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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同学网处理“广告”事件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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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远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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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1
— 本帖被 台山同学会 执行取消置顶操作(2011-01-19) —
各位网友,台山同学网现公布处理网友以个人名义宣传自己商业利益的事件。

1)凡是以网友个人名义在网上宣传自己公司和个人商业利益的帖,回帖和签名档案都是违反网友注册是承诺的条例第十条,即网友不能在网上卖广告。台山同学网给予两天时间清理自己的签名档案等商业连接。两天以后如果自己没有清理,台山同学网有权封闭该网名。
2)以“天兵仔”为网名的个人,以及以后衍生出来的其他网名,在讨论个人是否有权利在网上宣传个人商业利益时,出言不逊,网站采取封闭网名是维护网站的正当措施。
3)从现在开始,凡是因为这次事件而注册的网名如果再次出现争吵,将被封闭使用。
4)网站注册条文第十条所涉及的网友个人不能宣传自己商业利益,这与台山同学网作为团体为客户宣传完全是两码事。台山同学网有权处理为客户宣传事宜。

台山同学网感谢各位关注网站前途的各位网友。通过这次事件,台山同学网将会更加成熟。谢谢各位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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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都市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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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12-31
骑士精神:微笑,凝视远方,谦卑、坚毅、忠诚、骄傲、歌唱......一往无前。
离线李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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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0-12-31
回 楼主(远游客) 的帖子
该公告陈词清晰、语气硬朗,显示出总版主的非凡领导能力,不和谐的声音延续至今日,本人曾经呼吁高层人物出来表态,可惜人微言轻,奈何!今日终于可见,谨此深深的佩服!!!不过读后又略有不安,皆因有不明之处,如第一条:1)凡是以网友个人名义在网上宣传自己公司和个人商业利益的帖,回帖和签名档案都是违反网友注册是承诺的条例第十条,即网友不能在网上卖广告。台山同学网给予两天时间清理自己的签名档按等商业连接。两天以后如果自己没有清理台山同学网有权封闭该网名。
在此请问是否能够讲具体一点,此刻我也在检查自己有没有“触法”,深怕在封杀之列。上述如有不当之处,恳请原谅!!!
离线远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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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0-12-31
回李石强网友,商业连接就是连接到另外个人或团体网站,而这些网站,网页是宣传个人或团体商业利益,为挣钱而设的。如果每人都利用台山同学网的发帖,回帖而显示个人的商业利益,那么因此而获得的商业利益如何计算?
离线dami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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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0-12-31
离线陈乔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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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0-12-31
清晰明朗,旗帜鲜明,心聚同学网。
爱吾家园,半夜顶贴,此意鉴青天。
我的博客网址:http://blog.sina.com.cn/u/1418992445
离线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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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0-12-31
引用第5楼陈乔樱于2010-12-31 04:02发表的 :
清晰明朗,旗帜鲜明,心聚同学网。
爱吾家园,半夜顶贴,此意鉴青天。



半夜三更顶贴,精神可嘉
离线qq565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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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0-12-31
该主题已被管理员屏蔽!
[ 此帖被qq5655332在2011-01-09 04:01重新编辑 ]
离线meisjewel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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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0-12-31
100%支持!
离线fo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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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0-12-31
  好的.
[ 此帖被focus在2010-12-31 08:45重新编辑 ]
Simply the Best!
离线0剑雪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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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0-12-31
什么事都按规矩做就没错.
离线kwan.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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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0-12-31
深更半夜指示到!!望各自上街游行!!
己有的法,也要等十多天!(深望不是正真的黑指示因是黑夜传到,)
离线虎踞龙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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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10-12-31
除了规矩,神马都是浮云......!

宜将乘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
离线月海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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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10-12-31
[ 此帖被月海的鱼在2010-12-31 09:40重新编辑 ]
山有山的高度,水有水的深度,没必要攀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
风有风的自由,云有云的温柔,没必要模仿,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
离线虎踞龙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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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10-12-31
司令,您还需强调,同学网如果刊登虚假、不实广告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希望谨慎接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更多具体内容,可以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宜将乘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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