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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我的“国旗”,我为你骄傲!(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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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8-05-19
 
 
北京天安门广场下半旗沉痛哀悼在汶川特大地震中的遇难者 中新网
 

  2008年5月19日4点57分,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五星红旗在庄严肃穆中缓缓而降,这是跨越历史的一降——为普通民众而降,为它真正的主人而降,这体现了对普通民众生命的最高尊重,其行为定会记入史册,其意义定会超越一切!


  自1990年《国旗法》通过,我国发生的重大伤亡不幸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事件很多。1996年新疆克拉马依市的那场大火,死亡323人,其中有288人是天真美丽可爱的中小学生;1998年那场特大洪水,死亡人员3656人;2003年新疆伽师、巴楚地震死亡262人 ;今年4月28日,山东胶济铁路发生的列车相撞事故,死亡72人,以及近年来全国各地煤矿等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数不胜数,人员重大伤亡屡屡发生,从未有过降半旗志哀。


  与我国1998年洪灾同时,德国发生严重铁路事故,死亡100人,第二天即全国下半旗志哀;2007年4月16日,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恶性校园枪击案,死亡33人(包括凶手),让世人震惊的一幕,令人万分悲痛。布什总统下令全国降半旗,并发表书面公告,向枪击案受害者表示慰问。2007年8月15日秘鲁南部地区发生地震,造成500多人死亡。秘鲁政府16日颁布最高政令,在16日、17日和18日3天内,秘鲁全国国家机关、军队和警察机构、驻外使领馆降半旗为死者志哀。韩国地铁纵火案、俄罗斯空难以及特大劫持人质案等天灾人祸发生后,不同国家都采取了相同的表达悲伤、同情和人道主义的方式———宣布全地区或全国降旗志哀,唯有我们没有做到,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降旗行为,这更体现的是国家对人民的态度,体现的是国家对法律严肃性的漠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由于是“可以”,不是必须,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没有规定多大的伤亡数字才是“重大”,所以让这一规定一直没有得以执行。

  真正能够享受这一“殊荣”的普通公民却只有一次。1999年5月12日,为沉痛悼念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我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大使馆中牺牲的邵云环、许杏虎、朱颖同志,国务院决定:1999年5月12日,北京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外交部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在地,新华社澳门分社所在地下半旗志哀。虽然他们“享受”了降半旗志哀的权利,但其中原因大家不言自明。


  为普通民众的死亡降半旗志哀,以此寄托对死亡者的哀思,体现国家对人生命的珍重,体现国家以人为本的崇高精神,同时,让相关部门和人员及全国人民进一步反省灾难,不管是人为的还是自然的,进一步尊重生命,避免类似事故再度发生,应该说合情合理又合法。可在这个问题上总是遮遮掩掩。《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党也把人民的利益放在了第一位,视人民如父母,倡导“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但在关键的时候,做法却令人不解。人死不能复生,死亡的人已没有了感觉,事故的教训可以吸取,但如果生者的心寒了,将如何来温暖?


  值得庆幸地是,面对5月12日四川汶川这历史罕见的特大地震,面对国内民众的强烈呼迂,国家做出了最正确的选择,以人民为利益为重,把人民利益放在了第一位,五星红旗终于在庄严肃穆中为几万在地震中死亡的普通民众而降,这一刻,全国人民的心再次凝聚在了一起,国旗这跨越历史的一降——为普通民众而降,我为你自豪,我为你骄傲!

   作者:心静如水   出自:生活感悟 浏览/评论:555/1   日期:2008年5月19日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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