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自由并非纪律的对立物,更非法律的对立物。自由绝非可以蔑视一切纪律和法律,绝非意味着为所欲为。如果人人可以为所欲为,那么自由也就结束了。因为人人可以利用这种为所欲为的“自由”妨碍他人实现自由。相反,自由是法律统治下的自由,是人人为了能够得到自由而人人甘于服从法律对自己的外部行为进行规范的自由。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任何人不得为之;法律未加禁止的领域,人人得以自由为之。没有法律,人们甚至无所适从,既不知道自己可以干什么,也不知道自己不应当干什么。因此,自由“主义”的自由,比任何其他主义更加需要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其次,自由也并非要把个人的利益凌驾于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之上。自由意味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意味着自己所珍视的权利,也充分尊重他人同样保有,并认为这种尊重是对自身权利的有力保障。不仅如此,自由还意味着始终抱持要与自己利益相背、意见相左的人一道共同生活的决心。
再次,自由还并非意味着否定一切秩序、一切权威,更非无政府主义的货色。自由本身就是一种秩序,即自由的“法治”的秩序。自由“主义”所反对的秩序和权威,仅仅是危害人类自由的秩序及其维护这种秩序的权威。
又次,自由“主义”更非所谓的无原则者。自由“主义”始终有自己明确而坚定的原则,即自由的原则。一切危害自由的制度、狂热和社会尝试,都为自由“主义”所坚决反对。自由“主义”甚至决不承认危害自由的“法律”为法律。