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27楼玫瑰玫瑰于2012-03-31 01:59发表的 :
鼓励楼主为被害同学伸张正义. 这样说许女士也是我们的学姐, 我们沉痛道念凶杀案的受害者. 这里是美国加州三蕃市,不是中国台山,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不是判犯人死刑就是最好的方法,政府也要考虑很多方面的,例如犯人死刑要经过很多年,很多层次上诉.还要通过州长,总统这一关.特别疑犯不是美国公民还要通过外交手法来处理哇. 一个犯案的越南公民,显送回国越南不肯接收.但是美国要杀越南公民可就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 现今社会是不可能以强吓弱的.也不是你我所想.我也想提一点,疑犯不是破门而入,是这家人开门让他进入屋內的,当中有何可疑原因,只有死者和疑犯才知真相. 作为局外人只能等待警察调查结果,不可自己断判.[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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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玫瑰玫瑰对美国法律的解释,使我辈“法律门外汉”长了不少知识。是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灭门惨案发生在美国三藩市而不是中国台山,要按美国法律而不是中国法律来处置。在现代社会,一切要按法律来办事,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法律不是上帝制定的,而是人制定的,而人是会犯错误,是会做蠢事的。因此,用台山话讲,法律并非“大晒”。法律是否合理,是可以质疑的,是要经过实际检验的。就此而论,法律并非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使是“局外人”,也有权“说三道四”。如果法律有问题,是可以修改的(当然要通过法律程序)。这就是各国法律从总体上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原因,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其实,平心而论,中国法律有不少遭人诟病的缺陷,需要不断完善,但美国法律,进一步说西方法律,也绝非是完美无缺的。拿震惊世界的瑞士杀人案来说,杀了七十多人,据说不仅不可能判死刑,结果很可能每杀一个人的惩罚只坐牢不足100天,这就完全失去了惩罚的意义。对此等法律,信奉老祖宗关于“杀人偿命”信条的中国人,觉得不可思议,难以理解。在我看来,按法律严惩杀人凶手,是为了伸张正义,以儆效尤,不能认为是“以强吓弱”(国家固然是“强者”,但手持凶器滥杀手无寸铁的无辜百姓的凶手不能算是“弱者”)。现在我恍然大悟了,美国海军陆战队在巴基斯坦逮住十恶不赦(至少大多数美国人这样认为)的拉登,当场“处斩”,马上就把他毙了,也是事出有因的(很可能是有“预谋”的)。因为,这就可以避开对非美国公民判死刑要通过外交手段的“麻烦”了。这使我想起一个成语叫做“作茧自缚”。有时候法律也是很无奈的。但是,处死敌国间谍、走私毒犯也要这么麻烦,要通过“外交手段”征得外国同意吗?我对此表示怀疑。
[ 此帖被龙卷风在2012-03-31 13:11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