见,向无偏见状态接近。这种接近,就是学术本身的进步,就是学术的积累。学术就是这样按其内部的逻辑运动起来的,向着普遍有效性的内在目标迈进。别以为后现代主义对这种学术模式提出了挑战,学术就变成政治了。作为人文学术的哲学不但不是例外,而且是这种学术诉求的极端表现。你翻开任何一本西方的哲学杂志,和其他任何种类的学术杂志一样,都是在毫不例外地争论某些命题的真假,都是试图在剔除从宗教信仰、政治意识形态或逻辑混乱等方面带来的偏见。有了这种以判断事情本身的真假为己任的第一类的学术,大量以评价、解释他人学术为主的学者才有事可做。表面上,罗蒂、福科、德里达们在引领潮流,好像哲学“终结”了、学理与政治等同了、概念和命题的意义都被“解构”了,但学术界的大多数人还是一如既往地在一板一眼地小心求证,而正是这个坚固传统的延续,才使得后现代的造反者可以对其掀起造反的声势。我们中国很多搞西学的学者,或把学术评价、学术史、对学术的文化批评等第二类的学术看成学术的全部,或只在为大洋彼岸的那些造反者喝彩助威,那当然就不会有扎根于自身的学术自主性了。

  由此看来,刘小枫教授说对了一点,那就是,在自然科学领域讲学术的文化自主性没啥意义,因为那里探讨的学理是普遍有效的。他还认为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的文化自主性问题也不见得有很大意义,因为那是实证性的研究,学术标准基本有事实作为基石。关于这一点,在座的几位来自社会科学界的学者似乎并不太认同,并且听起来,好像在社会学和人类学领域讲学术的文化自主性还真有某种特殊的意义,并不像刘教授认为的那样意义不大。而刘教授认为在人文领域,特别是在哲学领域,提出学术的文化自主性最有意义,因为在他看来,哲学没有普遍性可言,都是区域性的思考,都是某种民族或集团的观念形态。在这一点上,我不敢苟同。

  张志扬教授也说对了一点,那就是,只代表了某种特殊利益或特殊立场的西方意识形态经常伪装成普遍真理要我们去接受,我们没有理由买他们的账。但是,他把西方哲学学术等同于这种意识形态,把西方哲学家看作是这种意识形态的贩卖者,把哲学的学术问题混同于话语权问题,我也是不敢苟同。

  按照我刚才说的那些可以看出,把西方的哲学学术等同于政治集团的意识形态或宗教神学信仰体系,一方面反映了我们对哲学学术的精神实质缺乏理解,另一方面反映了我们对学术自主的应有之义随便放弃。

  刘小枫教授推崇古希腊哲学,这和我一样。但他把古希腊哲学的实质解释成在言词的意义之外,在他看来,我们要在字里行间去寻找,才能理解其真意,才能体会其中“秘传”的哲学内涵。不管这是源自施特劳斯还是刘小枫教授的独创,这种解释都是对希腊哲学的学术性的变相否定。我刚才已经阐明,任何学术都要求对命题本身真确性的论证,所以其真实意蕴不可能以隐讳的方式包藏在所谓的“微言大义”中。况且,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哲学是最纯粹的为学术而学术的学术。硬要把柏拉图的对话《曼诺篇》中关于回忆说的论证、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等看成是隐喻反讽、看成其主旨是在于暗示别的东西,着实大胆,但大胆得有点让人尴尬。

  刘教授认为,康德把哲学败坏了,因为康德把哲学技术化、逻辑化、理论化了。而在康德之前,哲学是以非技术化、非推理的内容占主导地位。这样的见解,听起来有点让人惊愕。柏拉图学园门上写的“不懂几何学不准入内”难道只是一个幌子?笛卡尔的“沉思”、斯宾诺莎的“几何方法”、莱布尼兹的“充足理由律”、休谟对归纳法的分析、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的论证,都是理论化、逻辑化的,与刘小枫教授理解的没被康德败坏的哲学很少共同之处,且他们都在康德之前,难道这些都是当时哲学的旁门左道?如果是的话,刘小枫教授不知把哪些人看成是当时真正的哲学家。

  据刘小枫教授说,在康德之后,“启蒙理性”宣称理性是唯一的能够解决人生问题的途径。说这是一种社会心理趋向还有一定的道理,但说这是哲学学术的自我定位,却是有点语缘不清。恰恰相反,理性主义的哲学家的一个基本预设,是我们的理性思维能力太弱了,他们认为,如果不把我们的理性能力用到极致,简直就无望能对事物的****有些许的洞见。笛卡尔的第一和第二沉思,就明确表明了他对理性能力的不放心。但是理性再微弱,要获取知识,也只能靠它了,因为除理性之外我们的其他官能是没有丁点认知功能的。当然人生问题不只是认知问题,比如说,谁会认为理性主义哲学能够解决艺术创造的问题呢?哲学家哪有可能犯如此简单的错误?真不知刘教授为何会认为以康德为代表的哲学家曾经在学术意义上认为他们提供了解决人生问题的“唯一途径”。并且,刘教授还宣称他所理解的哲学学术的“普遍性”指的就是这个“唯一性”诉求,因此哲学的普遍性是没有的,是应该拒斥的。拒斥的是这个?原来他的对手是一个连原型都没有的稻草人。

  只有尼采叔本华的意志哲学和时髦的后现代反叛性的言说,才有点符合刘小枫教授的“非技术哲学”的概念。但是,刚才我说过,这种反叛只有当面对一个追求普遍有效的“真”的哲学传统时才有意义。我们这里这样的传统很薄弱,却还跟着反叛,那当然就丧失了学术自主性了。

  由于中国的近代历史还没有机会让我们进入学术面对实事本身的硬核,我们“西学”的研究者做的大都是附随性的学术史或学术评介翻译的工作,这种学术非常有意义,需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做,但只按照这个进路搞学术,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学术自主性。正像张志扬教授常说的那样,我们跟了这个跟那个,好像人家的都是普遍的、先进的,我们自己的都是特殊的、落后的。人家做的最基本的学术,本来就是奔着寻找普遍有效的真命题而来的,他们怎么有可能不以为自己的学术成果放之四海皆有效呢?我们中国人的学术要获得要求所有人都来接受的资格,第一步要做的,就是以原创性的思考探究,拿出有学理上的强大说服力的命题系统来,这样你就可以在学理的普遍有效性的基础上,争取实际上被世界上很多人接受,这种被接受就是张志扬教授所说的“普遍性”了。如果你从来都不对自己的言说的学理上的真确性负责,认为自己的观念只是文化传统的产物,那你当然就没有资格让人们在事实上普遍接受你的观念了。

  四、文化的两个部分及学术自主的症结所在

  学术、文化凑在一起讲自主性,需要分析一下。在文化里面,有些可以讲自主,有些讲自主就毫无意义,需要区分开。比如说,经典有两类,一类是诗词、文学,音乐等,这些民族特征很强的东西应该大力提倡独立,也许需要加强保护不要让其灭绝。而把学术当作文化的一部分并笼统讲自主,就有点盲目。如果我们要用自己的语言写学术著作,把它说成语言的独立性行不行?讲学术的自主性很容易引起误解,好像学术的标准、真理、有效或无效,一群人凑起来就可以另定标准似的。

  刘小枫教授以为自然科学中提这个自主性没啥意义,我非常赞成。但他认为人文学科的学术都是地方性的,哲学更是如此。刚才我已经说得很清楚,这样理解的人文学术,与学术精神偏离很远。我在美国大学的哲学系里教书多年,按照常规,一开始训练学生的哲学思维,就是教他们命题运算的简单规则,教他们运用真值表,然后才讨论实质性的哲学命题。这不是我们以前常说的“追求真理”,但却是一板一眼的对每一句所说的话负责任,学会为其真确性进行辩护的基本技能。抛弃这些基本的东西,谈哲学学术的特性,似乎就没有立足点了。

  其实,我说的学术自主性,已经不是刚开始说的学术的“文化自主性”了。在这个更根本的意义上,学术的自主性是值得大谈特谈的。我强调的是,在第一类的学术核心部分里做出过硬的学术成果来,有了学理上的真确性,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东方人、西方人、所有人都接受你的理论和学说了。在思想观念领域,我们中国古代的大师,很少对自己的思想作出真确性的论证,那就只能在内部形成经学传统了。这一部分,我们理所当然就是自主的,无需专门提出自主问题。而以学理上的论证为特征的思想大师都是西方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笛卡尔、康德、胡塞尔等原创哲学大师,都以追求普遍有效的学理为己任,而我们还没出现一批类似的原创性的哲学大师。自己没有专门论证事情本身真假的大哲学家,就没有一类的哲学学术,就只能做翻译和解释的工作。

  刚才洪涛教授的说法比较奇怪,他不把被翻译的著作中的思想的影响力与学术自主问题联系起来,倒是用什么语言文字来表达思想好像关系很大。到底是用大量的发自西方的概念解释事物显得不自主,还是用他们的语言文字来说话阅读更是不自主?我觉得前者表现出来的不自主才是实质性的。我们现在开学术讨论会所说的话都是中国话,但那是表面的,学术层面来讲,我们用的都是西方学界最先采用的概念。只要是和分门别类的现代学术有关的话语,几乎没有起始于中国的基本概念。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自主是什么意思呢?当然不是用中文来讲学术,而是在学术的最核心的地方做出原创性的研究,寻找事情本身的学理。

  所以,我们需要一帮学者(数量上讲只能是少数)做一类的学术,形成学术的内核,带动其他学术活动,我们慢慢就自主了。这些学者无需把自主性当问题去研究,也不必专门讨论前人说过什么,只需“面对实事本身”自己进行学术研究,研究出来的成果就是基本独立的。世界上学术界看你有解释力、有说服力,就来研究你,翻译成洋文了,你就独立了、自主了。但是,我们在近代历史上,从救亡救国到强国崛起,学术都被要求为它服务。以至我们讨论问题,都受学术外的力量主宰。学术独立性一开始就要和这些分离开来,我们只管真假、对错、不管有用没有用。而且,对何谓有用的问题的研究,即对价值评价标准的问题的探讨,从来就是哲学学术的重要部分,所以我们不能跟随一时的功用标准去搞哲学。我们做学问也不是和谁较劲、比输赢。在最基本的层面,引导我们的,只能是学术本身生发出来的问题。在此之后,再视具体学科的情况而定,或多或少进入考虑功用的领域。

  总而言之,学术上的求真,是理论和观念体系要求在事实上被人广泛接受的正当性的根据。我同意韩水法教授的看法,在最基本的学术自由的条件都还缺乏的时候,在人文学术领域提倡“文化自主”,如果这种提倡真的生效的话,我们得到的与其说是学术自主,还不如说是学术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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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振明访谈录(外一篇)  采访人:《中大青年》某学生记者

  采访日期:2003年3月

  问:您是什么时候出国的呢?

  答:我八六年出国的。我读了博士然后在美国的大学哲学系教书,教了七年才回来的。

  问:您当时为什么要选择出国呢?

  答:我原来在国内本科学工科,但志向在哲学,所以改行来到中大。我所理解的严格意义上的哲学的根在西方嘛,所以有机会我当然出去了。也许中国古代思想有比西方高明的东西,但就哲学这门学科而言,它源于古希腊,后来在西方形成传统。

  问:那您是去了美国,美国的留学生活是否就是一般所认为的那样,是天堂与地狱呢?

  答:说美国是天堂与地狱,其实都是那些在华人圈中国城里边打工谋取最低限度生存、或一到美国就想当大老板发大财的一些人的感觉。实际上,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起码就我们那时候的留学生来说,其实说不上什么天堂地狱。美国对于他们来说是最平淡无奇的地方。(平淡无奇?)对。为什么呢?一般那些说天堂地狱的人,都有点半留学半移民的性质。这些人读书没有资助,一边打工一边上学的,或者根本不去上学,因为原来是搞艺术或靠文字为生的人,学业很难维持。那些人还是主要在华人圈里奋斗、又想很快发财致富。于是他们大概就会有天堂和地狱的感觉吧。但是,一般正正经经去留学的,理工科为多数,得到所在大学资助是大部分人,没有什么天堂地狱的。他们每个月都有大学资助。我呢?虽然我是读文科搞哲学,但是我一过去,也就是86年去了第四天就开始教书了,所以我也有生活费的来源。我自己念硕士博士,但是我同时教本科生的哲学课。一般文科的人,像我这样的不太多。因为或是外语不过关,或是外语过关专业又不行。我怎么出国呢?在国内我碰到美国教授来这里讲学,知道我一去到美国就有能力教书讲课,可以给我资助,所以我申请去了。一去当学生就开始教书,因此生活条件还是过得去的,和大部分理科生差不多。

  问:您觉得在学习生活方面那边跟国内比有什么不同吗?

  答:最大的不同就是那边没有什么人具体管你的生活方式,比较自由,但功课很紧,松懈不得。我没打过工,大部分的理工科留学生是不打工的。那些动笔写东西的人、写小说电视剧什么的,基本不是搞理工科的,所以写出来的东西偏离主流留学生的情况较远。那些正规的理工科留学生呢,不怎么写东西,所以他们的生活状况在国内没被普遍了解。就是这样给了大家一个误导,以为美国就是天堂呀地狱呀什么的。其实当时一个理工科的留学生大概每个月有1000美元的资助,可以养活一家人。我是哲学的留学生少了点,大概700美元,但要养活自己也足够有余了。而且,我毕业后马上找到了教哲学的教职。

  问:当时条件那么优厚,您怎么想到回国呢?

  答:那里优厚说不上,我回来,始于朋友的鼓动和学校的聘请。

  问:没有什么思想抵触吗?

  答:没有,没有什么抵触。他们叫我回来,我一个人,也没有家庭拖累,也不需要跟谁商量什么,就回来喽。我没有什么牵挂的,就这样。

  问:您觉得国内条件怎样?

  答:我在那里教书教了几年,1993年到2000年,偶尔还做些电脑软件。在那时候赚的钱当然比现在多了,回国前两年大概年收入有六万美元。我回来以后,作为特聘教授是工资比同事高,但当然比以前少了。主要是,在国内哲学界,像我这样在国外教书多年回来的好像还没有。在美国读哲学拿到博士学位,基本上找不到其他工作的,通常只有一个地方可以去,就是在大学教书,所以当年约70%的博士仍找不到哲学的工作,连名牌大学毕业的都找不到。但因为我还没毕业时第一本书就在出版社印了,这样对找工作很有帮助。回来这里也是,我本来就是在美国教书教了那么多年嘛,还有两部著作,所以回来时才可以当教授、博导,不然还是要从讲师、副教授这样升上去。国内环境呢,我个人生活在哪里都一样的,在上大学之前“下乡”五年当知青,大学学工科,炼过钢铁,所以呢,适应性很强,叫我在非洲生活,我也不会觉得很不适应。就算把我放到非洲,和美洲欧洲我都觉得没什么大的差别。我原来开车,现在不开车也无所谓。我当时去美国没有怎么觉得不习惯,回来也没有什么不习惯。生活条件,当然在这里大环境就比美国差多了。在美国,要租房子,房子必须要有暖气。它有律法的,要是没有暖气就是违法的,不能出租,政府会把你关了。生活很有秩序,没有水电等基本设备的话,它不让你出租。在国内,依人的经济条件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

  问:学术环境呢?

  答:国外比较规范,做学问的绝大多数人很把学问当一回事,而中国人有很多把学术当成意识形态或其他什么东西的工具。我在大学里教书,就是学校里的一个教师。虽然我书出来了,找到工作了,在那里有些影响。但是呢,我是在一个没有研究生的地方教书,只有本科生,没办法带研究生。我回来马上可以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这就是差别。

  问:您有没有觉得回来挺崇高呢?

  答:我没有什么崇高,换个地方做学问而已。我回来后,任务不太一样,带带硕士生博士生什么的,也许还可以做些开拓性的工作。哲学这东西比较难懂,西方式的哲学研究方式国内掌握到的人不多,这样我的作用就大一点。我改用中文写作,写的东西会比较快引起较多人的注意。我原来的影响主要在国外有一些,国内很少人知道我,这几年开始更多人知道我,看我的文章,这就是我感觉回国后的主要差别。

  问:现在留学需要一种怎样的心态呢?

  答:在我看来,搞理工科的,读书的话,中国和外国差别倒不是很大;研究就差别大一点,那边出成果快一点。中国真正需要的,倒是人文方面的留学。人文,是一种精神,是一种文明本身的底蕴的东西,在这方面,深入到西方的腹地去学和在自己国家远远地看,差别就很大。不管人家的东西好坏,要留学,当然就要注重与国内最不相同的东西,那是最重要的。恰恰好,那种留学是最困难的。首先,人家不轻易给你资助;并且,人家对你的语言的要求非常高,起码你要能用英语写东西。我们误解了美国的教育系统——觉得美国很实用,都是学技术学工商等等赚钱的,其实他们最多最出色最有钱的人都爱把自己的孩子送到一些像Liberal Arts Colleges这样的学院,叫文科学院吧。很小的、私立的,收费却是最贵的,要求入学分数也是最高的。里边基本没有研究生,本科教育绝对优先的,学生就几千人。美国很多这种大学,都是以人文教育为主,而不是简单教给你一种谋生手段。这种大学是不少家庭背景好的人去读的,一进去,人家告诉你:“我们这里就是叫博雅教育,要单单学个工作技能,我们这里不适合你。”像香港的岭南大学就是搞博雅教育为主的,博雅教育就是Liberal Arts Education。他们认为要把自己的小孩培养成人,在未来过上有人的尊严人的自由的生活,就送到那里接受教育。那些学校手册一开始就是:你进来读书给你不是谋生手段,我们教你的是自我解放,或者说自律、自我的内在自由的一种最基本的东西,这样,你就能自主地把握人生,而不被社会的潮流淹没。毕业的时候不是说你找到谋生的手段了,他们说:现在你们毕业,你们已经自由了。原来大家是不自由的,家庭、教堂、社会等会给你种种观念上的桎梏。经过这四年学习,你的心智开启出来了,知道的多了,把自己解放了。就是这个模式,这主要是在本科教育方面,现在美国很多读高学位的都是从这些学校出来的。很多读完公立大学的人毕业就找工作去了,能往上走的大部分都是这些在私立大学受过博雅教育的人。它包括什么呢?科学理性的东西,基础的数理化,还有哲学、宗教研究、文学、语言、经典、艺术等等。

  问:假如您有孩子的话,您会让他出国留学吗?您会怎么跟他说呢?

  答:如果我觉得他行的话,我会叫他去学人文或理论科学知识。其实就是文科或者理科,不学工科。工科其实国内外差别没有多少,关键是要学那种自由自律理性开放的思想理念和在思想言论方面负责任的态度。学术的自由是严谨的自由,不是乱来。我们做哲学的就要经过数理逻辑的考试才能拿到学位的。古希腊柏拉图的学园就写着“不懂几何者不准入内”,这种传统意识一直传到现在都是这样,数理逻辑是哲学最基本的训练。自由包括理性,理性了才能自律,自律的人才自由,自由和理性结合是最重要的东西。自由首先就是按照理性的方式将自己的情感生活控制在有助于自我实现和自我超越的范围内,从而能使自己的创造力得到最完全的实现。同时,对扼杀自由扼杀个性的外在的控制力量又要进行有效的反制。

  问:再假设您的孩子将来会学有所成,您会鼓励他回国工作吗?

  答:鼓励,当然鼓励。他去哪里我都鼓励。当然,到时我不知道中国是怎样的环境了。他将来该做什么样的选择我现在是没有多少发言权的。我现在还没有孩子,一个人生活,如果以后我有孩子的话,那再考虑了。

  问:再假设是您的一个学生来征求您的意见,你会怎么回答呢?

  答:出国留学是应该鼓励的。西方的学术比中国的要成熟很多,他们的要求比较严格。哈佛大学的校训是什么?人家看了都会觉得很吃惊——美国的大学似乎很实用,但是哈佛的校训是这样的:“与柏拉图为友,与亚里士多德为友,更与真理为友”。他们基本上都是为学术而学术。比如说,很多东西可以和社会现在的诉求不一致,你不能只按照社会规定来做,而是应该按照学术上探求真理本身的要求来做。如果不是这样,就不独立了。也不能说社会需要什么就完全做什么,因为社会需要什么,本身就是需要我们去探讨的。他们学术很独立很规范,受流行东西的影响较少,大多都是让你自己去按学术与思想本身的要求去思考。人类到底需要什么,这是最重要的需要探究的问题之一,是要求一些人持开放的态度永远去思考的东西,所以不能一开始就说所有东西都服从社会需要。

  问:可否送几句话给我们中大学子呢?

  答:重要的就是,最有价值的留学,主要是为了学习理解西方文明精神的最底蕴的东西,就是学它的暗流,不是泡沫,不是看一眼就知道的东西。要看到它的心脏是怎么跳动的。到底它的精神源头是什么,只有到它的精神世界里边去看,去学,去理解,才能掌握到,这样才能真正知道留学的价值。如果我们只是在远处眺望,看到的大都是表面的东西。

  问:留学回来的人才之中,理科生和文科生的价值是一样的吗?

  答:我觉得最有价值是人文方面的,这是对于社会来说的。当然,你如果是为了自己谋生的话,这又是另一回事了。如果你学人文,又能找到为人类文明尽力的途径,那你对个人生活来说也是没有问题的了。当然,这种成功率比较低。理工科成功率就高,因为找到工作就算成功了嘛。这样是技术层面的成功,不是学术思想方面的成功。我是鼓励出国的,更鼓励文科类学生出国,只是目前这个比较困难。

  问:可否总结一下您的想法吗?

  答:我鼓励出去,但不是出去死读书,不能因为学的东西艰深或者费解就把自己弄呆了,这就适得其反了。要越做越活,快乐地读书。在美国期间,我自己就经常到台上演奏乐器,还发表过短诗、作些小曲子,这样,就在思考哲学问题得到的快乐之外得到了额外的快乐。谢谢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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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人、干细胞与人的尊严问题

  人之所以为人,首先是因为有尊严

  “幸福”的人未必有“尊严”

  对主体技术,先考虑我们“该干什么”,再去考虑“进一步能干什么”

  小标题:各国反对生殖性克隆无异议,治疗研究性克隆引争议

  记者(广州日报):干细胞研究问题似乎与克隆人有关,是这样的吗?

  翟振明:克隆可分为“治疗研究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两种。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禁止生殖性克隆,即我们常说的“克隆人”。我已撰文论证,这种禁止是正当的。细胞移植激活后,如果我们让其不断地成长,它就有可能长成人;我们也可以在胚胎的早期阶段专用它来提取干细胞,从而终止它的成长。于是,我们就可以用干细胞培育所需的器官,这就是治疗研究性克隆。当然,提取干细胞的胚胎可以用其他方式得到,只是,目前与克隆连在一起的干细胞研究成为了伦理学关注的焦点。

  伦理学有条铁律:“人是目的,不能仅仅被当作手段”――包括政治、经济和医学等任何东西的手段。我并不反对治疗研究性克隆,但我对从胚胎中提取干细胞的伦理含义持谨慎的态度。这主要是,这里是否涉及对人的尊严的贬损?禁止克隆人的理由,主要不是基于幸福的考虑,而是基于尊严的考虑。干细胞的医学使用如果不涉及到人的胚胎,那就清楚明白地不涉及尊严问题,但是这里涉及到了人的胚胎,那就要慎重了。

  说到“伦理”或道德问题,人们往往诉诸传统观念,但伦理学家讨论这些问题,并不以观念是否源于传统为依据。所以说,是否合伦理道德并不等于是否符合传统观念。如果人的尊严、人的自由意志、人的快乐和幸福不被损害,在原则上就没有伦理问题了,不管流行的道德观是否也这么认为。

  记者:胚胎是“人”吗?

  翟振明:胚胎是否是“人”的界线很不明确――很可能永远都难以明确。在一个人从不存在到存在的整个过渡阶段,明显可辨的界限,只有受孕和出生这两个点是清楚的。而其他点,都是基本连续的。但是,以出生作为非人与人的界限,明显行不通。这样的话,在出生之前,从哪里算起呢?这就比较难办。划界问题不仅仅是理论问题,还是个实践性的技术问题。就好比:不同人种和不同个体的成熟年龄不一样,有早有晚,但法律作出的成年年龄的规定是统一的,不然社会系统的操作就太过复杂了,所以划界有一定的任意性。正因为其界线不清,我们更应该持谨慎态度。不过,在我看来,尊严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克隆策划者的目的问题。如果治疗研究性克隆从一开始就不是针对另一个潜在的人的,而且又可以找到充足理由说明人与非人的界限在被提取干细胞的胚胎之后,那么这种技术的操作就应该被允许。

  小标题:伦理是硬道理

  记者:有人说这是一场“文化战争”,也有人说这是一场政治角力,您同意这两种观点吗?

  翟振明:据我所知,布什在作出决定前请了十几个教授集体论证,这些教授来自伦理学、法学、政治学和神学等领域,他们组成了一个委员会,讨论完成了一份长达两百多页的理论论证报告,布什本人在一开始并没有预先提出建议(当然,他在挑选委员时可能有一定的倾向性),民众一开始也基本上不直接参与判断。布什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人文学者的批判性论证作出的。所以,这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文化传统问题,也不应该是政治问题。虽然西方民众深受基督教文化的影响,但西方国家基本都是政教分离的。伦理学是“讲道理”的,传统是“讲习惯”的,习惯会发生变化,但“道理”如果真的掌握了,就不会变,至少,讲道理的哲学家不会故意跟随传统习惯来思考问题。伦理学、对人类自我抉择的理性根据的思考,是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任何思想之外的力量的。“文化”也好,“传统”也好,哲学伦理学家不会只跟随其后,而不讲清最后的道理。但在现实的立法过程中,政治势力当然在角逐,传统观念也在较量。

  小标题:为“幸福”,“尊严”可抛?

  记者:围绕干细胞研究的争论焦点是什么?我们还有如此多的疑难杂症有待攻破,干细胞研究似乎真的能给人类带来幸福。

  翟振明:我首先必须表明:通常人们通过“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来理解“人”,但我认为这基本上是错误的,“人”的最基本属性应该是“精神属性”――人的自主性、自我意识和人生意义等,这些未必能归入“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

  近几年来,关于克隆人的伦理问题的争论把“尊严”与“幸福”的冲突推到了前台。生育性克隆的赞同者认为生育性克隆能给许多人带来幸福,如:能使不孕夫妇或同性恋者拥有一个在生物意义上与他们有血缘关系的孩子,这可以给不孕夫妇或同性恋者带来幸福;再如:克隆将要去世或已经去世的妻子孩子,可以给丈夫和父母带来幸福;克隆操作能使下一代更健康、更聪明、更漂亮,为父母也为克隆孩子本身带来幸福,等等。这些克隆人的赞同者把“幸福”作为行为的伦理判断的唯一依据,他们以能给许多人带来幸福作为生育性克隆应该被允许的理由,这里的“幸福”其实是指一种快乐和令人愉快的情感,因此这属于快乐幸福论的观点。历史上有过其他对幸福的解释,但如果只以快乐或经济利益来理解“幸福”一词的话,它就涵盖不了“尊严”的应有之义。

  这样看来,上面的论证,完全避开了被克隆出来的人的“尊严”这一关键问题,而尊严问题正是“人”之为“人”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克隆人这个事关我们如何选择整个文明的存在方式的问题上,怎能把这个问题绕开呢?联合国通过的《禁止克隆人宣言》是以克隆人涉及的尊严问题为主要依据的:“人”有自由意志,这个自由意志不能被其他自由意志所左右。但在克隆人诞生之前,已经有其他的自由意志给他作了“规划”,克隆人的意志沦为了“二等的自由意志”,因而尊严就被严重贬损。但是,有些人以“追求幸福”是人类的更高的道德目标的说法与其对峙,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尊严是尊严,幸福是幸福,有了作为生活体验的幸福,并不一定就有了作为人生意义的尊严。当然,始终保持尊严又充满幸福的生活是美满的生活,但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主体尊严的维护并不总该让位。所以才有这样的谚语:“不蒸包子蒸(争)口气”、“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但有人根据这些谚语把维护尊严理解成不丢面子,那也不正确。维护尊严,就是不做“人下人”,亦即,自己的自由意志不能受制于另一自由意志之下。更有甚者,还有这样的说法:“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抛弃了生命,自由就也不复存在,为何说要拿生命换自由呢?这里的所谓“自由”其实就是“尊严”。

  胚胎在发育成人之前能不能被用来提取干细胞培育器官?很多人认为这涉及人的尊严问题,围绕干细胞研究这一话题的伦理学争议主要就是这个。

  小标题: “伦理学”与民间所讲的“道德不道德”不是一回事

  记者:是否符合民间道德规范的,就一定是符合伦理学原则的?

  翟振明:我刚才已经说过,不是。举例来说,作为美国干细胞研究法案论证依据的、伦理学上的“伦理”与老百姓平时所说的“道德不道德”不是一回事,与“人伦关系”中的“伦”也不是一回事。就目前来讲,比较公认的伦理学作出肯定性评价的依据是:不伤害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不夺走人的幸福或给人增加痛苦。对伦理问题的正确回答,最终要按照这些原则来判断。很多人以为当下流行的道德观点就是伦理学的根据,这是错误的,在伦理学家看来伦理学大部分时候是否定流行观点的,如:流俗要求我们不问青红皂白“守规矩”,但按照伦理学家康德的观念,不知道社会规范的“所以然”就随大流,就有可能依照毫无根据的某个偶然获得的观念设计自己的一生,这就损害了自己的尊严,从而不符合伦理学的原则。

  小标题:克隆不同于制造原子弹;技术创新前须先作伦理判断

  记者:在生命技术成为显学的今天,该如何处理与伦理问题的关系?

  翟振明:在任何重要的行动之前,我们都要回答“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这样做出来的事情才不至于太过离谱。如果这种回答的根据是依靠理性的系统论证得出来的,我们就是在实践哲学的伦理学,也只有伦理学才能回答这类问题。技术本身只回答我们“能够干什么”,而不具备回答“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这对问题的功能。技术可分为主体技术和客体技术,旧技术基本都是客体技术,做出来的东西是独立的客体,可以被储存、运输、交换或销毁。而克隆以及部分医学技术属于主体技术,是改变或设计人的生存状态或人性的。克隆技术的伦理问题为什么这么紧迫呢?原子弹是客体技术,如果我们认为它危害人类,我们还有机会决定销毁它,所以其中涉及的伦理问题在一个过程中慢慢呈现。但克隆技术是主体技术,克隆不是“做东西”,克隆人的念头一产生,人的尊严问题就凸现出来。进一步地,克隆人一诞生,就是人类的一个主体成员,我们就不能将其当作产品或工具随便处置。所以,主体技术首先涉及的不是生产力的问题,而是人的尊严问题。

  克隆一开始就涉及伦理问题,伦理问题如果没有解决好的话,技术领域千万不要轻举妄动。我们得先搞明白我们“该干什么”,再去考虑我们“进一步能干什么”。伦理学家不必等到技术发明出来之后才能给出回应,伦理学的原则是一直都被思考着的。现实中,往往是科学家先发明了一项技术,然后伦理学家不同意,然后才以冲突的方式展现在大众面前。

  小标题:伦理原则无国界,立法有国界

  记者:伦理学与法学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伦理学有国界吗?

  翟振明:伦理学与法学的联系非常大,如:全世界都认可“随意杀人是错的”,可杀人为什么是错的?为什么一般说来杀人需要受到惩罚,而有一些人在某种情况下又允许杀人?而救人不仅不需要受到惩罚还值得鼓励?这些问题看似荒谬,实则不然,有时候警察杀人就是值得鼓励的,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都需要经过伦理学家和法哲学家的论证,立法才不会盲目。

  如果我们把问题都讨论得很清楚的话,伦理学的原则问题应该是没有国界的,因为伦理价值的确立应该以讲道理为根据,我们开伦理学的国际学术会议,不会把各自传统文化的不同当作论证的依据。但立法是以国家为界的,立法要综合考虑传统道德观念、专家意见、政治家意见和利益集团的利益等等。当然,我们可以研究传统道德观念里边哪些规则合理,哪些不合理。如:几千年来人们都认为“杀害无辜是不道德的”,这是为什么?难道这条传统道德观念也与伦理学原则不一致吗?我们的祖先总不至于都那么不懂道理吧?最重要的有道理的伦理规则,应该基本都在传统的道德观念里边。只是那些五花八门的变来变去的所谓“价值观”,我们就要仔细看看,到底根据何在了。

  记者:伦理学是如何影响立法的,这种渠道畅通吗?

  翟振明:据我所知,渠道不是很畅通。全世界研究现实世界的应用伦理学的专家发表观点的目的很少是为了教育群众的,而是为了影响立法。伦理学家要为立法寻求根据,我们讨论克隆人就完全是为了给那些不知道怎么立法的人寻找理性的根据。国内也有部分伦理学家试图影响立法,但很难有效果。老百姓、媒体和政治家往往不懂伦理学,把伦理学等同于维护传统观念。伦理学家没有进入政治核心圈,在伦理问题的讨论中,伦理学家的声音很微弱。还有人以伦理学家的名义发表跟伦理学无甚关联的“导向”论点。

  伦理学是抽象的学科,非常难懂,回答“应该如何”的问题,没有经验对象可供参照,所以很难普及。在改革开放之前,伦理学的原则甚至被扣上“资产阶级观念”的帽子,意识形态和流俗渗入了伦理的判断。我们应该让伦理判断回归到学理根据的基础上来,做到在伦理道德问题上“将讲理进行到底”。

  有很多人都说道德问题要与法律问题分开,如果把“道德问题”理解成传统习惯中的观念,那么这种“分开”的说法问题不大。但是,如果把道德问题正确地理解成在“应该如何”的问题上将讲理进行到底的话,那么,道德问题的合理回答就是合理立法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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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理性的恢复  (原载《哲学研究》2002年第5期,此处略有修改)

  [关键词] 价值 理性 工具理性 现代性 道德

  [摘要] 工具理性成为理性的中心,是一种历史的误会。抛开理性的先验根源而在已成的文化传统中去寻找普遍价值的根据, 则是现代的相对主义与独断主义的共同误区。唯有恢复理性在价值领域的终极判准的地位,才能在有普遍效准的价值原则与冒充权威的价值教条之间划清界限。

  *********************************

  近代哲学的经验主义传统是被认为与理性主义传统相对立的。但极具讽刺意味的是,主要从经验主义导出的科学主义,却成为今日理性主义的代名词。由此可以看出,工具理性之“理性”与原本理性主义意义上的理性简直就是南辕北辙。本文不打算探讨一般的理性问题,而仅想在与工具理性的对照中为价值理性的恢复作些概念性的准备。

  一、 现代性与价值理性

  从欧洲启蒙运动开始直至尼采宣告“上帝死了”,价值上的虚无主义运动似乎走过了一个完整的段落。结果是,对理性的工具性理解从此成为人们基本的思维定向。因为理性被放在信仰的对立面,而传统中作为信仰源头的神性又被当作所有价值的权威,对理性的工具性理解就等于在概念上潜在地否认理性在价值判断中的地位。尽管哲学家们始终都没停留过借助理性寻求价值第一原则的尝试,这种尝试及得到的结果,并没被社会当作价值判断的主要依据。于是,随着作为价值唯一根据的教庭权威性的瓦解,价值判断陷入了独断主义和相对主义之间的拉锯战。这并不奇怪,因为相对主义与独断主义初看似乎是两种相互对立的思想倾向,经过仔细分析却会发现,它们往往是同一个硬币的相互依存的两个侧面。

  独断主义至少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哲学上的独断主义,这里,思想者运用理性对基本信念进行刨根揭底的探究之后,自以为找到了唯一可能的出发点并得出了唯一可能的答案,于是他就很难有心倾听其他思想者的声音。第二种是偏执性的独断主义。这种独断主义者排斥理性对基本信念的批判分析,把自己的信念基础完全托付在个人已往历史的偶然事件上。也就是说,自己成长过程中某些偶然事件或某种教育背景使他们形成了某种习惯性的价值观念,他们就把一生交给这种习惯性了。他们对自己信念进行辩解的基本模式是这样的:我从小在这样的环境中长大,受到这样的教育,经历过这些事件,我就必然形成这样的信念,谁也改变不了我。因而,我只能以我的尺度来评判社会上的人和事。很明显,这第二种独断主义是与相对主义一脉相通的,其关键点在于以信念形成的历史原因的追索代替对信念本身的理由的追究。这样的偏执性思维,导致了现代人在价值判断上的二律背反:一方面,我必须在判断自己和他人行为时把自己已经形成的信念当作唯一的依据,这就是意向性行为上的独断主义;另一方面,我又必须承认他人有与我不同的成长史,因而形成了不同的基本信念,而这种作为习惯的信念与我的信念是对等的,这就是在反思层面的价值相对主义。

  这样的二律背反,在很多学者那里也未能幸免,这就导致了一些探索在现代化的道路上中国向何处去的学者们在现代性的语境下时时言不及义。以历史文化的代言人自居,他们试图劝诫人们回到自己的古老文化传统中去找寻价值的资源,而在这样的寻求的过程中,他们又往往以对价值观念形成的历史的阐述代替对观念本身的评判。在他们看来,文化传统的延续,不是传统内部活跃因素无止境地向过去挑战开拓新的疆界而自然留下的轨迹,而是自命的精英们有意识的继承行为的结果。这样,他们时时不自觉地把理性排除在价值判断之外,以文化继承者的名义实行价值独断主义。这样的独断主义者在行为上似乎是绝对主义者,但在理念上又必然是以传统为参照的文化相对主义者,因为他们不可能承认一个与文化传统这个被他们设定了的最终参照无关的其他尺度的存在的可能性。这样 ,他们等于是说:“我知道不同文化传统的价值体系具有对等的有效性,但既然我们被这个传统教化成只相信我们自己的这一套,我们只好无视这种对等性了”。或者更具体些,他们就干脆说,“我们既然是中国人,就要采纳我们的中国先辈留下的价值观”。 如果这种相对主义只用在传统内部事务上,还可以有某种程度的自圆性。但这种态度往往是在涉及跨越文化的价值判断时显露其偏执的,这里的偏执倾向,虽不一定总具很大的伤害性,却免不了有相当的反智主义色彩。

  在国家权力与社会的关系方面,现代性有两个与这里的论题直接相关的特性:政府对市场竞争在法律协调下的自由放任和政府对每个公民私人生活中价值取向持中立态度。参与自由竞争的人虽各自有不同的欲求,但是由于除政治权力之外的其他欲求几乎都可以通过占有一定数量的货币后得到满足,人们在公共领域中只需把货币当作占有的对象。而货币的使用,则属私人生活的领域,在这里,人们可以把货币的公共符号价值转化为各自不同的私人欲望的满足。

  人们在公共领域对货币的符号价值的追求,掩盖了作为符号价值基础的生活本身的内在价值。由于人们习惯于把理性理解为与感性相对立的东西,而感性又被理解成私人生活的主要内容,私人生活中的价值取向就被看作与理性无缘了,理性几乎成了工具理性的同义词。但作为现代性精神先导的某些启蒙思想家,却不把理性等同于工具理性。弗兰西斯·培根向来被看作工具理性的代表,但当他宣称“知识就是力量”时,他也许不会不意识到,对力量本身的乐观主义只有在确立了合理的目的后才有可能,因为谁都不难理解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力量既可以是建设性的,又可以是破坏性的。

  工具理性的特征之一是试图把原则的普遍有效性还原为规律的客观性。所谓客观性,就是认识的内容与某种客体的对应关系。对这种客观性的验证, 在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中以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有效性为准绳。显而易见,工业化和技术革命的巨大成功给这种工具理性的威力留下了明证。但是,要把价值原则的普遍有效性还原成与某种客体想对应的客观性,已在逻辑上被证明是不可能的。那么,若要把理性只理解成工具理性,追求价值理性也就被看作是徒劳的了。

  但是,在掌握了强有力的工具后,如若没有终极价值的引导,我们就会在关键时刻不知所措。因而人的理性不可能放弃对终极价值的探求。这样的探求,就是在寻找价值的普遍原则时让理性介入,而介入这个寻找过程的理性,就是价值理性。问题只是,在工具理性的威力面前,价值理性能否抵御其操纵模式的诱惑。自从休谟以来,价值思想家们就很清楚,在实然世界里对经验事实的描述与在应然世界里对价值的判定,在句法上各属相互不可翻译的一类。但是,这并不妨碍某些历险者试图借助工具理性的威力为价值第一原则的确立提供一劳永逸的支持。于是, 一场关于是否可以从对事实的客观描述导出价值判断的争论,也即关于“是”与“应该”的关系的争论,在二十世纪中叶兴起。其实,这种争论的实质在英美哲学那里就是价值理性是否可归化为工具理性。这里,价值理性指的是用来寻找价值的根据或给价值提供基础的理性。

  哲学大师康德精心论证的实践理性,就是给终极价值提供基础的理性。在康德那里,工具理性只是在假言命令中体现,在逻辑上后于给自我行为进行道德立法的实践理性。实践理性从自律主体那里发出最强音,这最强音就是作为道德基础的绝对命令。人按照这种自律去规范自己的行为,就从因果序列的他律中解放出来,将自身置于人类共同体的目的王国之中,获得真正的自由。而这种自由,是谈论任何道德责任的逻辑前提。所以,康德把整个道德哲学称作关于自由的哲学。

  虽然大思想家在价值理性上倾注了那么多的心力,在现代性的巨浪中,似乎只有工具理性独领风骚。“理性的时代”几乎成了“科学技术时代 ”的代名词。像本文开篇时指出的那样,在哲学史的教科书中,作为工具理性哲学根据的经验主义(Empiricism),是被当作与理性主义(Rationalism)相对立的哲学传统的。而这里,经验主义却以工具理性的名义成为理性的唯一代表了。二战后,一股技术决定论的浪潮席卷人文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技术若不是被宣扬为解放性建设性的进步力量,就是被贬斥为导致文化危机的毁灭性力量。经济决定论经常以技术决定论的方式出现,何种价值观念能被继承发扬,也经常是在其与技术的关系中被裁决。例如,近年来对“亚洲价值”问题的关注,就是部分亚洲地区以技术成功为先导的经济兴盛所引发的。这里,价值观念不是被看作理解人类生活的内在价值的尺度,而是被理解为服务于工具理性的社群凝聚剂,理性似乎不能绕过工具理性的中介直接对价值观念的演进有所作为。后现代主义的游戏式学术走得更远,“理性”在那里最多是一个幻影,或许连幻影都算不上,只是幻影的痕迹而已。

  麦金太尔对伦理学现状的批评不但没有使他看到价值理性的前景,反而使他对在理性基础上建立普遍有效的价值原则的可能性持否定态度。在麦金太尔看来,始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就是伦理学的全部,价值只能在传统中寻求,超越文化传统的普世价值只是远离现实的梦呓。但是,被麦金太尔忽视的是,亚里士多德所属的古希腊哲学传统,在苏格拉底那里恰好体现了诘问传统的反叛精神,而传统本身正是后人试图挣脱前人的观念束缚而形成的连续演变的过程。或许,刻意地去保留传统,还更有可能使传统就此终结呢。中国学界的某些麦金太尔同情者认为,普遍理性不存在的明证是,如果它存在的话,我们早就不会在伦理价值问题上争论不休了,我们按照那个普遍理性规定价值好了。这些人的错误在于把普遍价值的存在与普遍价值的被认同混为一谈。人类认识的历史告诉我们,越具普遍性的原则,能清楚地把握它的人就越少,因为它离常识越远。幸运的是,普遍原则在生活中的有效运作,并不完全依赖人们对它的理论上的自觉。这就是为什么不同文化传统中的人们虽然未曾在如何论证价值普遍原则的问题上达到共识,他们在实践上所遵循的底线伦理道德还是基本一致的。

  哈布马斯把以科学技术为主要载体的工具理性看作现代社会的主要意识形态。工具本身相对于工具制造者和使用者来说,有着一种表面的中立性。但是,与工具不同,工具理性却是根植在主体内部的意识形态,它与其他任何意识形态一样,是一种圈套。由于人们不可能处于恒常的哲学反思状态,而意识形态的圈套又能使人们的心智的运行在它的中间进入最小能量状态,我们就在大多数时间里任意识形态摆布。按照哈布马斯的看法,工具理性就是一种目标定向的理性,它以对世界的控制作为最终成功的标志。与此相对应的是人类各个体间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所要求的不是工具理性,而是协辩理性,其目的是达到主体间的相互理解、沟通。工具理性的运作是在体制化的组织中完成的,而协辩理性却是在生活世界里主体间直接交往过程的理想模型中运作。在哈布马斯看来,现代社会的病态就在于,工具理性的体制化运作,大举侵占了生活世界的领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沟通,被各自分离的意见的机械组合的量化计算所代替。比方说,家庭是生活世界的基本单元,而国家作为体制化的工具理性的代表,经常把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关系打乱,把各个家庭成员在政治上看作相互孤立的个体,这就是体制对生活世界的侵犯。

  在现代性的背景中,体制所代表的工具理性,似乎就是理性的全部。然而,如果返回到启蒙运动的主要思想源头---古希腊哲学那里去,我们便会发现理性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看来主要表现为对流行价值的评判性拷问。苏格拉底被判死刑,并不是因为他为希腊人提供了制造高效率工具的思维方法, 而是因为他对流行价值观的理性根基的追究。柏拉图的共相说虽然被后来的追随者们当作自足的形上学,但在《理想国》中只是为了解释何为最完美的人类生活而做的理论铺垫。也就是说,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都把人的理性首先理解为价值理性。

  西方是现代性问题的大本营,也是传统理性主义的大本营。既然那里价值理性的前景不令人乐观,那么,中国的情况又如何呢?

  二、 价值理性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主义”

  人们经常说人文主义是中国哲学传统的基本特征。这里,“人文主义”常在英文中被译成humanism,由于humanism又在很多场合被译成“人本主义”,这样一来一回,似乎“人文主义”可以被理解为与“人本主义”意义相近了。

  然而,稍加思索就会发觉,要把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哪一家理解成是“人本主义”的,都有张冠李戴之嫌。人本主义的特征是把作为相互对等的各个个体的人作为所有价值的最后载体,在此之外,不承认有任何其他的价值承载体。但是,把中国传统哲学概括为“人文主义”的学者,也常把中国传统价值观理解成以集体主义为其特征。在他们看来,也许只要某种文化传统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多于关注自然界中的因果关系,就是“人文主义”的。但这样理解的“人文主义”至少在逻辑上是可以与人本主义相对立的。如果中国传统文化提倡的真的是价值承载意义上的“集体主义”,那么这种“集体主义”就几乎与人本主义背道而驰。

  这种经英文的翻译为中介造成的“人文主义”与“人本主义”概念的混乱,部份地是在现代性的大背景下学界把理性只理解成工具理性,对传统的价值观念只作历史自然主义描述而导致的结果。在西方,humanism首先是对个体作为价值最终承载体的肯定,但在被译作“人文主义”来概括中国传统哲学的特征时,却似乎被当作只具描述指称意义的中性词,意为“注重人际关系”。但是,注重人际关系的思想学说既可以是人本主义的,也可以是社团主义的,也可以是神权主义的,等等。而“人文主义”这个意义含混的说法则似乎在把理性片面理解成工具理性的现代学术氛围中扮演着暧昧的角色。尽管人们把中国古代思想的特征看作“人文主义”的,也即注重伦理价值的,真正意义上的价值理性,并没有形成气候。中国传统中的主流学术,大都不是把终极价值及实践性的伦理规范当作理性拷问的对象,而只当作远古传下来的金科玉律,是天道的体现。当然,对价值的理性依据的考究也曾在对义与利的分析中有所显露,但这种拷问并未形成传统。

  儒家传统中关于人性善还是人性恶的争论,若将被提出的问题理解为综合命题而非分析命题,就预先设定了何为善何为恶的判定标准在讨论前就是有给定答案的。这样,符合这种给定理解的“善”的人性就是善的,否则就是恶的。至于为何把这理解为善,那理解为恶,并没有被当作价值思考的主题。当然,有时善本身的根据也被提及。这时,人性的善会被解释为人区别于兽的部份,但为什么某些方面的人兽区别具有道德意义,另一些却没有道德意义,并没有进一步的论证。比如说,为什么在男女性关系上人要与兽区别开来,而在摄取食物的方式上却不必如此区别?这一类的问题,并没有被当作理性思考的对象。儒家后来的发展,更是把理性归为“天理”而与“人欲”相对,把终极价值当作高于人所能理解的东西。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主要是伦理价值上的自然主义,与西方基督教的自然法传统相差不远,而自然法理论是与人本主义相对立的、也是反理性的。显然,自然主义的价值体系很难被归入“人文主义”的范畴之中,把儒家所说的天理的“理”与理性主义的“理”混为一谈,更是张冠李戴。

  到了现代,传统价值体系的自然主义被抛弃了,而西方工具理性的强大威力则狂飙似的席卷东方世界。于是,本来就缺乏历史根基的价值理性就更没有机会成长了。西方的价值理性学说,只是被当作众多主义中的一种被引介,而没有引发中国思想家对价值原则的理性根据的系统探究。在比较文化研究的氛围中,价值的取舍问题不是被对传统的辩护或拒斥所取代,就是被置于现实功利效用的标尺下完全工具化。

  到了中国后现代主义那里,在对工具理性的讨伐声中,我们更没希望看到价值理性的觉醒。在这里,不管是哪种对普遍有效性的探索,都被看作是一种话语的霸权。在揭穿工具理性所允诺的社会进步的虚幻性的同时,对一切寻求衡量社会合理性程度的标准的尝试,他们都给予犬儒主义式的唏嘘。这样,人类的所有理性活动好像都可以解构成毫无意义的文字游戏。这样的后现代主义的喧哗,恰似受伤的流浪者在遍地残骸的包围中唱出的没有调性的疯狂摇滚。

  三、 道德形上学的价值理性及价值理性的其他运用

  从胡塞尔开始的现象学运动,试图抵御工具理性对人的精神领域的侵袭。现象学的描述是与工具理性那里的经验描述截然不同的。在这里,描述普遍有效性的获得不在于命题与某种客体的对应关系,而是主体对自身意向性结构中的理性基础的先验揭示。按说,这样的先验揭示是可以为价值理性摆脱工具理性的纠缠竖起一面独立的旗帜的,但是迄今为止,有影响的思想家还没在现象学的坚实基础上恢复价值理性的应有地位。与胡塞尔几乎同时代的马克斯·舍勒及尼古拉斯·哈特曼的价值现象学,却把价值的确立交给所谓非理性的情感直觉,这就截断了恢复价值理性的通途。孔汉思的神学全球伦理诉求,却是基于把道德纳入宗教并且仅仅从宗教的立场理解道德的软化了的伦理独断主义。

  哈布马斯、阿培尔等言谈伦理学的提倡者是追求价值理性的当代代表。他们试图把始于康德的实践理性以协辨理性的理想模式在公共对话领域中贯彻下去,在价值相对主义的风暴中竖起一面普世价值的旗帜。哈布马斯提倡的言谈伦理学,是要建立在生活世界中理想化的协辩理性之普遍有效性之上的。但是哈布马斯并没有求助于胡塞尔对生活世界的先验结构的现象学分析,只是在现象学的边缘上擦过,从而没从康德道德哲学那里走出多远。哈布马斯在恢复价值理性上所作的努力,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抵御工具理性的侵蚀,还有待观察。虽然哈布马斯在西方学界影响很广,但社会整体上的哈布马斯式价值理性并没有兴起的迹象。

  本作者在1994年出版的《The Radical Choice and Moral Theory》一书,是在现象学的基础上恢复价值理性的一个尝试。在这部著作中,笔者证明,只要我们把描述的“是”从经验的换成现象学的,是能够通过协辩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导出作为价值判断基础的“应该”的,这种“应该”首先在原则上表现为人对自身主体性、亦即对人的度规(Humanitude)的肯定。在笔者的第二本专著《Get Real》中,这种主体性被进一步分析为三种形态,这三种形态为:构成主体性、协辩主体性、及意动主体性。这三种形态的主体性与世界的客体性共生灭,并与交互主体性在一开始就密不可分。这里包括了康德式目的王国中自由人之间的意志、认知、情感等形成意义结的诸要因,使个体对他人的目的性在逻辑必然性上作本体论的担当。这样的伦理形上学,既克服了康德伦理学的形式主义,又发扬了理性主义追求普遍有效性的精神。遗憾的是,这样的系统探索至今既未展显其足够的影响力也未受到有力的挑战。

  康德、哈布马斯、乃至笔者以现象学为基础的道德形上学中所提倡的价值理性是我们思考的出发点,我们必须在那里做好深入的挖掘工作。在这里,由于篇幅所限不能系统论述。但除此之外,我们至少还可以在下列意义上给理性的运用在价值领域找到位置:

  1、对目的与手段关系的澄清。如果某种价值观将目的与手段颠倒,我们可以断定,这种价值观是不可取的。例如,在中国的厂矿企业里曾经流行着这样的宣传安全重要性的口号:“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这就是一种在本末倒置的价值观的指导下提出来的荒谬口号。这里,“安全”这种以人的生命为抵押的事件,被看作是为了生产服务的。按其暗含的逻辑,如果生产不需要安全,安全就可以舍弃。如果把这种价值观贯彻到底,所有残疾人、退休工人和其他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消耗大于产出的人都无权继续生存。显而易见,这样的所谓“价值观”里面所含的“价值”,其实是反价值。如果谁宣称要我们尊重他们这种“价值观”,我们就可以用理性的名义加以拒斥。

  2、对价值观内部包含的伪命题的揭露。在比较文化的研究领域,经常有人罗列中西文化价值观的特点,指出双方各自重什么轻什么。这种观察式的研究当然很有意义。但是如果只停留在这里,似乎各种价值观不管其内容为何都有同等的合理性,那就有可能误入歧途。也有人继续分析不同的价值观为何导致了经济制度、科学技术发展程度的不同,似乎价值观的重要性只体现在功利效用层面。其实,价值观是设定人生与社会的终极目的的,功利效用只有在此终极目的之后才获得意义。所以问题的重点是,我们要在揭示这些文化价值的差异后,如何用价值理性去分析这些价值观的根据?

  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观点,那就是,中国文化强调集体主义,而西方文化强调个人主义。如果集体主义指的是对团队合作精神的鼓励,那么,没有哪个文化传统在这方面有根本的不同,西方人也是集体主义者。但是,如果把个人主义理解为将个人当作价值的最终承载体,那么,大概没有一个思路清晰的中国人会持反对意见,而偏要坚持将某种把集体当作价值的最终承载体的价值观。这是因为,这种价值观,包含了一个假命题,这个假命题是:“存在着某种集体利益,这种利益不能被还原成任何个体的利益的累加”。这之所以是个假命题,是因为任何利益都依赖某个有意志与愿望的主体而存在,而这种意志与愿望只在个体层面上才有效。任何大于个体的集体,或小于个体的元素,都不可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而成为价值的载体。因此,我们尽可以而且应该提倡“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团队精神或集体主义精神,而那种否认个体作为价值的最后承载的价值观,我们都要以理性的名义揭露其悖谬的内涵。

  3、对价值观念体系内部所含的各项价值的不相容性的揭示。中国古人就以鱼翅和熊掌不可兼得来比喻价值冲突的困境。西方各种政治党派的分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这种价值冲突在理念上的承认的结果。美国共和党之所以在提倡最大限度的经济自由的同时,没有提倡政府通过提高税收的途径来解决贫富悬殊问题,不是因为他们认为贫富悬殊是什么好事情,而是因为他们多少懂得要坚持前者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容忍后者,这是事物的内在关系决定的。民主党人则是在这种冲突中作了相反的取舍。但是如果有人提出一种政治纲领,宣称在这个纲领下,相互不兼容的价值都可以同时得到满足,那么我们就可以用理性分析的方法揭示其虚幻性。一个允诺所有人们向往的东西的纲领,也许能唤起民众一时的热情,但由此带来的失望,也是最具毁灭性的 。

  至此,我们对如何在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大规模侵袭的现代境况中恢复价值理性的独立性,有了一个粗略的了解。但价值理性展现其威力的潜在可能性一定要比这里涉及的要丰富得多。这里,思想家们必需以原创的思维去开拓一块块诱人的处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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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参考文献

  1. Habermas, J.: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2 Vols. trans. Thomas McCarthy. Boston: Beacon,1979.

  2. Hartmann, N.: Ethics. trans. Stanaton Coit. 3 Vols. 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 Ltd.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32.

  3. Husserl, E.: Ideas Pertaining to a Pure Phenomenology and to a Phenomenological Philosophy, trans. F. Kersten. The Hague, Boston and Lancaster: M. Nijhoff, 1982.

  4. MacIntyre, Alisdare C.: After Virtue: A Study in Moral Theory. 2nd ed. Notre Dame: Univ. of Notre Dame Press, 1984.

  5. Scheler, M.: Formalism in Ethics and Non-Formal Ethics of Values: A New Attempt toward the Foundation of an Ethical Personalism. tran. Manfred S. Frings and Roger Funk, Northwestern Univ. Press, 1973.

  6. 翟振明(Zhai, Z.): The Radical Choice and Moral Theory: Through Communicative Argumentation to Phenomenological Subjectivity, Dordrecht/Boston/London: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4.

  7. 翟振明(Zhai, P.): Get Real: A Philosophical Adventure in Virtual Reality, Lanham/New York/London: Rowman & Littlefield,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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赝品分析:语言的与现象学的

  在今日的哲学语境里说到分析,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英美分析哲学。这里的“分析”几乎就是“语言分析”的简称。至于现象学,人们似乎只承认它的“描述”,并且由于它长期被许多人看作是与分析哲学截然不同的哲学流派,我们一说“现象学分析”,就似乎有点混淆视听之嫌。不过,我们也不至于忘记,像胡塞尔、海德格尔、梅洛-庞蒂这些现象学的代表人物,是时常宣称他们自己在做现象学分析的。我们都知道,据说语言分析是要“澄清概念”,而现象学却要“面对实事本身”。在这篇文章里,我打算以赝品作为“实事本身”进行现象学分析。不过,作为准备,我首先要做的是对赝品概念进行语言分析,找出判定某物为赝品的充分必要条件。

  1. 赝品之为赝品的充要条件

  语言分析,至少可以包括句法分析、语义分析和语用分析。但我们在进行分析的实践时,并不一定要时时关注自己进行的分析属于何种。此处,我们在对赝品概念进行语言分析时,主要的任务是找出一件东西能被称作赝品时的充分必要条件。我们是以语义分析为主,辅以其他,并且时有混合。基本程序是:从最明显的必要条件开始条条列出,并权将已经找到的必要条件之总和当作充分条件,然后寻求反例。如找到了有效的反例,则说明已列出的必要条件的合取还未构成充分条件。这样下去,直到找不到反例为止,充要条件确立。

  作为开始,我们要对大多数人如何使用赝品这个概念有个估计。因为赝品概念是在自然过程中形成的,它带着固有的模糊性。“赝”字明显地指示着背后有人进行伪造活动,至于被伪造的东西可以有哪些种类,并不是非常明确的。除了那些典型属于赝品的假画假古董之外,总有一些东西我们无法最终决定赝品概念是否涵盖它们。比如说,一个艺术家自己制造的模仿自己原先有特殊象征意义的作品而冒充原来的作品,冒充品算是赝品吗?一个名画家让别人模仿他的风格作画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这样的画算是赝品吗?木刻画、篆刻作品等,如果用的是原本的模子但不是原作者印制的,算是赝品吗?模仿自然形成的石画的人工“石画”有可能成为赝品吗?有没有与商业牟利目的毫不相关的赝品?赝品本身能否以赝品的资格成为艺术的一种?这些问题都有可能为我们深入分析赝品概念带来麻烦也带来乐趣。但是,在这篇以示例为目的的文章里,我们只能以简单明了的地方着手,浅尝即止。

  我们把以赝品的内在性质为基点的关系作为切入点开始分析。一件赝品是相对于某件真品而言的,前者与后者在概念上对立,但在可感性质上相似。于是,这里,我们似乎发现了赝品概念的近乎悖论性质的内涵:一件完美的赝品就是在所有物理可感性质上与一件相应的真品没有差别的物品。最典型的范例性的赝品,对应着一件物理上确实存在的真品,但是,这种典型性并不代表着必然性。由于赝品从来就以真品的名义出现,相应的真品的物理存在并不是赝品出现的必不可少的背景。相反,只要有关的人相信有一对应的真品存在,也就可以了。甚至条件可以更弱:只要赝品出现时有人开始相信与其对应的真品有可能存在就满足了赝品成立的初始条件。比如说,有人模仿扬州八怪的画风自己画了一幅水墨画叫做“夕阳下的含羞草”,宣称那是扬州八怪的作品。尽管在此之前没有任何人听说扬州八怪作过这样的画,只要现在有人开始相信这种可能性,那也无碍这幅“夕阳下的含羞草”的赝品资格的形成。由此看来,作为开始,我们可以列出一件东西属于赝品应该满足的第一个条件,即第一个必要条件:

  B1:这件东西(记作X)与另一件存在着或被认为正存在着的东西(记作Y)在可感性质上相似。

  用这一条必要条件,显然不足以判断一件东西是否为赝品。“相似”关系是一个反射对称关系,如果x与y相似,y也必与x相似。这样,知道两件东西之间相似,并不能让我们把赝品与真品区别开来。逻辑上,赝品概念与真品概念相互依赖,但在物理上,赝品的存在依赖于真品先在存在的信念,反过来则不成立。因此,我们有了第二个必要条件:

  B2:有关人士相信Y的存在先于X的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B2并没有规定Y必须是真品,这是因为,单从X和Y的进入存在的先后顺序及它们内在性质的关系上,我们只能对什么是赝品有所规定,而不能对什么是真品有所规定。因为赝品既可以与先在的真品相似,也可以与先在的赝品相似,还可以与其他任何东西碰巧相似。这样,我们马上可以看到,以上两条自然客观层面的必要条件,不能构成赝品成立的充分条件,因为在自然界和人类生活中有很多符合B1和B2的例子,却与赝品概念毫不相干:一粒葡萄长得和稍早长出的另一粒葡萄极其相似,但这粒新长的葡萄决不是赝品;妹妹长得酷似姐姐且行为举止习惯爱好与姐姐雷同,但要把妹妹说成“赝品”只会贻笑大方。另一方面,毫无疑问可以成为赝品的东西至少有艺术的和古董的两种。这里最显著的差别是:不能被称作赝品的那类东西是在自然过程中生成的,在这个生成过程中人的意愿没有起作用。相反,能被称作赝品的东西,都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摹仿制造出来的。这样,我们就有了以下第三个必要条件:

  B3:X是有人摹仿Y制造出来的。

  一个琴师摹仿一把名琴,制作了一把新的小提琴。这把新琴与那把名琴看起来拉起来听起来毫不逊色,从其使用价值看起码是不相上下的。这把新提琴马上就能被断定为赝品吗?显然不能。但这把新琴却是满足以上三个赝品判定的必要条件的。至此,在这把新琴与那把名琴的关系中还缺少了什么,使得它们之间缺少赝品与真品之对立的品性呢?现在进一步设想,这个琴师将他制作新琴的事实隐瞒起来,而宣称他新制作的琴是那把名琴并标价出售。在这种情况下,这把新琴是否可算作赝品?这时,这个琴师作假了,可以算是伪造了一把琴,因为他把一件东西伪装成另一件东西公之于世。或者,这个琴师没有作伪的打算,而后来的这把琴的所有者把它当作名琴推出。这样,考虑一下这把琴是否可称为赝品,就没那么离谱了。看看假名画假古董这些赝品,它们都是冒充真品后出现的。尽管这位琴师的新琴是否可算作赝品还没有定论,我们起码发现了某物成为赝品的第四个必要条件:

  B4:X被人冒充Y在流通过程中出现。

  之所以以上例子中新制作的小提琴是否算赝品的问题的答案还不那么明了,是因为被仿造的名琴的价值有可能承载在两种不同的性质上:其一是完全由其物理性能决定的作为乐音发生器的功能,其二是由其年代久远或制琴人的声誉或其他特异因素造成的独特意义。如果新制作的琴在物理性能上接近或超过名琴,而仿造者宣称新琴是那把名琴的目的只是获得让演奏家试用他的琴的机会、随后使演奏家仅从质量上认可他的琴从而用高价购买,这把琴就不能被称作是赝品,虽然这个仿造者的行为仍属欺骗行为;相反,如果这个仿造者将仿制的小提琴冒充那把名琴是为了使仿制的琴获得名琴的物理性能之外的独特意义,这把仿制的新琴就是不折不扣的赝品了。这样,我们就会明白为何古董的真品比赝品贵得多,尽管从作为用具的功能上看赝品很可能超过真品。至于名画与其赝品之间的价值的巨大差别,很少是基于审美层面的差别,而主要是基于原画的作者的名气或与原画紧密相关的历史事件或其他特异因素导致的独特意义。由此看来,真品与赝品的差别必需基于物理性质之外的象征意义。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当一件东西获得“文物”的资格时,它就可以成为赝品制造者仿制假冒的对象了。于是,明显可以出现相应的赝品的东西除名画和古董之外,可以是任何具有纪念意义的人造物,例如:限量发行的纪念邮票、重要历史文献的签字用笔、重要历史人物的日常用品和办公用品、等等。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为何一件完美的赝品是在物理可感性质上与真品不可分别的仿制品:“赝”与“真”之差别在可感性质之外。因此,我们有如下的第五、第六个必要条件:

  B5:Y所具有的(真实的或想象的)物理可感性质之外的象征意义是Y的价值的主要承载。

  B6:X缺乏作为价值主要承载的象征意义。

  在理想状态下,X 与Y之间这种象征意义的落差是极端性的:一方的完全占有与另一方的完全缺乏。虽然,X象征意义的完全缺乏是无条件的、注定的,从而一件赝品的赝品本性与仿造同一真品的同类赝品的数量大小没有关系;但是,一件真品要完全占有其特定的象征意义,就要求此件真品是此象征意义的惟一承载物。如果有众多的具备同样象征意义的承载物在世流行,任何一件真品的独特性就基本丧失,因而被仿制而造就赝品的条件也就基本丧失。如果一个艺术作品是由某个艺术家借助软件在电脑上完成并以数码的方式保存的,由于此作品的承载物——磁盘的物质材料——从一开始就没有与作品的内容建立独特的、排他的关系(任何一个拷贝磁盘都像第一个磁盘一样可以承担完全一样的物质承载功能),这个艺术品就没有资格变成作为赝品模仿对象的真品。由此看来,能够造就赝品的真品必须被认为是稀有的、其物质形态的存在与作品象征意义的关系是独特不可代替的。于是,我们得出第七个必要条件:

  B7:Y所承载的象征意义被认为是不能被与组成Y的物质之同类物质的其他个体所承载的,即被认为是稀有的或独特的。

  汇总以上七个必要条件,初步看来,似乎构成了赝品成为赝品的充要条件。但是,寻找某个概念的充要条件并非这么容易。进一步的讨论,很可能会找出反例。如果能够找出符合以上每一个条件但明显不属赝品的例子,就说明以上所列条件的集合不构成充分条件。或者,我们若能够找出明显属于赝品但却不符合以上列出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条件的例子,就说明以上所列的一条或多条不是必要条件。如果能举出这两类例子,我们就必需对这些条件进行修改、增加、或删除,直至满意为止。

  但是,维特根斯坦的反本质主义却提醒我们,也许我们永远都不能令人满意地列出赝品的充分必要条件,因为被称为“赝品”的东西可能并没有一个共同的“本质”,而有的只是“家族类似”。这样的话,我们就只能分析个大概。不过,无论如何,以上的分析,给我们理解“赝品”的含义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作为语言分析的示例,我们到此为止。

  2。对赝品的现象学分析

  有了以上的语言分析,我们就对赝品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了基本的把握。但是,概念并不是实事本身。按照胡塞尔的看法,对象被还原后在意向性结构中的显现,就是其本质的显现。这种自我显现出来的本质,是可以分析的。这里的分析,面对的是实事本身,而不是语言,虽然分析的结果还要借助语言来传达。下面我们就试图对赝品进行这种现象学的分析,并用语言传达。

  一、 赝品的本质规定

  一个完美无缺的赝品,具备这样的本质特征:它在可感的物理性质上与真品完全相同,我们之所以能用技术手段鉴定赝品,只是因为赝品制作工艺在事实上不可能达到完善。完善的赝品只是现象学描述分析的意向性对象,不是一个概念、也不是一个物理上的可感对象。也许在彻底的经验主义者看来,不存在既不是物理对象又不是概念的任何东西。暂且不论这种经验主义主张是否正确,我们在这里并不需要对意向性对象是否“存在”做出任何断言,因为这种存在命题是可以被悬搁的命题。

  所有可以物理地存在的赝品都是不完善的。不完善的赝品只有在其不完善性还未显露的时候,才能履行其赝品的功能。由于赝品不完善性的显露就是暴露其赝品本质,这种显露的直接效应就是其赝品效应的丧失:当没有人把它当真品时,它也就完全不能当赝品,因为它已失去了成功扮演真品角色的功能。赝品完全缺乏真品所具有的象征意义,却必须被观赏者或持有者当成真品而赋予它只有真品才具有的象征意义才能成为赝品。于是,赝品的本质规定就要通过现实运作的过程达到对自身本质的绝对否定。这种否定,同时也就是对作为其对立面的正品的本质的肯定:既然真品能够成为被仿造假冒的对象,正是真品的本质力量扩张的结果。

  既然完美的赝品与真品具有完全对等的物理可感属性,这种完全的对等性必须成为两者之间的本质对立的独特媒介。没有物理上的对等,赝品与真品之间的统一与对立就完全失去了现实的基础。于是,如果一个真品的可感属性与它自己的本质规定性完全统一,一个赝品的可感属性与这同一赝品的本质规定性也就完全相互背离。完美赝品与真品的惟一差别就是为他之在与自为之在的差别,而作为自在之物却无任何差别。这里的“自为”就是对自身本质的肯定,“为他”就是通过对他者的肯定而否定自身。一幅达·芬奇《蒙娜丽莎》的最完美的赝品,就是与达·芬奇原作的当前的物理属性完全一样、在履行赝品的职责时激起人们完全对等的审美反应、但又不是原作的一幅画。在假想的理想状态下,就算完美的赝品制作完成之时真品就被毁灭,完美的赝品也不会就此获得丁点的真品地位。

  这样的深潜于赝品内部的吊诡,只有在悬搁了自然主义态度之后才能被揭示。以自然主义的眼光,我们完全不能洞察到赝品的奥秘,也就无从在原则上厘定赝品与真品的差别,因为这里根本就不存在自然主义的差别。

  二、 赝品与意向性

  如上所述,赝品的在场必需以真品的缺席为依托,它的本质的获得,是完全以“他者”的身份附属于真品,赝品意义的自我充实完全依赖真品意义的先在充实。当然,这里所说的缺席不只是物理意义上的缺席,更是在场赝品以外真品呈现之可能性的全然遮蔽。这样,由于在赝品与真品的关系中,赝品本质的规定性与它的物理属性完全分离,此分离却又以独特关联的假象为依托,这种关系我们既不能以因果的范畴去理解,也不能以逻辑的形式去框定。既非逻辑的亦非因果的,它却是在意向性结构中被造就的。由于意向性的结构是先验地决定的,因而其运作的方式决定了它的内容在前反思状态中不在个体意识的内容中显现。于是,赝品的本质不能在它得到实现的主体的意识内容中被找到:把赝品当作真品的人与把真品当作真品的人的意识内容之间完全没有差别,也不一定在任何其他人的意识中造成差别。这很符合意向性的本性,因为意向性只是意识内容的先决条件,这种先决条件只有在反思状态中才有可能在意识的内容中显现。这里,赝品只要还以赝品的方式存在,它就只在非对象化的意向性结构中栖身,从而具有超越个体意识内容的准客观性。赝品的存在不是一个自然实事,因而它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客观性;但是,它的存在也不依赖任何个人的确认,因而它又不是主观的存在。正是在赝品与真品对立两端之间的意向性鸿沟中,赝品的悖论性张力在超越的层面肯定了自身的本质。

  赝品的赝品地位之确立有赖于人们的意向性格局中的某种紧张关系,是意向性自我超越活动的结果:赝品永远是意识的潜在内容,却也永远是作为意识的超越者外在于意识的,这就好像作为整体的宇宙永远既是意识的潜在内容又超越意识一样。进一步地,赝品的意向性实现还要依赖于赝品持有者或欣赏者对其赝品本质的无知。赝品与真品的对仗关系在超越层面被建立而在对象性经验层面被抹杀,这种抹杀对于建立是完全必要的。没有在经验层面将对立抹杀,在超越层面的对立就会立即崩溃。以否定自身形态出现的赝品是对象性的客体,而以肯定真品形态存在的赝品是非对象性的象征意义。赝品的物理存在必须找到一个拥有者才成为赝品,而真品的存在与拥有者的存在无关。

  三、 赝品与超越的交互主体性

  赝品能完成赝品的职能,在它的背景中至少要涉及两个意识主体的运作,但这里涉及的多个主体,又不必有认知方面的沟通。单单就欺骗者与被骗者的关系看,其间并不一定要有命题层面的谎言作为中介。赝品的制作者,并不必然要向任何人宣布他的杰作是真品或是赝品。很明显,作为赝品意向性居所的是超越的交互主体性,而不是经验层面的交互主体性。也就是说,赝品的本质规定,并不是一开始就带有通常意义上的“社会性”。所以,如果某物为一赝品,就是所有知道其为赝品的人都已离开人世,一切可能揭示其为赝品的信息也不复存在,只要还继续被至少一个人视为真品,此物作为赝品其赝品本质就没有丧失。甚至,由于已没有人知道其为赝品或揭示其为赝品的信息的最后消失,赝品的赝品本质才变得无懈可击。赝品的本质既然不在它的自然存在中,还能不寓于某些人的意识中吗?是的,它只在交互主体的超越层面形成。意向性在交互主体性中形成了超越的意义结,赝品的赝品本质就是这个意义结中的某个结点。由于意向性在其原初状态就是悖论性质的,赝品的悖论特质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并且,从真品那一方面看,像本文前半部分已经澄清的那样,作为赝品的对应,真品是否在物理上存在,甚至是否确实有过那一个作为真品作者的艺术家,也是无关宏旨的。只要在交互主体的意义结中有如此这般的特定真品的一个位置,就足以为与其对应的赝品的出场提供先在的条件。只要某个拍卖行以常规的方式把一幅出自广州美院一位研究生笔下的“三虾戏蟹”当作齐白石35岁生日时的作品进行拍卖,假设圈内人的基本共识是,齐白石在35岁生日那天画过一幅“三虾戏蟹”,不管齐白石是否事实上有过此作品,被拍卖的“三虾戏蟹”就属赝品。更为极端地,假设历史上从来就没有过齐白石这个画家,只要圈内人的共识是有过这样一个画家,也不妨碍人们炮制“齐白石”作品的赝品。其实,何止如此。就算圈内人的共识已经丧失,只要某种社会机构或习惯的运作还预设了这种共识,赝品就还可能在这种社会背景中产生和流行。之所以如此,正是由于赝品与真品的联结是在超越物理和个体意识内容的超越的交互主体性层面达成的,作为赝品出席时之缺席者的真品和真品作者的自然存在就是可有可无的了。

  四、 赝品与人的度规

  “人的度规”(Humanitude)是本作者在《本底抉择与道德理论》(《The Radical Choice and Moral Theory》,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4)一书中的专有名词,用来指称在非经验层面使人成为人、只与人类事物相关的意义网结,由指向实践筹划的意动主体性与先验的构建主体性及协辨主体性相互作用而在先验交互主体层面形成。这种意义网结的最大特征是它起源于人的意识活动又超越人的意识活动。比如说,张三的一个愿望是在他死后一百年至少有一个人读他在世时写的诗。如果他离开人世一百年后果真有人读他的诗,他的愿望就实现了,否则就没实现。“愿望实现了”这个短语所指的东西就是在这种超越的意义网结中栖身的:尽管张三本人不可能知道或体会到自己愿望的实现,或许也没有任何其他人知道张三有过这种愿望从而也不可能知道他的愿望实现了,张三的这个愿望还是不折不扣地实现了。再比如说,如果你用一万元买的股票价值涨了一百倍,你的经纪人把它卖了。经纪人还没来得及告诉你这件事就离开人世,这样你在很长时间内甚至到最后都不知道自己成了百万富翁。但无论如何你在股票暴涨的某一刻就成了不折不扣的百万富翁,不管是否有人知道。这里,“成为百万富翁”这个短语所指的东西既不是一种自然存在也不只是一种抽象概念,而是在超越的意义网结中的一个节点,是为机构化的交互主体性所制约和决定的映射。正是由于意义网结的超越性,其内在联结的逻辑并不依赖于任何个体意识的概念化认同。不过,这个意义网结的形成无论如何也离不开个体化的意向性缘起。人的度规,就是在与每个意向性据点的特殊关联中被理解的这种意义网结。经过以上对赝品的现象学分析,我们知道真品之“真”及赝品之“赝”正是在人的度规中直接实现的。在先验交互主体性的平台上,赝品与真品的对仗关系超越意识的经验内容,而正是这种超越经验内容的意义网结的无限开放性,使我们在经验层面有限的生活超越经验而获得某种独特的不朽性。在这个意义上,赝品的出场与流通直接介入了真品创作者(如果曾经存在这样一个创作者的话)的人的度规中的意义结的重塑,不管这个创作者是否还活在人世。与此同时,赝品作者也在以真品作者的意动主体性为总纲的意义网中织入一个新的节点。在先验交互主体性的意义结中,真品之“真”和赝品之“赝”形成了相互间的镜面对称关系。借助赝品,真品在原有的内在固有的不朽上多加了一层外在化的关系性的不朽,这正像以上所说的:赝品的“为他之在”通过绝对的自我否定来绝对肯定真品的“自为之在”。并且,这种肯定–否定的关系不依赖于任何具体的个人有意识的认可:它是在人的度规之交互主体的超验维度中自行建立的。

  五、 赝品本质的实现与丧失

  赝品向自己祈祷:“让所有的人们把我当作真品吧,把真品的本质加之于我吧!”但是,正因为赝品在原则上就永远得不到真品的本质,它的赝品本质才得以确立。赝品一旦有了赝品的身世,不管其审美价值或使用价值或情感价值或其它何种价值有多高,就永远是赝品。但是它肯定永远只是正品,永远只是自己的对立面。赝品使命的履行不正是在于对自身赝品本质的极端异化和极端拒斥么?

  赝品的现实本性就是以指向真品的本质来抹杀自己的本质,又通过抹杀自己的本质来实现自己的本质。这种实现永远只是否定性的实现。可以说,赝品是自己之所不是,不是自己之所是,正像萨特关于人的规定性所说的那样。不过,人的自我否定立即导向自我超越之肯定,而赝品的自我否定导致的是对真品之肯定,这种肯定永远不能从本质上返回到赝品自身。由于赝品的实现必须借助对自身本质的遮蔽,其天职就是向世人宣称:“我不是赝品”。

  就其本质实现的意义而言,赝品是不可能在意识中显现为赝品的。能够以赝品的资格被观看的“赝品”,其实已经丧失了它的赝品本质。以赝品的名义出现的“赝品”,就不是有实质意义的赝品。赝品的制造者通过移植真品的物理属性而造就了赝品的与自身属性对立的本质,而赝品的持有者则由于与赝品本质的隔绝而让赝品的本质得以保持。当某个收藏家以满意的眼光注视着它、在充满自信的心境中炫耀者它时,赝品才充分履行了它的职责。只有当人们把赝品当作真品来欣赏或占有的时候,赝品才在实现它的赝品本质。在持有者那里,赝品的赝品本质昭然若揭之时,就是赝品的赝品本质丧失殆尽之日。这情形正像海德格尔对死亡所说的一样,死亡永远不能被体验,因为在死亡来临的瞬间,体验同时终结。因此,就像我们不能描述在自己身上发生的死亡一样,我们也不能描述在自己这里实现的赝品。在我这里实现的赝品,我只能把它当作真品来描述。这样看来,要对赝品进行现象学描述和分析,并不能也毋须面对一个已经被确定为赝品的物理存在物。面对实事本身,要求我们在实事本身不是物理存在或感觉材料的时候,将物性和感性内容悬搁起来。在这里,我们必须摆脱自然主义态度而进入智性直观状态。

  3.结语

  至此,我们对赝品的现象学分析虽然还不完全,但至少已涉及到了“实事”的核心。我们注意到,这种现象学的分析与鉴别赝品的技术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其实,我们已经明白,理想的赝品就是在技术上与真品无法区别的物理存在对象。只有不完美的赝品,才能在技术上加以识别。技术鉴别,预设了现象学上的差别,却不能触及现象学意义上的“实事”。技术鉴别的对象是经验主义意义上的现象,而不是现象学还原后的本质就在其中的现象。

  * 本文的大部分已在《哲学研究》2003年第3期以“哲学分析示例:语言的与现象学的”为题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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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论的最后崩溃——从虚拟实在谈起

  一、引论

  虽说是“从虚拟实在谈起”,要引入正题,还得先粗略梳理一下当前有关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的线索。往后,我们再进入一般的哲学实在论问题的讨论。

  “实在论”是英语realism的意译。作为哲学的实在论,经常被看成是对人们哲学反思前牢固的常识信念的一种系统的辩护。关于为何常识会强烈倾向于站在实在论的立场上,贝克莱、休谟、罗素、穆尔、胡塞尔、梅洛-庞蒂、帕特南等哲学家都曾有过讨论,后面本文也还要讨论。这里,首先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常识的观点之所以需要辩护,是因为哲学反思一旦开了头,只要我们按其内在逻辑执着地多走几步,常识中的这种实在论信念很快就会受到严重的威胁。这种威胁给我们带来的形而上冲击如此之大,以至于我们会竭尽全力企图守住防线。本文试图要表明的是,通过对虚拟实在本体论问题的系统讨论,我们会最终意识到,这条防线是没法守住的。不过,当前有关实在论问题的争论,被关注最多的,并非直接从常识实在论引申出来的问题,而是在科学哲学领域中提出的科学理论与世界的关系问题。其中涉及的中心问题是科学理论中没有直接经验对应的实体性概念(如电子、夸克等)是否指称自足地存在的客观实体。对这个问题之肯定回答所作的理论辩护被称为实在论,作否定回答的被称为反实在论。由于不直接涉及终极本体问题,科学上的反实在论者有可能承认康德意义上的物自体,但否认科学理论与这种物自体的逻辑关系。有趣的是,科学实在论由于把科学理论中的名词的所指当作具有“实在”资格的东西,往往会倾向于对常识实在论的背离甚至否定,因为相应于日常生活中的桌子椅子之类的东西的所谓实在,在科学实在论那里并没有获得任何本体论地位。相反,对夸克、电子之类东西实在性的坚持,却很有可能导致对香肠、牛奶之类东西实在性的否定。这样的话,坚持实在论的最原初的为常识辩护的动机似乎已经丧失了。

  关于科学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争论,张志林在他的一系列文章中作了清晰全面的介绍和有见地的述评。 从语言分析的角度,张志林把科学实在论按其侧重点的不同分成“真值实在论”和“指称实在论”两种。这样的划分,比较准确地概括了西方科学哲学界参加争论者的基本看法。正如张志林所指出的那样,实在论与反实在论者都相信他们对问题答案的寻求有赖于对科学理论中语句的意义的正确分析,而语言与世界的关系的分析,可以化约为这种语义分析。

  真值实在论把命题的真值理解为命题与命题之外的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因而并不即刻涉及可观察的事实后面是否有不可观察的实在的问题。但指称实在论却直接认定科学理论中的术语具有确定的指称,这被指称的东西就是“实在”。由于他们认定的这种科学理论中的纯理论术语所指称的实在是不可观察的,因而这里的“实在”是要与可观察的“事实”严格区分的。于是,“实在”就像哲学传统中的“实体”一样属形而上的范畴:作为可观察事件的原因,实在的本体论地位被理解为命题真值之可能性的必要条件。根据这种实在论,科学是一个发现真理和实体的过程:命题层次的真理依赖于概念能指与形上所指之间的对应。一般说来,两种实在论都认为“实在”概念是“真理”概念的后盾,在他们看来,没有“实在”的本体承托,我们就会在认识论上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潭。

  但是,既然理论层次的术语和命题都没有可观察的对应项,我们为何能断定命题的真假呢?实在论支持者最为人知的辩护是所谓“没有奇迹”论证,即,若科学理论能像大家公认的那样成功地系统解释(explain)可观察的事实,要不就是出现了奇迹,要不就是理论是真的或至少是似真的。但是,要是允许奇迹,任何理论一开始就是多余的了。所以,我们只能认为理论是真的或似真的。比如说,牛顿动力学和引力理论解释了可观察的有关行星运动的事实;量子力学解释了原子的行为而借助原子行为的理论又解释了宏观物理现象;广义相对论解释了星光的偏移;基因学说解释了可观察的遗传现象,如此等等。这些理论解释的成功足以说明理论本身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真理性,因而其中的理论术语各自指称相应的不可观察的实体。不然的话,理论的解释力就会像奇迹一样不可思议了。但是,我们将会看到,这样的辩护并不能让论敌信服。与几百年前的贝克莱一样,反实在论者在承认科学理论作为对现象进行预言的强有力工具的同时,并不以为理论“解释”了什么,因而也与“实在”无关。

  正像张志林指出的那样,戴维森(D. Davidson)对意义理论的恰当性条件的阐述,基本上被争论的双方接受为共同的前提。他们之间产生原则性分歧的关键点,是在于是否承认理论语句必须具有确定的真值、如果有的话是否应被解释为与世界某种独立于观察行为的状态相对应。

  戴维森本人的实在论是由他的意义理论加上他的对真理对应论和融贯论的重新解释构成的。他把“实在”理解为语言整体(言语行为)--而非分离的语句--所表达的信念的本体承载,而这种承载的本性是什么在他那里是无关紧要的:

  我们能够把真理看作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语句的特性,而是话语(utterance)的特性,或言语行为的特性,或关于语句、时间和人的有序三元组的特性,而恰恰把真理看作语句、人与时间之间的关系,这是最简单不过的了。

  与这种真理观相应,戴维森式实在论所指的“实在”不是给单个名词提供现象背后的所指,这就使他在表面上避开了最棘手的贝克莱式的挑战。但贝克莱本人却不会同意他这样的真理观能导致有实质性意义的实在论。贝克莱不但完全接受、而且着重强调句子的赋值条件的确定性,因为在他看来科学原理和定理都是理知上的观念,对它们的承认与对观念之外的任何东西的承认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语句表达的只是我们对经验事件规律性的认同,而“实在”是与单个的语词、而不是与任何更大语言单位取得对应的。贝克莱在这一点上是切中要害的:如果实在论断定的仅仅是经验的规则性,科学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之间就没有分歧了。反实在论者何其不知科学理论在处理经验规则性方面的辉煌功绩呢?他们的争论,是在承认了这种功绩之后才开始的。事实上,反实在论者正是把这种承认看成是唯一可以接受的,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才拒斥对可观察现象而言的科学理论的解释说,而代之以预言(prediction)说。他们坚持认为,科学理论不解释“实在”,而是预言现象,这就是反实在论的所谓“工具主义”的主要含义。

  以达米特(M.Dummett)为代表的语义分析反实在论者,虽然保留了真理概念,却摈弃了“实在”概念。达米特认为科学语句的真值与我们的赋值行为是在原则上不可分开的。我们的赋值有赖于我们对语句意义的理解,而理解一个语句的意义就是知道这个语句为真时的条件。他说:

  我们必须弄清“一个语句的意义在于它的成真条件”这种说法的确切含义…… 关于意义的哲学问题可被最恰当地解析为理解的问题:关于某个表达具有什么意义的声言必须被看作是关于我们怎样才算知道了这个表达的意义的论点。于是,这个论点就变为:要知道一个语句的意义就是要知道这个语句为真时的条件。[1](P35)

  这里的关键是这样的一个论点:意义与我们对意义的知道是一回事。由于我们对一个语句的真值并不总是能在真与假之间择一,我们经常处在不可决定的中间状态中。当我们在自然语言中涉及无限域时,我们就有可能面对在原则上不可断定真假的语句,这时,我们就不能认为这类语句符合排中律的要求。鞠实儿的开放世界理论,在此处与达米特的分析异曲同工,也是把语句的真值与我们的赋值行为的历时性合二为一,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一种三值逻辑体系。

  帕特南(H. Putnam)在他由“内在实在论”转向反实在论时,同样保留了真理的概念,但他那里的“真”与不可观察的“实在”的概念已完全分离。和贝克莱一样,他不认为对事件的合规律性的承认要以承认经验之外的“实体”为前提。撇开“实体”概念,帕特南诉诸“辩明”(justification)概念。这样的辩明的可接受性,首先依靠的是认知主体间对正当理由的理性共识,而不是经验“背后”的本体参照。

  当然,反实在论者也不会无视科学语言区别于一般自然语言的特性。要对某一科学理论做出比其他作为竞争对手的科学理论更为强有力的辩护,正当的理由首先与这个理论预言经验事实的能力相关。科学预言都以可观察语句的形式出现,而可观察语句是用来与经验事实相对照的。作为对照的结果,我们得出真或假的断定,但这种断定只在经验观察范围内生效,不能回溯到理论本身。这里,真值实在论的某些要素仍被保留,而指称实在论却遭到全盘拒斥。我们在此可以看到,反实在论并不导致认识论上的相对主义。

  以上有关科学理论的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与传统的本体论之争相比显得有点错综复杂,是因为论者把实在问题转化成谈论实在的语言问题了。并且,如前所述,他们关心的是科学中诸如电子、夸克、弯曲空间之类的对象的实在性问题,而不是日常生活中石头、桌子、牙签之类的对象的实在性。日常语言中意指的对象起码有颜色、形状之类的可观察属性,而科学中的所谓理论实体却连这种可观察的属性都没有。可以认为,传统的哲学实在论涉及的基本上是日常用语所指的对象的实在性问题,也即贝克莱式的感知与存在的直接关系的问题,而今天的科学实在论却不认为理论实体的存在与感知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在由理论导出的观察语句中,指称理论实体的词汇已经隐居幕后了。因此,作为信念,在一种意义上的实在论者,在另一种意义上也可以是反实在论者。值得庆幸的是,由于我们将要进行的是一锅端的进攻,这两种实在论的区别对于我们并不重要,所以我们此时毋需在这个问题上多费笔墨。

  对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基本概念有了一个初步了解之后,我们可以开始看看虚拟实在问题如何能进入我们的论题了。人们会问,虚拟实在这种电子高科技的玩艺与这种哲学上的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有什么实质的联系呢?从虚拟实在谈起,果真能谈出个实在论的全面崩溃吗?如果实在论崩溃了,那么“虚拟实在”概念本身不也就成为不可能的了吗?原来,采用“虚拟实在”这个词,只是权宜之计,约定俗成,不管你喜欢与否,人们已经用它来指称我们此处要讨论的那种东西了。况且,“虚拟”这个前冠,类似于“所谓”这个前冠,对跟随其后的概念并没有肯定的承诺。要紧的是,我们要回到事情本身,而概念只是梯子。这里的玄机是,当我们能毫不含糊地看到,在原则上我们可以创造出一个与我们熟知的物理世界在经验层面不可区分的新世界、在这个世界中人们也在日常生活和自然科学中使用实体性词汇并给语句赋予真值、但作为创造者我们完全知道这些日常生活和自然科学中的实体性词汇没有感觉经验之外的对应所指时,实在论者的最后堡垒能不坍塌吗?如果你愿意,可以把本文倡导的本体论称作“交互超越主义”。我们还将证明,实在论本身是导致认识论上的相对主义的根源,而交互超越主义却是防范相对主义的保证。那么,什么是虚拟实在呢?由于当今大众文化中有滥用和曲解高科技新词的趋势,在开始一步步揭开玄机之前,我们有必要进入“虚拟实在”中进行一次历险。

  我曾在《哲学研究》2001年第6期的《虚拟实在与自然实在的本体论对等性》一文中,详细地阐述了何为虚拟实在,并通过“交叉通灵境况”的思想实验论证了对心灵的最终理解是不能在经典的时空框架内达到的,空间只能被理解为心灵将感觉材料对象化的框架,而心灵本身不是它的感觉材料,也不能被对象化。对遥距临境和遥距操作技术的简要介绍也可以在这篇文章中找到,在那里,为何我们可以在有限的空间里创造出另一个无限空间的“小中纳大”的貌似的悖论,也得到了解决。下面我们就转到虚拟实在与自然实在之间界限的判据的解构这一主题上来。

  二、由虚而实:经验判据的解构

  在不知虚拟实在为何物的情况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似乎总是能够把真实的自然物体与人工的物体的幻像区分开来。比如说,尽管我们可以沉浸在电影故事中,并被故事中视觉形像加上音响效果造成的情景深深打动或惊吓,我们都还是知道那不是真实世界中发生的事,最多只是对可能发生的事的逼真的摹仿。不然的话,电影院中就不会有几个人能坐着从头到尾看完电影了。那么到底我们是如何作出这样的区分的呢?这问题初看起来简单,但追究下去还对我们这里的哲学讨论至关重要,我们不妨一步步往下走,试试能得出什么结论。

  假想我乘飞机到某个陌生的地方去度假。我是近视所以我戴一副眼镜。此外,我还戴着贵重的劳力士金表。旅途遥远,我很疲劳,在飞机上睡着了。趁我熟睡的机会,有一伙人把我的近视镜摘下来并换上另外一副眼镜。这副眼镜样子没什么不同,但两个镜片却是两个高清晰度的小荧光屏。左右荧光屏两方放映着为造成立体效果而稍有差别的影像,相当于让我看非常逼真的立体电影。

  这伙人把一切都安排得滴水不漏,环环入扣。在我醒来睁开眼睛的同时,就开始在我的眼镜上放映一个持枪的暴徒威胁要我交出劳力士金表的场面,暴徒吆喝着,不给的话就要了我的命。我醒过来时,眼前的情形当然会让我吓一大跳。不过很快我就会定过神来,知道不是真的有暴徒要抢劫。我是根据什么作出这种判断的呢?

  最明显的是,我发现自己身体的任何部分都不在视野之内。当我做了抬手的动作而看不见我的手时,我不假思索就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个看不到我的手的所谓“空间”只是幻像,因为在真实的空间里必定有我的手。紧接着,我还发现眼镜内的世界与稍有显露的镜框外边的世界不相协调。但我怎么知道镜框内外何为真实何为幻像?虽然眼镜是人造的用具,但人造的用具经常给我们揭示更为细致的事物真面目,例如夜视镜、显微镜、望远镜等,所以我们不能认为人造用具都是在歪曲世界的真面目。

  其实,我区分镜框内外的真实或虚假的暗含的理由也许是这样的:任何真实的视界内必须允许我身体的大部分的形像在其中出现。这是因为,世界上其他东西都有可能不真实或是阴谋的一部分,但至少我不能轻易怀疑自己身体的真实性。如果看不到最真实的自己的身体在环境中出现,那么应该被怀疑的首先是环境的真实性,而不是身体。

  但这条规则并不可靠。就算我身体在其中的出现是视场环境的真实性的必要条件,它并不是充分条件。所以这条判据可以被绕过去:假设某种仪器随时测量我身体的动态,把测量出的数据用来重造我的动态影像,并放映在我眼前的荧光屏上造成立体、逼真的我的身体应该出现部分的形像。这样,当我抬起手来看我的劳力士表的时候,我的手及表的立体动态影像确实出现了,如此等等。现在我如何知道镜框内是幻像呢?

  在这种情况下,我就暂时无法作出真假的判断。所以,我为了保命试图摘下金表,并打算把表放在前边的一张桌子上。没料到,当我看到我的手接触到桌子时,却没感觉到与桌子的接触。我再拍拍桌子时,既没感觉到桌面的阻力也听不到拍击的声响。我能触摸到自己的金表,所以我知道我并没有麻木。我能听到其他声响,所以我知道我没聋。因此,我必须作出这样的判断:我所看到的所谓“桌子”只是一个立体影像而已,不是一个真实的物体。也就是说,我看到的手和我触摸到的、听到的必须相互印证,才能确定对象的真实性。而单纯的视觉或任何其他一种感觉是不足为证的。

  这条规则照样可以被绕过去。假设某种器具由计算机进行自动化控制,配合我看到的物体影像,在适当的时候给我恰到好处的触觉(机械手、压力手套、贴身压力服等都可以)。这样,当我看到我的手接触到桌面时,虽然桌子实际上并不存在,我照样感觉到触摸桌子。如再加上立体声的音响,我还能听到自己拍桌子的声音。于是,视觉、听觉、触觉同时都告诉我桌子就在那里,我怎么知道它不存在呢?

  现在就得看看给我的综合感觉是否具有前后一贯性了。如果现在我能看到、摸到桌子,还能听到与桌子碰击的声音,但不一会,桌子自动消失了,而其他没料到的形像出现了:我摸到的东西也不是硬梆梆的桌子,而是软绵绵的什么东西。这一切都类似于电影蒙太奇的效果,所以我就会对这些物体的真实性大加怀疑。因为虽然我的视觉、触觉、听觉等具有同时性的相互支持,但对象物仍缺少历时的一贯性。或者,如果桌子自己飞起来了,而要让桌子飞起来的特殊条件,如龙卷风等,并不具备,那么我就断定所看到、摸到、听到的桌子为假。也就是说,真实的物体的行为应遵守一般常识范围内的物理规律。

  但是,在原则上,像“桌子”这样的人造感觉综合幻像完全可以被设计成与自然法则相符,只要我们知道相关的法则是什么。我们只要把自然规律的数学等式编入程序中,或把某自然过程给人的感官刺激原样录制再按需要自动编辑后播放出来(录音、录像、录触,等等),“桌子”不就合乎自然规律地显现在我面前了吗?这时,我怎么知道桌子是假的呢?

  这时,我就要诉诸行动了。现在我试图把桌子抬起来,搬到其他地方去。当我抬桌子时,我看不到的贴身压力服及其他设施(进一步假设开始时不单单是我的眼镜被换了,我还被连接上了其他必要的设施)让我感觉到重量,我也看到我的手把桌子抬起来了。于是我抬起腿来迈步向其他地方走去。此时,如果桌子跟着我走,但整个背景连同枪手也跟着我移动,那时我就知道我所有的综合性感觉(被协调起来的视、听、触觉)都是附在我身上的,而不是来源于一个独立自存的物体。或者,桌子连同背景都随我的走动而消失,我也会知道,桌子不在真正的物理空间里面。总之,真实的物体在真实的空间中应该能够与我的身体相分离,不会依赖我的行为而存在。否则,所谓的物体就不是真实的。

  但这要假定我的迈步动作能真的使我在物理空间中移动。如果我的脚被连接在类似室内练跑步的循环履带上呢?当我感觉到自己在走动时,我两腿的动作使循环带转动,传感器把我走路的信号送给计算机,计算机据此控制我眼前的三维立体画面。结合我抬桌子的动作传给计算机的信号,整个系统让我看到的画面变化正好像我抬真的桌子应该看到的画面一样。这样的话,我如何知道我没在空间中移动也没把桌子搬走?

  看来我还得进一步采取行动。我把桌子搬过来,要研究它的微观结构了。我要把桌子拆了,还要拿刀把它劈成小块。当然,我们假定在这个人工的三维综合感觉世界里,设计者能使我们经历到复杂程度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境遇不相上下的各种事情。所以,我们可以试图对“桌子”进行各种试验。现在,如果我用在这个人造感觉世界中找到的利器猛劈“桌子”时,“桌子”的行为与物理规律相违背,劈下来的两块加起来的面积不与原来的大致相等,或者劈下来的碎块自己消失,等等,我还是会猜测,这所谓的“桌子”只不过是人造幻像。也就是说,如果所谓的“桌子”的行为不与力学的基本分割定律相符,它就没有实在性。

  但是这条判定规则照样可被绕过去。如果我们的计算机处理能力足够大,我们就可以把所有已知的自然规律都编入程序。因为我们所有对物理对象的知识都是经过我们对事件模式的观察而得来的,只要人造综合感觉世界里的事件遵循同样的规律,只靠观察得到的知识就不足以用来区分真假。比如说,在虚拟的实验室里,如果我们操作虚拟的仪器设备能在输出装置上看到与现在的物理实验室里相似的结果,这个人造世界中的事件的行为模式就照样被解释成由分子、原子、电子、光子、一直到夸克这些“粒子”的行为所引起。这样的话,我怎么知道我是在与人造幻像打交道?

  这次我们要追究到自然世界最基本的规律,即能量守恒定律了。我们知道,如果要用物理方法将物体破碎到分子水平以下,就要消耗很大的能量。如果我们要将基本粒子击破,所用的对撞机消耗的能量是巨大的。但是在人造的幻像世界里,要让人们体验到类似的对撞机工作过程的幻像,所需的能量只是计算机模拟及人机相互作用所消耗的能量。这样的话,现实世界中的能量守恒定律似乎被打破了。那么,我们是否可用能量守恒定律作为识别事物与幻像的标准呢?比如说,如果我们能把“桌子”无限分割下去却不必使用相应增加的能量,这所谓的“桌子”就是假的,可不是吗?

  但是,这条规则照样可被绕过去,此时,引论中讨论过的指称实在论的****昭然若揭了。在这个虚拟实在世界里,只要我们把与能量守恒定律相对应的事件的规律性编进程序里,我们将会浸蕴在一个能量守恒的现象的海洋中。生活在这个世界中的人,照样可以发展出他们的自然科学,在其理论部分采用实体性的名词。于是,作为实在论之对立面的反实在论的工具主义,在这里取得全胜。我们清楚地看到,能量概念正和其他任何物理学概念一样,只是我们用来组织可观察的物理事件的规律性的一个工具。这样,关键是被观察的事件的行为模式如何,而不是其他:谁也不知道与事件相分离的所谓“能量”是什么。

  于是,我们可以让下列事件在这个幻像世界里发生。当我试图把所谓的“桌子”破成碎块时,我必须使上越来越大的劲。在适当的时候,我必须在这个幻像的世界里找到某种工具才能继续下去。当我把它破碎成粉末时,我必须启动某种机器,按下某个按扭,等等。最后,如果我要在原子以下的层次继续破碎下去,我必须写专项申请报告,使用虚拟的国家实验室的对撞机。申请报告被批准后,我将会经历使用对撞机的一系列事件,就像在真实世界的实验室里经历的一样。比如说,我将看到云雾室里基本粒子对撞后的轨迹,此轨迹的各相关参数符合能量守恒定律的要求。这样的话,我怎么能判定这些事件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呢?

  最后,我只能以身试“法”了。如果我举起铁锤砸向我的手指对我并没有伤害,纵身跳进火海熊熊烈焰却不烧身,手指插进给对撞机提供电源的插座却不受电击,那么我就可以继续怀疑,这些都是幻像。

  但是我们的人造幻像世界是与遥距操作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只有这样,我们才称其为基础部分的“虚拟实在”。因而,我们在虚拟实在中的行为完全可以引起自然物理世界中一连串的真实事件。如果我们愿意如此设计,我在虚拟实在世界中挥锤砸指时,我的手指头就会真的被自然物理世界中的某重物砸扁,让我痛不欲生。当我跳进火海时,我也真的会在自然物理世界里引火烧身,此大火能把我烧成灰烬。

  至此,我们已把所有用来区分虚与实的经验判据穷尽了,到最后是看环境中的事件能否伤害我们以至威胁我们的生存。但是这一条判据也可以通过遥距操作被克服。经过上一部分的讨论,我们已经明确,在原则上,通过遥距操作我们可以在虚拟实在中操纵一切实际的工、农、商业过程。更进一步,当你在虚拟实在中与配偶做爱时,遥距操作技术还可以让女方的卵子与男方的精子相结合而开始一个传宗接代的生理过程,如此等等……

  三、“交互超越主义”与本体论对等性

  于是,我们可以回到洛克关于第一性的质与第二性的质的区分问题上来了。洛克认为,有些性质为物体本身所固有的性质,完全没有与物体相分离的可能,如广袤、形状、大小、不可入性、运动状态等,属第一性的质;这些第一性的质作用于我们的感官,使我们产生各种感觉,这就产生了第二性的质,如颜色、声音、滋味等。贝克莱后来反驳了洛克的这种二分法,认为所谓第一性的质并不比所谓第二性的质有更多的实在性,因为洛克用来拒斥第二性的质之实在性的理由,也完全可以用来拒斥第一性的质之实在性。虽然贝克莱由此得出的客观唯心主义结论没有逻辑的必然性,他的反驳对洛克却是致命的。康德对空间本质的阐释、对认识主体先验范畴的解剖,终于使我们领悟到物质世界对象性对感知活动的依赖性。这样,感知框架的变换,就是整个对象世界的变换。而被认知之前的终极因果决定性,是不在空间框架中的,因而也就不具对象性。我们上面的解构过程表明,所谓第一性的质与第二性的质的区别完全是人为的。对遥距临境的逆向对等性的认定,让我们不得不承认:自然物理空间与人造赛伯空间一样依赖于感官功能的运作。因而,作为虚拟实在背景的赛伯空间,与自然物理空间有对等的本体论地位。这样,我们在虚拟世界里尽管可以像在自然世界里一样使用“椅子”、“锤子”这些日常的实体名词,也可以使用“原子”、“夸克”这些科学的实体名词,我们毫不含糊地知道,他们是没有可感现象之外的指称对象的。

  对这个本体论对等的命题,还可能会有人提出这样两个理由进行反驳:(1) 虚拟世界中的每个单个被感知的所谓物体在各感官的感觉被综合以前,各个感官的刺激是源于各自分离的实体起因;而物理世界中只有一个真实物体为各个感官提供刺激,这个真实物体是所有感官的共同刺激源。比如说,在虚拟世界中,视觉的刺激源可能是在遥远的他方通过无线信号抵达浸蕴者,而触觉却来源于近在咫尺的与紧身服相连的设备。(2) 在虚拟世界中,由于各个感官要被分别刺激,我们就要用计算机来进行人工的协调而得到一个合成的对象感觉,而物理世界里真实物体给我们的感官刺激时却毋需进行协调就自然使我们形成单一对象的感觉。也就是说,在虚拟实在中的所有感官刺激都是人工产生并人工有意识地进行干涉后才起作用的,而自然实在给人类感官的刺激却是自动发生的,没有经过刻意的加工。这两条理由指向的是现象背后的单一承载的有无问题,而这样的单一承载体就是我们最关心的本体。反对者问:不涉及这样的真正本体,怎么能够妄谈本体论的对等性?

  这两条貌似贴切的理由,其实是基于在上面的一连串讨论中已被推翻的自然空间本体论优先性的习惯性假设。所谓“单一”、“分离”都是空间性的概念,在一个空间框架中是分离的东西,在另一个空间框架里完全可以是相互紧挨而构成完整的单一,而在一个空间框架里各部分相互紧挨的单一对象在另一个空间框架里完全可以分解成相互分离的离散体。我们之所以会以为在特定状态下我们在自然物理空间中得到的五官刺激来源于同一个实体,完全是感觉综合的结果。至于在我们的感官经验之前感官刺激是起始于一个还是多个源头,我们是无从判断的。因此,到底在现象的背后有无一个协调的机制存在,我们也是无从判断的。

  休谟在讨论我们现在所称为归纳问题的逻辑问题时,还涉及到因果关系是否依赖空间连续律(亦即接触律)的问题。与此相关的现代量子物理学中出现的非局域性因果作用的难题,也使人们迷惑不解。EPR效应及贝尔不等式的实验验证,更使实在与属性、逻辑与因果、过程与关系、观察与参与、能指与所指、符号与对象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变得扑朔迷离了。通过这里的讨论,我们发现了一条新的思路:因为空间上的连续与否是在感觉框架形成后才获得意义,所以要破解因果律与局域性的关系之谜,对人的感觉和认知的先验结构的透彻理解也许是一个先决条件。如果这样,对这种先验结构的理解,也就不能在因果局域性的限制中进行。

  对因果问题的考虑,似乎引出了这样的一个问题:虚拟实在和自然实在之间在因果关系上是否存在不对称呢?我们可以在自然世界中找到虚拟世界赖以运行的所有装备,从而可以有效地一举毁灭虚拟世界。但反过来,我们能否从虚拟世界内部找到自然世界赖以运行的所有“装备”,并一举毁灭自然世界?只要我们没有忘记,虚拟实在分为基础部分和扩展部分,基础部分是专为遥距操作设置的,我们就不难找到答案了。虚拟世界与自然世界服从的终极决定力量是同一个,不同的只是这种终极决定力量与感官相互作用的界面效应,而此界面效应的总和就是整个经验世界。所以,所谓从自然世界摧毁虚拟世界,不过是摧毁了一个人造的界面。这样,从虚拟世界当然也可以在同样的意义上摧毁自然世界:通过遥距操作,把生活在自然世界里的人们的自然感官摧毁就行了。在哪里进行这种毁灭性的操作?当然是到现场去:相互之间的“遥距临境”。

  对虚拟实在与自然实在本体论对等性的另一个貌似的挑战是:模拟的感觉永远不会逼真到完全乱真的程度。也许这是对的,但这并不构成挑战。试想,如果我们把虚拟世界中的物体设计成像在一半的地心引力强度中那样行为,这种行为不会比物体在正常地心引力条件下的行为更少实在性或更多虚幻性,我们在航天飞机上度过日日夜夜的宇航员本来就没有因为自己失去体重而认为自己变得虚幻了。总的来说,如果两个世界是本体论对等的,虚拟实在就不用依靠与自然实在的相似来取得其本来就有的地位。

  当然,本体论对等性所要求的空间构架的几何学性质的可通约性是必然地得到维持的,在这一点上,正像康德已证明的那样,我们不会有选择的余地。因而,浸蕴在三维的赛伯空间里,我们的几何学并不需要任何实质性的改变,也就是说,我们的几何学教科书也许可以增加一些内容,但从自然实在世界中带过来的内容并不需要删改,欧氏几何与非欧几何照样作为自恰的公理系统并行不悖。

  虚拟实在与自然实在的真正差别,是我们在某个层次上设计了前者,从而知道这个层次的机制,而后者是自然强加给我们的,我们只能用科学的方法研究其规律,却不能改写这些规律。此时,科学实在论者会说什么呢?回到他们平时所坚持的命题之前,他们首先会有这样的反对意见:在自然世界中,既然我们必须进行自然科学的研究来发现自然规律,一种在现象后面隐藏着某种未知的决定性的不可抗拒的感觉正是我们相信世界的实在性的主要原因。但是,这样的反对意见是不能成立的。设想这样一种情形:如果让我们的后代一开始就进入虚拟世界,用遥距操作的方式从事生产活动,但不让他们知道这个世界是我们设计出来的,他们面对的就是一个给定的自然物理世界。他们要或多或少地认识这个世界的规律(包括我们为虚拟实在编写的软件的逻辑结构),就要发展他们的自然科学,与我们现在的状况无甚区别。但是,在这个世界里的科学实在论者,也就会从语义或指称上为我们明知根本不存在的理论实体的实在性辩护!当然,在虚拟世界的日常生活中,人们也会方便地采纳常识实在论的态度,虽然他们中间的贝克莱之流的另类分子还会偶尔出来给他们懒惰的思维习惯吹吹冷风醒醒酒。罗素在《人类的知识》一书中,试图给“物理的”事件下一个比较精确的定义。他认为,物理事件是经过推理才知道其发生、并知道它不是属于精神的事件,而精神事件却是不经推理就直接知道的事件[2](P229)。现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罗素所说的推理,不过是一种没有根基的猜测。

  胡塞尔的现象学还原,就是要我们悬搁包括实在论预设在内的自然主义态度,在现象的明见性中获得对本质的直接把握。弃掉基于文化约定的概念、弃掉基于理论思辩的推论、弃掉基于传统流俗的偏见、弃掉基于浪漫情怀的想象、弃掉基于七情六欲的冲动、弃掉基于感觉经验的习惯,让事情在没有主客对立的原初状态中展显自身,我们也就回到了事情的本身,在纷杂的偶然中分离出栖居于纯粹意向性结构中的必然。这里值得提醒的是,我们如果不能在生活世界(life-world)和常识世界(commonsense-world)之间、在交互主体性(intersubjectivity)和社会性(sociality)之间、在本质直观(eidetic intuition)和经验观察(empirical observation)之间、在先验条件(a priori condition)和主观偏见(subjective prejudice)之间作出清楚明确的区别,我们就会把现象学混同于通俗心理学(folk psychology)或粗陋社会学。一旦作出了这一系列的区别,我们就知道如何保持现象学分析的纯粹性。这样,我们就可以设想,在这个所谓的自然世界中和在虚拟世界中我们作出的现象学描述,如果是正确的,就不会有什么两样。而这两个世界之间的现象学对称性,恰好也就证明实在论缺乏自明的根据。至此,我们可以用以下三条反射对等律来总结讨论的结果了:

  1、任何我们用来试图证明自然实在的物质性的理由,用来证明虚拟实在的物质性,具有同样的有效性或无效性。

  2、任何我们用来试图证明虚拟实在中感知到的物体为虚幻的理由,用到自然实在中的物体上,照样成立或不成立。

  3、任何在自然物理世界中我们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完成的任务,在虚拟实在世界中我们照样能够完成。

  有了这三条,虚拟实在与自然实在的本体论对等性昭然若揭,“交互超越主义”本体论的含义也就不言自明了。原来,“虚拟实在”和“自然实在”都不是真正的实在,它们的“背后”更是没有什么东西能获得实在资格。只要我们以心灵同一的中性区域超越地审视两边,我们就会明白,任何一种实在论者的搜寻都落空了。无论常识实在论、还是科学哲学中的真值实在论和指称实在论,都没有辩护的余地,上面介绍过的所谓“没有奇迹论证”,也完全失去了说服力。奎因关于科学理论的“本体论承诺”的观点、克里普克形上实在论、等等,也都在这个对等性的揭示过程中不攻自破。况且,因为他们从语言分析出发根据选择理论模型的需要外推得出的形上学,本来就是派生的,与本体论作为第一哲学的地位从一开始就不相称。而我们这里对虚拟实在的讨论,不是以语言问题为中心,而是“回到事情本身”,通过思想实验等手段让本体论的内涵自己显现出来的。

  四、实在论之最后崩溃

  但是,既然经验世界本身不是本体,在其后面也没有本体,而心灵却始终保持着自己的先验同一性,这种先验的心灵不就是本体吗?我们能否认为先验心灵独立存在呢?

  半个世纪以前,英国哲学家赖尔(G. Ryle)在《心的概念》一书中分析了笛卡尔式的心物二元论如何犯了“范畴错误”[3]。在他看来,把身和心并列起来说它们在同一意义上“存在”着,就像说一个妇女同时生了孩子和脓疮两种东西一样搞笑。正如生孩子之“生”与生脓疮之“生”含义不同一样,心之“存在”与身之“存在”也是含义不同的。这样,说“不是身存在,就是心存在”,就像说“不是吃了午饭,就是吃了官司”那样滥用词语。

  赖尔对心的概念作分析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我们不能用因果关系的模式来理解心理事件。机械论的局域因果关系只适用于解释空间中的运动秩序,而心灵的非空间化活动却是与因果关系无缘的。赖尔的这种分析,与我们刚才阐明的对心灵的非对象化理解想吻合。遗憾的是,赖尔通过分析得出的对“机器中的幽灵”的否定,被很多人理解成是对先验自我的否定。其实,“机器中的幽灵”的概念之所以是范畴误置的产物,恰好就是因为先验的心灵被不恰当地赋予对象性的“属性”和“状态”。由此看来,那些认为可以通过对大脑进行牛顿时空框架内的因果分析就能理解心灵本身的自然主义认知科学家,正是犯了赖尔所说的“范畴错误”。

  但是,人们会说,不具对象属性和状态的存在,毕竟也是一种存在啊。我们为何不能把对先验心灵的肯定叫做“心灵实在论”?接下来,我们就要看看为何心灵实在论是不可能的,让我们从实在概念的历史渊源入手。

  从古希腊前苏格拉底时期开始,早期思想家就不满足于对自然界进行就事论事的描述,而试图把现象的无限杂多归结为有限的一种或几种基元。这样的归结,就是要把最后的基元理解为最终的实在,而自然界斑驳陆离的外表,则被理解为终极实在运动变化或相互作用的结果。

  当泰勒斯推断说水是万物的始基、万物生于水并且复归于水时,和爱奥尼亚学派把火看作基质一样,是把某种可观察的东西当作其他可观察的东西的始基,而这种始基就获得了实体的本体论地位。用今天的话来说,他们坚持的是一种朴素的实体实在论。然而,同一时期米利都学派的阿那克西曼德和阿那克西米尼,并不认为靠一种具体可感的东西来解释其他具体可感的东西是可能的。他们认为万物的要素必须与可感的现象界有一种垂直的关系,因而他们断定这种要素是不能被感性具体规定的“无限”,正是这种无限,产生了一切可感的属性。这样,他们就向本体论的形上学迈出了一大步。毕达哥拉斯学派也根本不承认质料性的实体是万物的始基。在他们看来,形式和关系比质料更为根本。他们认定,数是世界杂多背后的终极根据。在他们看来,天体作为一个个的物体是第二性的,而真正的决定性力量是像音乐一样的和谐关系,行星的运行只是为了显现这种先定的和谐。也许,有人会把他们称作“关系实在论者”,但是,很难说他们会接受这种标签,因为“实在”的说法会使我们对数的神秘感丧失殆尽。

  当赫拉克利特宣称万物的始基是“火”时,他其实是用“火”这种毁灭性的力量把质料性的实体烧成灰烬。或者说,他要让“基质”和“实体”被“逻各斯”取代,让规律以及能使规律显现的理性作为世界之杂多背后的终极统一性的起点。这样,赫拉克利特就为柏拉图的共相说定下了先验主义的基调。不过,柏拉图共相说的最后依托不是赫氏的规律和理性,而是实体化的理念原型。在柏拉图那里,共相虽不是可感世界的具体,却是理念世界的实体,因为共相不是理性抽象的结果,而是先于思维回忆活动的先验范本。感性存在是我们感官知觉的对象,而共相却是我们灵魂的理性部分追求的先在对象。于是,柏拉图的理念实在似乎使得实在论的对立面——理念论失去了其对立面的地位,因为这里理念直接就是实在。不过,与其说柏拉图克服了实在论与理念论的对立,还不如说是他自己的形上学陷入了不可克服的自相矛盾,这种矛盾他在后期的对话中有充分的自觉和反省。

  严格说来,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把实体当作一个哲学范畴来进行严格界定的。亚氏在他的《形而上学》中对柏拉图共相说陷入的僵局进行了致命的揭露,不过他自己对实体的界定却是在《范畴篇》里作出的。他把“真正的、第一性的、最确切意义”的实体规定为个别的个体,而以一类个体为其成员的集合,即种和属,则是“第二性实体”。第一性的实体是其他一切东西的基础,而关于性质和关系的概念都是用来述说它们的,一切性质的存在也是以它们的存在为前提的。因而,作为第二性实体的属和种,属更具实在性,因为在种属个体的层级结构中,属与个体相挨,种却与个体相离。这样,亚里士多德的实在观就与柏拉图的相反,把最高的共相断定为离第一性的实在最远的东西。我们可以看到,假若我们要把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系统作某种实在论的解释,那么这就是实体实在论。

  实体实在论一直是形上学实在论的主要形式。不过,哲学史上还有过一般形上学之外的各种特殊的实在论:当有人相信某种东西存在并且它们的存在不依赖于我们是否知道它们存在也不能归结为其他东西的存在时,这些人就会被称为相对于这种东西的实在论者。这里的“某种东西”可以是任何有语言对应的东西(或“不是东西”):外在世界、可能世界、过去、未来、心灵、上帝、奇迹、他人心灵、道德法则、美感对象、正义原则、数学定理、人权、友谊等等,都可以有相对应的实在论和反实在论者。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每个人都同时是某种实在论者又是某种反实在论者。显然,我们这里宣布其全面崩溃的,不是这些特殊的实在论,而是一般的形上学本体论的实在论。于是,我们关注的只是相对于与实体的本体论地位相当的东西之实在性,而非其他。

  如果说近代理性主义传统中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等的实体实在论有很多的柏拉图主义色彩的话,当代科学实在论却是与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一脉相承的。但是,原本意义上的原子之可以被称作实体,是因为它被设想成世界的最后的不可分割的“砖块”,当现代物理学宣布这种“砖块”的想法的彻底破灭时,实体实在论也就随之寿终正寝了。在这样的背景下,试图代替实体实在论的,就有过程实在论、关系实在论等等。但“过程”、“关系”这些概念按定义就是第二性的,依赖于“实体”概念的,因而它们在逻辑上就不可能代替实体的本体论地位。肯定了过程、关系这些第二性的概念的本体论意义,就必然要更加进一步肯定实体这个第一性概念的本体论意义,关于这一点,张华夏在批评怀特海的过程实在论时有比较中肯的分析[4]。罗嘉昌总结了量子物理学、相对论及现代各哲学流派中物质实体概念的式微和关系概念的凸现,提出“关系实在论”,他的《从物质实在到关系实在》一书[5],是他的关系实在论的系统表述。应该说,书中不乏对现代物理学涉及的哲学本体论问题的洞见,读后得益匪浅。但是,要把“关系”这个概念上第二性的东西在消除了“实体”之后上升为本体论上的终极实在概念,与其说是逻辑的必然,还不如说是论者对“实在论”的心理需要促使他作出的一种牺牲理论一贯性的选择。张华夏的多维实在论倒是避免了逻辑循环,并且,与此相关的“七个世界”理论也为我们理解他的系统世界图景提供了有效的范畴体系。从这个范畴体系出发理解万物,我们看到的是井井有条、层次分明的动态的世界,这确实是让人感到愉悦的。不过,这样的实在论在哲学本体论上并没有涉及问题的实质,因为它把所有可被描述的东西都一概放进“实在”这个大口袋里,不管它是第一性的还是第二性的、自然的还是人工的、客观的还是主观的、现实的还是可能的、如此等等,都是“实在”。因而,当我们在他的书中读到像“实践实在”、“抽象实在”、“现象实在”、“可能实在”这样的词句时,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这样的话,“实在”这个概念就失去了它的对立面,变成无所断定、也就无所否定的空概念。如此重新规定“实在”这个词的用法,也未尝不可,但从这样的实在观出发却演绎不出在本体论上与“反实在论”相对立的“实在论”。

  不管是“关系实在论”也好,还是“系统实在论”也好,一旦离开实体概念这个内核,作为哲学本体论它们就开始摇摆倾斜,再走几步,就撑不住了。但是,毕竟“关系”、“系统”等概念与“实在”概念之间还不是两极对立的。当我们论及心灵时,情况就极端化了,因为与“心灵”最贴近的概念是“观念”(idea)、“情感”(emotion)一类的东西,而这类东西在哲学史上从来都是与“实在”(reality)相对立的。在胡塞尔和梅洛-庞蒂的现象学那里,“ideal”和“real”也是相对立的概念。因此,“心灵实在论”,就像“私有制共产主义”一样,是一个不可能的概念,如果谁要坚持它,只是暴露了他对“实在论”这个标签的强烈偏好,并且这种偏好造成了篡夺概念的乱纪企图。关于这一点,邱仁宗看得比较准确[6],虽然他认为有维护实在论的必要,没有看到实在论面临崩溃的危机。

  美国的海姆(M. Heim)写了一本文化批评性质的书《Metaphysics of Virtual Reality》之后,又写了一本叫《虚拟实在论》[78]的书。他把“虚拟”和“实在论”放在一起作为书名,看来好像提出了一种新的哲学实在论,其实不然。在书中,他要表明的无非是虚拟经验感觉起来与平常的日常经验可以无甚区别,并不是要论证经验背后真有什么“实在”。正如上边我提到过的,“虚拟”这个前缀是对紧跟其后的词的否定或至少是存疑,在英语中,像“alleged”、“putative”、“fake”、“seeming”、“supposed”这些词都有类似功能,这一类的形容词叫做“alinans”。总的说来,海姆的书,没有深入讨论哪个有份量的哲学硬核问题,因而,我们对他的用词,也不必像张怡[9]等人那样读入太多哲学本体论的含义。

  至此,我们论证了虚拟实在和自然实在的本体论对等性,从而驳倒了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实在论。这样,我们似乎不能继续把一个世界称作自然实在把另一个称作虚拟实在、并用以这种区分为前提的语言继续讨论问题了。但是,由于我们没有一种跨越两个世界的中性语言,我们不得不继续采用以我们这个已有的世界为参照系的语言来说话。幸好,我们这里进行的不是对形上世界的直接描述,正像整个二十世纪的所有主要哲学都告诉我们的那样,这样的描述是不可能的;我们毋宁是从自己偶然立足的地方开始切入,揭示这个立足点的偶然性及其他立足点的同等可能性。

  我们已经通过从思想实验出发的反演得到了两条重要的结论:1) 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自然实在比虚拟实在更具实在性;2) 不管心灵的本体论地位多么重要,“心灵实在论”都是不可能的。但是,还有一个严重的本体论问题不可避免,即:在虚拟世界里出没的完全由编程产生的、行为与人相似的且看似真人的对象,是否与真人也在本体论上具有对等的地位呢?

  如前所述,我们把虚拟实在分成基础部分和扩展部分。这两部分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前者具有我们借以操纵物理因果过程的遥距操作功能,而后者却不具有遥距操作功能,因为我们在这个扩展部分里只进行创造性的艺术活动,这种活动与我们的基本生存需要无关,因而毋需对自然因果过程定向施加作用。在基础部分,我们还可以通过各自操作相应的机器人替身进行相互合作,一起完成与我们的生存发展相关的工程作业。这样,可以设想,在基础部分,当我们遇到一个像人那样行为的形像时,这个形像一般说来与在虚拟世界中代表我本人的形像是同属一类的,也即,这个形像由一个有自我意识的主体承载着。因而,我们在基础部分碰到的似人对象,一般说来就是真正的人。如果我们在基础部分的虚拟世界里虚拟地杀死一个人,遥距操作设施就很有可能把现实世界里的某人真正致死。在这里,我们把与真人相对应的似人对象,称作“人替”(avatar)。但是,在虚拟世界的扩展部分,我们遭遇到的,不仅有代表真人的人替,还可以有由纯粹编程造就的、不与真人相对应的似人对象,我们称这种似人对象为“人摹”(agent)。如果以图林(Turing)关于区分人机行为的判据为准绳,在虚拟世界里人摹的行为与人替的行为就有可能做到在经验上不可分辨。于是,刚才的问题就可以重新表述为:人摹与人替在本体论上是对等的吗?如果不是,那么如何将它们彼此区别开来?

  在我们讨论虚拟实在的问题之前,关于“他者心灵”(other mind)的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哲学家们。在现代的语境中,这个问题经常被转变为如何从外在观察者的角度区分有心灵的人和没有心灵的自动机的问题。占主导地位的人工智能理论以图林(Turing)判据作为讨论的基本参照,其中“弱人工智能”理论继承图林的思路,只将人工智能的“智能”作纯逻辑主义的解释,撇开一般的心灵问题不谈;而“强人工智能”理论却宣称,人工智能的“智能”指的是与人的心灵等同的东西,且认为人工智能就是人造心灵。在他们看来,不存在与可观察行为的问题相分离的意识或自我意识问题,对心灵的解释,就是对我们语言中称作“人”的那种空间对象的行为与其环境相互作用的历时性模式进行的解释。

  但是,在上面讨论“交叉通灵境况”的时候,我们已证明,从第一人称的“我”为出发点的心灵自我认证的一贯性不依赖于从第三人称观察者出发的对身体的空间定位的一贯性。在讨论的过程中,我们先从“我”对自身的直接认证出发,设定了张三和李四的心灵的存在以及他们心灵与身体在初始状态中的一一对应,然后再让他们进入交叉通灵状态,并以第三者的眼光追问如何从身体的空间定位作出心灵自我的定位,从而得出心灵没有空间定位的结论。我们还清楚地看到,虽然心灵没有空间定位,它的自我认证却是自始至终同一的、毫不含糊的。其实,传统的对他者心灵问题的追究,比这样的空间定位问题更为彻底,因为它涉及的是:从一开始,我是否知道、如何知道除自我之外的任何存在物“内部”有心灵存在;如果一般地知道有他者心灵存在,我又如何一一确定哪个存在物具有心灵、哪个不具有?更具体些,如何区分真人和外表和行为与人相似的机器人?

  有少数哲学家或认知科学家干脆否定心灵存在的确实性,包括自己的心灵在内。在这里,我们不再需要讨论为何这种观点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我们在讨论心灵自我认证时已经把自我心灵存在之确实性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揭示。于是,在我直接断定自己的心灵的确实性之后,在逻辑上,我可以就在环境中显现出来的各种对象与心灵的关系做出三种可能的判断:1) 所有对象都没有心灵;2) 所有对象都有心灵;3) 有一部分对象具有心灵,另一部分没有心灵。在我进行哲学反思之前,我未加选择地接受了第三种判断。现在,首先遇到的难题是,不管我的反思前判断发生学上的原因是什么,这第三种判断比起其他两种可能的判断,是否更有辩护意义上的根据?有些哲学家认为不存在这样的根据,另一些哲学家则认为这样的根据是存在的。持第二种意见的哲学家的典型辩护思路是基于由己及人的类推:我之所以断定在我之外的存在物有的具有心灵、有的不具心灵,是将外在对象的行为方式与我自己的行为方式对比后得出的。我知道自己的心灵活动导致我的某一类可观察的行为,而我也观察到我的环境中的存在物的一部分具有同一类的行为方式,另一部分则没有。于是,我就断定具有和我共同行为方式的那部分存在物的相关行为是像我一样由心灵活动导致的,而对没有这种行为方式的存在物,我就没有理由认为它们具有心灵活动,也就没有理由认为它们具有心灵。这样,如何一一确定到底哪个存在物具有心灵哪个没有的问题,也就随着解决了。但是,对这样的思路,有一个严重的质问,那就是,这种类推属于归纳的一种,而归纳的基本要求是从众多的例子推及个别的例子。但这里的类推是反过来了:从自身的一个例子推至自身之外的众多例子。这样的类推如何能够成立?按这样的思路划出的真人与机器人之间的界限哪有什么可靠性?

  对待这些难题的思路,西方哲学家、认知科学家、或人工智能理论家在不涉及虚拟实在哲学问题的场合中有过系统的讨论,但并没有令人满意的结论。但我们不能忘记,虚拟实在的本体论照样还涵盖这些实在论论题之外的复杂问题。只是,在虚拟实在的赛伯空间里,如何区别真人与机器人的疑难被如何区别人替与人摹的疑难所取代。幸好,我们在讨论心灵的先验性和非对象性时已经知道,心灵的断定只能是第一人称的直接的自我断定,从第三人称旁观者的角度这种确认是无法达到的。但我们可以用归谬法这样的负的方法来断定,不管我们在经验观察的层面有没有可靠的判准,在原则上我们却知道人摹与人替在本体论上是完全不对等的:如果人摹与人替在本体论上对等,人摹就可以完全取代人替,虚拟实在中戴上头盔紧身服以获得浸蕴体验的人也就无须参与了。这样,虚拟世界就是自己在运行的软件程序,别无他物。但是,虚拟实在的编程完全是为了浸蕴者的体验、创造、遥距操作而设计编写的,没有浸蕴者参与,这样编出来的程序就完全失去了与虚拟实在的逻辑关系,因而可以被任何其他程序代替。这样,任何自己在运行的程序(甚至不运行的程序--有所谓吗?)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虚拟实在的世界,既不需要“人替”也不需要“人摹”,因为人替和人摹完全是按照浸蕴者的体验需要设计出来的。这不但是极端荒谬的,而且与讨论的前提直接冲突。显然,我们不可能把人摹与人替看成是本体论上对等的。这里,我们触及到了更深层次的形上学问题,但已大大超出我们关心的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对立的问题,因而我们只能在其他文章中讨论了。

  五、结语:拒斥相对主义

  在失去了坚持实在论的基本理由后,还有不少人不放弃实在论的立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认为本体论上的实在论是避免认识论上的相对主义的唯一途径。在他们看来,如果没有外在于认知者的实在,我们的认识就失去了对象、也就失去了判断语句真假的根据。这样,认识活动似乎就变成随心所欲的游戏而与认识的要旨相背离了。库恩的非实在论的“范式”概念的泛滥,也似乎是相对主义流行的原因之一,不得不防。很显然,指称实在论与真值实在论支持者的动机是与这种防范相对主义的企图直接相关的。

  但是,正像我们上面看到的那样,要防范相对主义,并不需要实在论作为靠山。经验论者贝克莱,就是在批判实在论的同时捍卫了知识的可能性。我们这里提出的交互超越主义也是以严格的论证,既驳倒了实在论、也拒斥了相对主义。只要我们承认经验的发生及其联结遵循给定的规律,这种强制的规律性就是知识的对象。这样,知识与谬误的区别就在于我们的判断是否与经验的规律性相吻合,而不在于是否有经验之外的“实在”对应。当然,酷爱“实在”这个字眼的人又会产生把规律性也叫做“实在”的冲动,这样的话,他们的“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区别只是一个对标签的偏好问题,我们在进行实质性讨论时不必过多计较。

  其实,考察一下实在概念的现象学根源,我们会发现,实在论倒很可能导致相对主义。梅洛-庞蒂在《知觉现象学》[10]一书中虽然没有专门讨论实在论与相对主义的关系的问题,他对人的身体的“模棱两可”的本体论地位的分析,是很有启发意义的。其实,我们做的“交叉通灵境况”思想实验,使这种“两可”之“两”明朗化了。顺着这条思路继续思考下去,我们就会明白为何不具空间属性的心灵会被赋予“内”与“外”这种空间化的关系,因而也就会明白“心灵之外”这种实在论者的用语为何注定要陷入自相矛盾。以自相矛盾的预设出发,导出的任何结论只能与矛盾的一面相容,却与矛盾的另一面相冲突。这样,当判断力在不相容的两端摇摆时,相对主义就诞生了。

  身体之所以处于主体与客体的模棱两可的地位,是因为它是直接无中介的“内”感觉和空间化的“外”部因果事件获得共时对应的场所。原本的“内”感觉,并没有“在哪里”发生的问题,因为空间方位的区别只有在以视觉为主的感觉器官对客体进行观察时才能获得,有了这种客观化的观察相伴,“内”感觉的差异才被赋予空间化的意义。假如你用两个拇指的指甲压迫两个食指尖造成右手的食指尖和左手食指尖程度差不多的疼痛,并且用你的牙轻咬舌尖也造成程度差不多的疼痛。现在,你闭上眼睛尽量把记忆中手的视觉形像、脸部及口腔周围部位的视觉形像在意识中排除出去。这样,你能否可以把三个痛点排成一条直线?或者,先睁着眼把两个指尖和舌尖排成一条直线,然后闭上眼睛逐渐排除任何有关的视觉形像,你的三个痛点在一条直线上的感觉是否还能稳定地保持?这个操作,困难在于要把视觉形像真正排除掉是几乎不可能的。只要你试图内察三个痛点是否在一条直线上,视觉形像马上在想象中出现。这就是因为,不凭借对象化的形像关系,“痛”这种感觉本身是不能自足地构成空间关系的。但是,你确实又能够体验到一个指头痛和两个指头痛之间的差异,这就表明每个痛的感觉都伴随着某种额外的感觉。当你睁开眼睛时,这种额外的感觉就与观察到的空间对象化的身体方位发生共时对应关系了。正是这种共时对应关系,使得身体的“模棱两可”的本体论地位得以确立:在哲学反思之前,我们就很容易既把身体当作心灵主体的我,又把它当作非心灵的客体世界的一部分。

  因此,当我们说世界是“外在于我的”,最直截了当的解释应该是“外在于我的身体”,而不是“外在于我的心灵”,因为心灵是无所谓“外在于”的。但是,像疼痛之类的直接呈现的状态又与被对象化地观察到的身体共时地联系在一起,人们就干脆把前者看作后者的“内部”状态了,虽然通过解剖活的身体看到的内部并不比解剖前看到的外部更接近疼痛本身。很显然,这里的“内部”的说法是又一桩“范畴错误”的公案。这还不要紧,一旦从这个范畴错误的“内部”出发返回来,把身体看作心灵的“外部”,由于身体与世界的其他空间化对象明摆着就属于同类,整个空间化的世界就统统被当作“外在”的了。于是,各种各样的实在论,就在范畴误置的舞台上纷纷出场了。

  但是,当这种种实在论的信奉者走向认识论时,他们就不可避免地玩起了滑稽的、与爱犬转圈却永远咬不到自己的尾巴相映成趣的逆向游戏:每一次刚刚似乎发现有某种东西在“外边”,那东西马上就闯进“内部”来了。做了几次这样的游戏,如果还发现不了一开始就陷入了的范畴错误,那就很有可能把“实在”也看成自己的创造,而变成彻头彻尾的相对主义者了。而我们从“交互超越主义”出发,既揭示和宣布了实在论的最后崩溃,又坚决拒斥了相对主义。这里,使我们有魄力拒相对主义于千里之外的坚强后盾是什么呢?是先验的交互主体性。上面那段关于指尖疼痛与空间感问题的描述,用的是第二人称“你”。其实,如果我们愿意用第一人称“我”或第三人称“他”代替之,描述也是照样成立的。这正是因为,在先验交互主体性的层面,个体化的主体还没在主客对立的剧场上登台。应该指出的是,先验交互主体性与“交互超越主义”是有紧密的哲学因缘的。不过,这种因缘的揭示已不属于这篇靶子文章的范围了。

  参考文献

  [1] M. DUMMETT. The Seas of Languag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2] BERTRAND RUSSELL. Human Knowledge: Its Scope and Limits[M]. New York, 1948.

  [3]赖尔. 心的概念, 刘建荣译[M].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8.

  [4]张华夏. 实在与过程[M]. 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

  [5]罗嘉昌. 从物质实体到关系实在[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6]邱仁宗. 实在概念与实在论[J]. 中国社会科学,1993, (2).

  [7] MICHAEL HEIM. The Metaphysics of Virtual Reality[M]. Oxford Univ. Press, 1993.

  [8] MICHAEL HEIM. Virtual Realism[M]. Oxford Univ. Press, 1998.

  [9]张怡. 虚拟实在论[J]. 哲学研究, 2001, (6).

  [10]梅洛·庞蒂. 知觉现象学,姜志辉译[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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